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塔莉•沙鷗·欲望倫理:拉康思想引論(9)

5.作為存在的缺失的欲望,面向大他者之解析的欲望

如前文所述,欲望被引向能指鏈條的洞,即原初壓抑的洞,原初壓抑反映了我們與永久喪失的母親之間的聯系。在此基礎上,拉康對精神分析中抵抗(resistance)的概念進行了批判:抵抗並不是主體對自身欲望的抵制或拒絕,而是欲望的構成和言語之間的不兼容。由於欲望不能通過詞語被表達出來,這就導致了欲望對象的缺失。拉康提出了“存在的缺失”(manquetre)這一概念,並同時給出了幾種解決方案。欲望總是在來自於大他者的意義裏悄悄流動,來自大他者的含義可以用來解釋欲望。因此,拉康認為,欲望即大他者的欲望,或者說,欲望是它的解釋。拉康將黑格爾被認可的欲望具體化為意思的欲望,欲望就是給欲望附著意思的欲望(d sir de sens)。正是解析這樣去做了才給欲望標定了意思。

邊沁認為快樂是詞語的附屬品,此觀點一方面使倫理脫離了亞裏士多德的自然主義,另一方面也確立了快樂原則。弗洛伊德認為,在無意識構成的能指系統中,快樂原則參與了能指網絡的基本組織過程。我們之前從某外在物體中獲得了快樂,當我們再次找到與先前快樂相關的符號時,便重新獲得了滿足。這一理論與傳統的對快樂的解釋截然不同:在無意識中,滿足所依托的不再是客體,而是符號和覆現表象。邊沁與弗洛伊德最大區別就是,邊沁提出自己理論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個人與集體對功用(utilit )的控制力。而在弗洛伊德看來,主體無法掌控快樂原則,在現實中快樂原則毫無建設性,欲望甚至會引發幻覺。而拉康也同樣關註現實原則,他將現實原則與快樂原則相提並論,並為前者設計了與後者同樣的運行方式:在現實和主體之間,存在著認識,但是更有支撐著欲望的幻想。所以,主體進入現實的途徑因此變得不確定。倫理的任務之一就是認清心理現實,因為心理現實根據我們自身的欲望塑造實在。我們稍後還會談到這一點。


作為大他者的欲望的主體欲望也可以在法律的那邊被聽見。我們可以以幾種不同的方式理解拉康的大他者。它可以是一個主體,如向孩子傳授語言和能力的父親或母親。它可以是能指的場所,即能指的儲存所,此時大他者就是無意識。大他者還是誠實和與謊言相對的那部分真相的保障者:拉康認為真相只能被“半說”mi dire,拉康自創之詞,用來指真理總是不可能被完全說出來。——校者註,因為不存在大他者的大他者,所以與謊言不同,真相無法被完全證實。

大他者也可以是法律。法律的指導價值滋生了欲望,欲望的追求因法律的指導價值而變得有意義。拉康引述了聖保羅在《羅馬書》中論述法律與罪行關系的那段著名文字。在聖保羅看來,禁止覬覦鄰居之妻這一戒律使得占有鄰居之妻的欲望愈加強烈。

“法是罪惡?不是。然而,我只因律法才有了罪惡之識。如實而言,我原也無貪念,若法未與我謂‘汝將不可貪’。罪惡,尋找場合,於我之身,遍生貪惡,皆因戒律。蓋若無法,罪惡便無生機。而我,我昔日曾無法而活。但當戒律來臨,罪惡生焰,重縛生命,於是乎我,我發現死亡。就我而言,戒律應是引領生命,現在卻引來了死亡,因為罪惡,尋找場合,以戒律誘惑於我,憑戒律加諸死亡於我。”

這是《聖經•新約•羅馬書》第七章的一段話,屬於《保羅書信》的內容。其中法譯文皆因版本不同,略有差異。此處中譯文,據拉康的引文譯出。——校者註 (《第七研討班》,101頁)

由此看來,法律變成了欲望的代名詞。這段文字告訴我們,就在欲望在文中被提出的那一刻,欲望和法律之間的辯證關系使欲望成為死亡的欲望。


拉康用“物”取代了引文中“罪惡”一詞。法律促使了“物”的出現:這不是隨便的一個東西,它是我的鄰居的東西!“法律是‘物’嗎?不是。然而法律讓我認識了‘物’……”

以發布禁令的法律為中介,一個物體便可以占據“物”的位置,並給“物”註入生命,而其後果就是主體本身的消失。事實上,主體與“物”過分地接近,這只會產生致命的後果,因為主體過分接近“物”的後果就是可能的違犯和違背。“享樂對如此說它的人來說是禁止的”,拉康在那個時代寫道。

與此相反,欲望保存著空,即作為空的物(das Ding)的空洞,這就是為什麽精神分析倫理恰是一個欲望的倫理,一個保存著缺失的欲望的倫理。

這樣一來,善就針對享樂的防線,除此之外,拉康還設立了另一條針對享樂的防線,在美中為享樂設立了最後的防線。在這樣的構建中,美學和倫理的目的遠不是追求理想化的事物,而是同時針對“物”(即對言說主體禁止的享樂的同義語)形成最後的保護。在這一年的研討班中,拉康得出的結論是:享樂只能在違犯中被獲得。薩德伯爵在十八世紀放蕩主義者(libertins)中是最典型形象。薩德所頌揚的方式揭示了一個“惡貫滿盈的上帝”,一個貪圖享樂和樂於毀滅的大他者,服務於死亡沖動。薩德還揭示了真理,以康德所頌揚的道德的形式主義的方式。在《康德與薩德》(Kant avec Sade)一文中,拉康認為薩德是康德主義者,在他當作普世性準則陳述享受他人的身體的權利時,這個準則是可以隨著一個不可能更改的邏輯而運行。(對拉康而言,真正的邏輯不是由能指構成的邏輯,而是由字母構成的形式邏輯,是這些字母把洞引入到謂語中,如同亞裏士多德三段論的形式邏輯所啟示的那樣,揭示了一個認同於實在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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