J.G. 弗雷澤·信仰與巫術研究《金枝》(8)

巫術與宗教

上一章所收集的事例,可能足以闡釋交感巫術兩個分支的一般原則。那兩個分支我們曾分別命名為“順勢巫術”和“接觸巫術”。

我們看到,在前面所列舉的某些事例中,首先確認有神靈存在,並且還以祈禱和奉獻供品來贏得神靈的庇護。

但總的說來,這類事例尚屬少數,它們只表明,巫術已染上了和摻和了某些宗教的色彩和成分而已。無論在任何地方,只要交感巫術是以其地道、純粹的形式出現,它就認定:在自然界一個事件總是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接著另一事件發生,並不需要任何神靈或人的干預。

這樣一來,它的基本概念就與現代科學的基本概念相一致了。交感巫術整個體系的基礎是一種隱含但卻真實而堅定的信仰,它確信自然現象嚴整有序和前後一致。

巫師從不懷疑同樣的起因總會導致同樣的結果,也不懷疑在完成正常的巫術儀式並伴之以適當的法術之後必將獲得預想的效果,除非他的法術確實被另一位巫師的更強有力的法術所阻擾或打破。

他既不祈求更高的權力,也不祈求任何三心二意或恣意妄為之人的贊許;也不在可敬畏的神靈面前妄自菲薄,盡管他相信自己神通廣大,但決不蠻橫而沒有節制。他只有嚴格遵從其巫術的規則或他所相信的那些“自然規律”,才得以顯示其神通。

哪怕是極小的疏忽或違反了這些規則或規律,都將招致失敗,甚至可能將他這笨拙的法師本人也置於最大的危險之中。如果他聲稱有某種駕馭自然的權力,那也只是嚴格地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完全符合古代習慣的基本威力。

因而,巫術與科學在認識世界的概念上,兩者是相近的。二者都認定事件的演替是完全有規律的和肯定的。並且由於這些演變是由不變的規律所決定的,所以它們是可以準確地預見到和推算出來的。

一切不定的、偶然的和意外的因素均被排除在自然進程之外。


對那些深知事物的起因、並能接觸到這部龐大複雜的宇宙自然機器運轉奧秘的發條的人來說,巫術與科學這二者似乎都為他開辟了具有無限可能性的前景。於是,巫術同科學一樣都在人們的頭腦中產生了強烈的吸引力;強有力地刺激著對於知識的追求。

它們用對於未來的無限美好的憧憬,去引誘那疲倦了的探索者、困乏了的追求者,讓他穿越對當今現實感到失望的荒野。巫術與科學將他帶到極高極高的山峰之巔,在那里,透過他腳下的滾滾濃霧和層層烏雲,可以看到天國之都的美景,它雖然遙遠,但卻沐浴在理想的光輝之中,放射著超凡的燦爛光華!


巫術的嚴重缺點,不在於它對某種由客觀規律決定的事件程序的一般假定,而在於它對控制這種程序的特殊規律的性質的完全錯誤的認識。

如果分析一下前面考察過的交感巫術的各種情形(它們是作為恰當的實例而經過選擇的) ,我們就會發現,正如我曾指出過的那樣,它們都是對思維兩大基本規律中的這一或那一規律的錯誤運用。

這兩種思維的基本規律就是空間或時間中的“相似聯想”和“接觸聯想”。錯誤的“相似聯想”產生了“順勢巫術”或“模擬巫術”,錯誤的“接觸聯想”產生的則是“接觸巫術”。這種聯想的原則,本身是優越的,而且它在人類的思維活動中也確實是極為基本的。

運用合理便可結出科學之果。運用不合理,則只能產生科學的假姐妹——巫術。因此,說什麽“一切巫術必然是荒謬的和無益的”,這完全是多余的老調。因為,如果巫術能變為真實並卓有成效,那它就不再是巫術而是科學了。

早在歷史初期人們就從事探索那些能扭轉自然事件進程為自己利益服務的普遍規律。在長期的探索中他們一點一點地積累了大量的這類準則,其中有些是珍貴的,而另一些則只是廢物。那些屬於真理的或珍貴的規則成了我們稱之為技術的應用科學的主體,而那些謬誤的規則就是巫術。


巫術就這樣成為了科學的近親。但我們仍須追問:它與宗教又是一種什麽關系呢?

我們頭腦里早已形成的關於宗教本質的概念,將必然影響我們對這兩者關系的認識。因此,每一個作者在著手調查宗教與巫術的關系之前,總是先提出他自己關於宗教的概念。世界上大概沒有比關於宗教性質這一課題更意見紛紜的了。

要給它擬定出一個人人都滿意的定義顯然是不可能。一個作者所能做的僅僅是:首先講清楚自己所說的宗教指的是什麽,然後在整個作品中前後一致地使用這同一含義的字詞。我說的宗教,指的是對被認為能夠指導和控制自然與人生進程的超人力量的迎合或撫慰。

這樣說來,宗教包含理論和實踐兩大部分,就是:對超人力量的信仰,以及討其歡心、使其息怒的種種企圖。這兩者中,顯然信仰在先,因為必須相信神的存在才會想要取悅於神。但這種信仰如不導致相應的行動,那它仍然不是宗教而只是神學。

用聖費鷗鱗耶穌的十二大門徒之一] 的話說:“信仰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換句話說,如果某人的立身處事不是出於對神的某種程度的敬畏或愛戴,那他就不是一個宗教信徒。另一方面,若只有行動卻排除了一切宗教信仰,那也不是宗教。兩個人的行為可能完全一致,然而可能一個是宗教信徒,而另一個卻不是:如果其中一人的行為是出於對於神的愛或怕,他就是一個教徒。

如果另一個人的行為是出於對於人的愛或怕,那他就是一個品行端正或不端的人,這需根據其行為與公眾利益相一致或相抵觸而定。因而信仰和實踐,或者用神學的語言說即道和行,同樣都是宗教的基礎,二者缺一不可。但宗教實踐並不總是非要舉行儀式不可,也就是說它並不一定要供獻祭物、背誦禱詞及采取其他外表形式。

這些形式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取悅於神。如果這位神喜歡仁愛、慈悲和貞潔更甚於帶血的祭品、贊歌和香火,那麽他的信徒們使他高興的最好的做法,就不是拜倒在他腳下、吟誦對他的贊詞、或用貴重禮物擺滿他的廟宇,而是以廉潔、寬厚、仁慈去對待蕓蕓眾生。因為這樣做人們就會盡人類柔弱心靈之可能去模仿神性的完美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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