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賁:“我們”是誰?——論文化批評中的共同體身份認同問題(3)

現代社會中民族文化認同與民族國家的關系,它的無可避免的政治性,它的自我實現標準與民主政治的價值觀的一致性,它和現代國家政治共同體成員有效身份(公民)的聯系,這些都要求我們把集體身份認同放到具體的政治社會環境中去細加審查。這本來應當是文化批評的題中之義,因為文化批評乃是涉及政治、社會的文化觀察和評價,而它的目的則更是與特定歷史時刻中的政治社會變革聯系在一起。我在這裏特別把公民性提出來,是因為作為具有社會、政治、文化意義的行為,共同體成員身份認同必須在公眾空間中才能表現出來。以公民身份從事的文化活動是一種社會參與,也是一種在最普遍意義上的政治性活動。

 有效的文化參與必定具有公眾性(非個人性)、社會性,因此也必定同時是一種政治性行為。它的基礎是主動積極的公民性實踐。在這裏有必要再將“公民性”和“公民”作一區別。“公民性”指的是保障普通人在他們自己的共同體中有效參與所必不可少的技能和價值觀,以及與群體休戚與共的關懷。“公民”則是由現代國家賦予個人的形式身份,它可以只具有象征意義,而不具有實質的內容。一個人可以是憲法承認的“公民”,但他的公眾行為卻因種種原因而並不具有“公民性”。“公民”和“公民性”的區別有助於我們理解文化批評者和他的對象文化共同體的關系。文化批評者的“正式公民”身份不能與他的批評活動是否具有“公民性”簡單地等同起來。正式公民是公民性的有利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而非正式公民的文化批評活動則不是不可能具有某種“公民性”意義。在特定的政治社會共同體範圍內,強調公民性是保證公民有效參與所不可缺少的技能和價值觀,乃是為了強調公民的參與和介入,社會政治共同體問題的討論和協商,包括集體身份的意義和內容,這些本身就是一種現代社會活動的技能(獨立思考、抗爭、協商,等等)和美德,一種現代社會政治存在所不可或缺的“好”(它體現了“公正”和“平等”)。

 公民的參與是一種在特殊的環境空間中進行的有特性的活動。這個特殊的環境空間就是公眾領域。而公民性參與的特性則體現為它的特定行動觀、利益觀和人際關系價值。我們需要對公民參與的這兩個方面作一些分析。讓我們先看看積極主動的公民性參與和公眾領域的關系。公眾領域是實現社會主體能動參與的條件而不是結果。而且,公眾領域也是積極參與和實現公民價值共識的保證。公民是平等的,但這並不是因為人生來就是平等的。平等的基礎不能建立在自然權利論上。平等是一種人為的社會價值,而且是有條件的:只有當人們進入公眾領域,他們才能獲得平等。現代國家中的公眾空間的存在及其關於“平等”的價值共識與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只有民主的政治體制才能保證平等這一價值共識的合理性、合法性。正如漢娜.阿倫特(H.Arendt)在《極權主義之源》中指出的那樣:那些被納粹政權剝奪了公民和政治權利的人們,並不能以自然權利的名義來保護自己,他們被排斥在政治群體之外,毫無權利可言。為了要為自己的自然權利辯護,他們首先得有為這些權利辯護的權利,阿倫特稱此為“爭取權利的權利”。〔注7〕只有當一個人在公眾領域中獲得作為群體成員爭取權利的權利,他才能有效地發揮一個群體成員的作用。

 強調“中華民族”與國家的關系,並非是要否定它的文化性,而是為了指出這一身份對人們生存的意義並不是因為它體現了中國人的天然稟性、心理素質、認知形式或生活方法等“文化內容”,而更重要的是因為它使共同體成員獲得了某種特定的正式的公民身份。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中華民族”不是單純的民族概念,而是一個政治概念。單從文化角度去解釋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往往難以脫出初級認同的巢臼。這種解釋往往局限於用歷史性的“經濟互補”或者由考古文物所展現的文化(一種狹義的文化)滲透來證明包括眾多民族的“中華民族”是一個“整體認同和相互不可分割的實體。”〔注8〕它忽視了“中華民族”存在的一個基本事實:“中華民族”實際上是中國政治體制的權力控制的實際有效範圍。在歷史過程中,這個範圍的大小以及中央權力在這個範圍內的鞏固程度是不斷變化的,每一個歷史時期的“中華民族”的含義也都因此而不同。認識到“中華民族”這一共同體的政治性,我們才能認識到這一共同體成員的有效身份是公民身份,不是民族身份。

 這一認識的另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它能使我們避免用浪漫情調的群體親密感、親情或者血緣感去設想群體的共同體性。現代中國成員的身份是中國公民,不是新浪漫主義意義上的“老百姓”,也不是“炎黃子孫”。現代政治文化參與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使人們建立一種公民之間的文化開明(civility)和團結(solidaridy)關系。在《論黑暗時期的人性》一文中,阿倫特說:尋找親密和親情,這是被排斥在公共領域之外的群體的特征,對於納粹統治下的猶太人,這種親密性的代價是世界的失落(worldlessness),而這種表現是“因為共同的可見的世界的失落而尋找的心理補償”。親情至密感不是政治性的人際關系,不是政治性聯系紐帶。真正的政治紐帶只能是公民友誼和休戚與共的團結關系,因為這些關系“提出政治要求,並保持與世界的參照關系。”〔注9〕訴諸親密的家人關系、血緣情誼,說明群體缺乏形成公民友誼和團結的基礎,群體成員也會喪失公眾價值判斷的獨立立場。

 

 四、能動共同體身份認同的特征

 我們現在再來看一看公民參與的另一個方面:作為能動群體身份認同的公民參與的一些特征。我們可以從行動理論、個人/公眾的區分和人際關系倫理這三個方面來對此加以說明。第一,能動群體身份認同的公民參與是政治、社會和文化活動所體現出來的具有共識意義的協商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動成為個人和群體展現獨特性的行為,“我”和“我們”都必須以行動來訴述“我是誰”或者“我們是誰”。在公眾領域中的“行動”可以具有兩種不同的意義,並因而形成兩種不同的公民概念。一種行動觀把公眾領域當作展現個人特殊技能、稟性和素質的戲劇場景;另一種行動觀則把公眾領域看作公眾交流協商關於公眾問題見解的話語空間。和前者不同的是,對後者來說,行為是人們共同生存的一種方式,通過這一方式,人們可以確立互相認可和團結一致的關系。對它來說,重要的不是顯示自我的獨特、優越和高超,而是建立一種基於平等和勸說原則的交流關系。這裏的行為不是一種戲劇性的英雄表現(所謂“文化精英”),而是把我的語言和行為與你共有,一種集體性的商討和互相的調和。

 第二,公民共同體整體的性質是“團結”,不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族親情。這樣說並不是要否定人們平時所說的“民族感情”,而是為了指出,所謂的“民族感情”雖具有私人感情價值,卻不一定具有公眾領域的聯盟意義。這就如同人們平時所說的“良心”,雖然它是一種值得尊敬的個人道義感,但卻並不具有公眾領域中的政治價值,因為我們必須看到,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感受到那種被稱作為“良心”的內心自我責備的。良心所針對的乃是自我,而不是人們共同擁有的世界,來自良心的規約力量因此是非政治性的,它只能提供純粹個體性的主觀表述。但群體構建所需要的卻是關於政治、社會體制和普遍正義標準的共同認可和正式而公開的承諾。

 在共同體身份認同中,具有公眾價值的不是純樸的“民族感情”,而是哈貝瑪斯所說的“憲法愛國主義”。這個說法是哈貝瑪斯在批判狹隘的“身份政治”和“差異政治”時提出的。他稱民族主義是一種“文化整體的特殊現代現象”,出現在“作為個體公眾既被動員了,但同時又是孤立的時候。民族主義是一種歷史產物,它是已經貶值的傳統,經由群眾媒介所制造出來的一種人為的整體身份,是多元文化一體化的神話。”哈貝瑪斯認為,現代社會是多元文化的社會,民主制度不應當維護抽象的民族整體性,並以此來衡量社會成員的行為,也不應當要求每個人都聚合在民族主義的大旗之下。民主制度應當形成一種公民間的團結。哈貝瑪斯把這種團結稱作為“憲法愛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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