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墾研創]法律為何能傷人而不被視為暴力?——從韋伯的「合法暴力壟斷」談起

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提出一個影響深遠的定義:現代國家的核心特徵,在於它成功地壟斷了對暴力的「合法使用權」

這句話的關鍵不在「暴力」,而在「合法」。

暴力本身並未消失,而是被集中、制度化,並披上正當性的外衣。打人是犯罪,警察用武力是執法;囚禁是剝奪自由,但只要出自判決,就被稱為「服刑」。同樣是對身體的強制,差別不在行為,而在誰有資格做、以什麼名義做。

午夜快車(Midnight Express,1978)中比利在第二次出庭時的崩潰,正是對這一點的直觀揭露。他不是第一次意識到自己會被懲罰,而是第一次清楚感受到:真正摧毀他的,不是非法暴力,而是完全合法的暴力

當暴力變得冷靜、合理、程序化

在法庭上,沒有獄卒的拳頭,沒有牢房裡的尖叫,只有冷靜的語言、正式的程序與莊嚴的秩序。然而,正是在這樣的空間裡,一個人的未來被徹底改寫。

韋伯提醒我們:現代國家最成功的地方,在於它讓人們相信——只要暴力經過法律授權,它就不再是暴力,而是「秩序的必要代價」。

比利所無法承受的,正是這種去情緒化的殘酷。沒有人對他咆哮,卻有人用制度性的冷漠,將他的刑期延長到近乎無限。他在法庭上的爆發,實際上是對這種幻象的拒絕:拒絕承認「只要合法,就必然正當」。

社會為何需要相信法律是中立的?

從韋伯的角度看,社會之所以必須相信法律是理性與中立的,並不是因為它總是如此,而是因為國家必須為其使用暴力找到正當理由。

如果人們開始普遍意識到: 判決是權力選擇的結果; 刑期是政治與文化價值的延伸監禁是一種對身體與時間的極端支配;那麼,國家暴力的正當性就會動搖。

因此,比利在法庭上的崩潰之所以被視為「失控」、「不理性」,正因為他破壞了這個必要的集體信念。他不再扮演那個「尊重程序的被告」,而是指出:

程序本身,就是暴力得以順利運作的條件。

法制暴力的真正底座:替我們動手

將韋伯與福柯放在一起,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法制暴力的底層邏輯:韋伯告訴我們:國家壟斷了合法暴力,福柯補充說明:這種暴力透過制度與日常規訓滲入生活而《午夜快車》讓我們看到第三件事:社會其實樂於把暴力交給制度代勞。

只要是「依法判決」,我們便能說:「這不是我做的,是法律做的。」「這不是殘忍,是制度必須如此。」

比利的痛苦因此變得「可接受」,因為它被轉譯為一個案件的結果,而不是一個人被摧毀的過程。

崩潰的政治意義

因此,比利在法庭上的失控,具有明確的政治意義。那是一個人拒絕再為「合法暴力」提供道德掩護的瞬間。他用情緒、辱罵與失序的語言,對抗法律所要求的冷靜與理性。

在韋伯的框架中,這種行為是對國家權威的挑戰;在福柯的框架中,這是對被規訓主體角色的逃逸。

而對觀眾而言,這一幕迫使我們思考一個不舒服的問題:我們是否之所以熱愛法律,是因為它讓暴力看起來不像暴力?

墜落中的政権,腐敗到看似註定失敗蒙羞的領導,因為高度恐懼而把控法律求存的皇帝新衣等現象,把《午夜快車》拉進今天仍在使用的法制現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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