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H.E.哈索·耶格爾(Hasso Jaeger)在其一篇論文「詮釋學前史研究」(見《概念史檔案》第18期, 1974年)裡也說,把詮釋學認為是從赫爾默斯而來,乃是一種無根據的虛構,按他的看法,詮釋學肇始於約翰·孔哈德·丹恩豪爾的《聖經詮釋學 或聖書文獻解釋方法》(1654年)一書,詮釋學乃是17世紀在亞里斯多德邏輯學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門科學理論。

另一種看法是德國宗教理論家G .艾伯林(Eb e l i n g)在其主編的 《歷史和現代的宗教辭典》裡提供的。艾伯林在其主編的《歷史和現代 的宗教辭典》裡對「詮釋學」一詞作了這樣的考證:詮釋學的希臘詞 hermeneuein在古代希臘至少有如下三種意義指向:

1.說或陳述(aussagen, ausdruecken),即口頭講說;

2.解釋或說明(auslegen, erklaeren),即分析意義;

3.翻譯或口譯(uebersetzen, dolmetschen),即轉換語言。

按照艾伯林的看法,詮釋學既可能指某種事態通過話語被詮釋,又可能指被說的話通過解釋被詮釋,同時也可能指陌生語言通過翻譯被詮釋,但不論哪 一種意義指向,其目的都是「帶入理解」(zum Verstehen bringen)或「促成理解」(Verstehen vermitteln),例如在宗教裡,詮釋學作為促成上帝與人之間相互理解的方式,其中就有三種:福音預告(Verkuendigung)、 解釋(auslegen)以及口譯(dolmetschen)。


美國詮釋學研究者R.E.帕爾 瑪(Palmer)曾對艾伯林這種觀點作這樣的解釋:hermeneuein和hermeneia 具有如下三個基本意義指向:

1.用語詞大聲表達,即說話(to say);

2.說明,即解釋(to explain)一種境況;

3.翻譯(to translate),如翻譯外國語言。

這三種意義都可用英語動詞interpret來表示,然而,每一種都構成詮釋 一個獨立而又重要的意義。以此觀之,詮釋學在希臘文和英語用法裡,可 指示三個不同的東西:

一是口頭陳述,另一是合理說明,再一是以另一種語言所做的翻譯。此三種意義指向都是使得某種外來的、陌生的,在時空和經驗中分離的東西,成為熟悉的、現時的和可理解的東西,因而某種需 要陳述、說明或翻譯的東西就能被「帶入理解」。

二、作為四要素合一的詮釋學如果上面兩種看法可以作為我們分析的基礎,那麼我們可以對詮釋學 一詞的主要含義得出如下幾個推論:


1. 詮釋學主要指翻譯,或者就直接說,它是翻譯的另一名詞,即把一種意義關係從陌生的語言世界翻譯或轉換成我們熟悉的語言世界。這一點我們是另有根據的,16世紀牛津大學神學教授L.漢弗雷 (Humphery)在其《詮釋方法·卷三》(1559年)裡就把希臘文 hermeneia定義為「翻譯」。

翻譯者的工作就是將不熟悉的語言納入我們熟悉的語言。翻譯說明兩個語言世界的對立,當原文是用讀者 自己的語言所寫時,原文世界與文本讀者的世界之間的衝突也許並 不引人注目,但當原文是用某種外來的語言寫成時,我們立即就意 識到我們自己的理解世界與被翻譯作品的世界之間存在衝突,從而 翻譯執行一種語言和意義的中介功能。

伽達默爾曾以「一切思想的使節」(Nuntius fuer alles Gedachte)這一術語來說明詮釋學作為 翻譯的中介活動,他說:「傳統的證據十分重要─但卻不是作為一種語言科學的論據,它只是有效地指出,詮釋學現象必須以及正 被看得如何寬廣而普遍,它被看成『一切思想的使節』。」 所謂使節,原意是指兩國進行交往的使者。

伽達默爾曾把詮釋學與法國人文主義者安東尼·孔德(Antoine Conte)所說的法國經紀人事務加以比較,他說:「它涉及的是最廣義上的一種通譯工作和中介工 作,但這種通譯的作用並非僅限於技術語言的翻譯,也並不限於對含糊不清的東西的闡明,而是表現一種包容一切的理解手段,它能在各方利益之間進行中介。」

並說這與柏拉圖《伊庇諾米篇》把詮釋學理解為一種從符號象徵中猜出神意和未來的占卜術完全一樣, 「涉及的是一種普遍的中介活動,這種活動不僅存在於科學的聯繫之中,而且更存在於實際生活過程之中。」

這裡我們要注意伽達默爾這一句比喻話,即詮釋學「在各方利益之間進行中介」,這就是說,詮釋學要照顧兩方面的利益,以後哲學詮釋學所強調的過去與 現在之間的中介,作者視域與解釋者視域之間的融合,正是這種雙 方利益加以照顧的體現。

2. 翻譯活動的兩個首要條件就是理解與解釋。赫爾默斯要把諸神的旨意和指令翻譯或轉換到人間,他自己首先必須理解諸神的語言,懂得諸神的旨意和指令,否則他就無法進行翻譯,但他光理解或懂得諸神的語言和旨意還不夠,他還必須翻譯成人間能懂或熟悉的語言,因而他還必須做解釋的工作,翻譯實際上就是一種理解與解釋統一的活動。

這一點在詮釋學裡相當重要,即解釋不是理解之前可有可無的東西,理解總是包含著解釋,或者說總是解釋性的理解或理解性的解釋。這一點在詮釋學的早期歷史裡是看不出來的,例如在克拉登尼烏斯和斯賓諾莎那裡,理解與解釋是分離的,解釋似乎是理解之後的某種偶然的行為,只有到了施萊爾馬赫的浪漫主義詮釋學裡,理解與解釋才得到統一,理解本身就是解釋,理解必須通過解釋才能實現。

伽達默爾對此說得很清楚:「正如我們所看到的,詮釋學問題是因為浪漫派認識到理解和解釋的內在統一才具有其重要意義的。解釋不是一種在理解之後的偶爾附加的行為,正相反,理解總是解釋,因而解釋是理解的表現形式。按照這種觀點, 進行解釋的語言和概念同樣也要被認為是理解的一種內在構成要 素。因而語言的問題一般就從它的偶然邊緣位置進入到了哲學的中 心。」


3. 詮釋學作為翻譯,除了理解與解釋這兩個要素外,它還必須具有應用要素。很顯然,赫爾默斯翻譯或傳達諸神的旨意和指令,並不是為翻譯而翻譯,為傳達而傳達,而是包含一種應用要素,即要人們服從諸神的旨意,並按諸神的指令去行動。伽達默爾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說明:「作為藝術的『詮釋學』還會從古老的宗教來源中增添 一點東西,它是一門我們必須把它的要求當做命令一般加以服從的 藝術,一門會讓我們充滿驚奇的藝術,因為它能理解和解釋那種對 我們封閉的東西─陌生的話語或他人未曾說出的信念。」

古代最早出現的兩門詮釋學,即神學詮釋學和法學詮釋學,前者以《聖經》為詮釋學對象,後者以羅馬法為詮釋學對象,它們都具有這種理解真理和服從旨意的作用。

這裡除了理解與解釋的統一之外,還存在理解與應用的統一。理解與應用的統一,就是說,應用不是理解之後的一種附加行為,而是理解本身的內在要素,理解可以說是 應用性的理解或理解性的應用。

這裡所謂應用,就是把要理解的文本與解釋者當前的境況相結合,伽達默爾寫道:「我們已經證明了應用不是理解現象的一個隨後的和偶然的成分,而是從一開始就整 個地規定了理解活動。

研討某個傳承物的解釋者就是試圖把這種傳承物應用於自身。為了理解這種東西,解釋者一定不能無視他自己和他自己所處的具體的詮釋學境遇。如果他想根本理解的話,他必 須把文本與這種境遇聯繫起來。」


4. Hermeneutik的詞尾ik與一般所謂學ologie不同,ik一般指實踐與方法,它著重操作,有如Physik(物理學)。所以嚴格翻譯, Hermeneutik就是詮釋技藝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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