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廣梅: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考(7)

第四,武力保衛 。針對外國的武力侵犯行為,中國人民解放軍適時使用武力,反擊侵略,捍衛了國家領土主權 。1974 年 1 月 19 日,中國海軍和民兵聯合擊退侵犯西沙群島的南越當局武裝力量 。1988 年 3 月 14 日,中國海軍擊退侵犯南沙赤瓜礁的越南海軍,保衛了南沙群島。

國際法對國家保有領土主權的要求是,當國家領土主權受到外國挑戰與侵犯時,必須 作出明確、及時、持續的反對,否則視為默認,領土主權可能會轉移到新主張權利的國家手中 。20 世紀 30 年代以來,面對外國的非法主張與侵占,中國通過上述宣示主權、維護主權與鞏固主權的鬥爭與努力,有效阻斷了相關聲索國對南海諸島的「主權」要求,捍衛了 中國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

 

二、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曾被國際社會廣泛承認

(一) 國際條約的承認

承認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的主要條約有《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對日 和約》和《日臺和約》等 。其中,1943 年的中美英《開羅宣言》鄭重宣布: 「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得的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1945 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重申: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 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根據上述公約,日本應將 1939 年占領的西、南沙群島歸 還中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國政府正是以此為依據,通過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國收復並恢復對西、南沙群島主權行使的 。1951 年《舊金山對日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對西、南沙群島的一切權利 。

1952 年《日臺和約》承認《舊金山對日和約》有關「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權利、權利依據要求」,雖然中國不承認後兩個條約的合法性,但是這兩個條約與前述兩個國際條約均證明了中國對 西、南沙群島主權的擁有 。而 1885 年《中法越南條約》、1887 年《中法續議界務專條》、 1898 年美西《巴黎和約》、1900 年美西《關於菲律賓外圍島嶼刈讓的條約》以及 1930 年美 英《菲律賓與北婆羅洲邊界條約》等條約,則因沒有將西、南沙群島劃入南海周邊聲索國版圖而間接證明了中國對西、南沙群島主權的擁有。

 

(二) 國際會議的承認

承認中國對西、南沙群島擁有主權的國際會議主要有香港遠東氣象會議和國際民航組織馬尼拉會議 。1930 年 4 月香港遠東氣象會議召開期間,會議代表安南觀象臺臺長法 國人勃魯遜及上海徐家匯法國觀象臺主任勞積勛共同建議由中國政府在西沙群島建設觀 象臺,沒有任何國家代表提出異議 。可見,當時國際社會普遍認為西沙群島屬於中國所 有 。1955 年 10 月在菲律賓馬尼拉召開第一屆國際民航組織太平洋地區飛行會議 。 出席 會議的代表來自澳大利亞、日本、菲律賓、英國、美國、法國、南越和中國臺灣等 16 個國家 和地區 。與會代表認為南海諸島中的東、西、南沙群島位於太平洋要沖,其附近海域的氣 象報告對國際民航飛行具有重大關係,一致同意通過第 24 號決議,建議中國臺灣當局將南沙群島氣象觀測的強度增加到每天四次 。決議通過時,包括任何代表均沒有異議 。可 見,當時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南沙群島屬於中國所有 。1987 年 3 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擬製的全球海平面監測計劃中,建議中國政府在南沙群島建設兩個永久性觀測站,再次確 認了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擁有。(参考文獻,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愛思想 2022-09-27 來源:《比較法研究》2013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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