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創造者在生產的過程中,都需要與個別的夥伴或是其他的創作者共同合作,其作品才得以圓滿完成。例如畫家需要藝術經紀的搭配、小說家需要出版商、電影制作需要許多演員、導演、編劇攝影美術指導、造型師等各種人才,而這些人通常也視他們自己是藝術家(會計師或卡車司機就不至於自認是藝術家了)。這些合作或許是藉由握手或口頭約定,或者是簽定正式合約來達成交易。此外,有些藝術活動是由一個穩定的組織所制定完成的――如大型的交響樂演奏會或三十年代好萊塢片廠的電影制作;而有些藝術制作卻是由“謹此一次”的工作陣容所創作成形的。(理查考夫著,仲曉玲、徐子超譯,2005,文化創意產業,臺北典藏藝術家庭,3-4頁;原文英文版Richard Cave, Creative Industries:Contracts between Art and Commerce, 2003,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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