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應把愛情看作精神生活的內在功能或者形式功能,它純粹是透過外界激勵產生的,而激勵的媒介並非從一開始就起決定性作用。這種感情與包羅萬象的生活,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比起許多其他事情,或者說跟絕大多數其他事情相比,這種感情與生活結合得更加完美。

許多感情,如喜、怒、哀、樂,愛與憎,興趣與恐懼等,往往會油然而生,會跟主觀生活潮流的匯合處離得很遠很遠,或者正確地說,遠離了生活潮流的匯合源頭,假如我們“愛”一個無生命的對象,我們並不說它是有用的、舒適的或漂亮的,即便該對象給我們的感覺或印象多麽不同,我們只認為它是相當重要的,而某些評價往往只符合事情的周邊反應。

我覺得,人除了愛之外還有興趣、愛好、感覺以及內在錯綜覆雜的感情,可人們最終並沒有將這些感情以精神王國的不同狀態正確地表達出來,我更覺得,愛情在所有場合下都是一種整體生活功能,相對地說,它大同小異,某些場合僅呈現了深淺強度的微小差別而已。

愛情是發自內心深處追求自我滿足的動力,透過它的外在客觀,內在動力可由潛意識轉化成明朗的現實狀態。確切地說,它只能轉化,不能引起。靈魂到底有沒有愛情動力,我們不能撇開它而一味追求任意外在的或內在的原因,或許是更接近於偶然性的原因。

這一點最為根本,從這點出發,你就會覺得,以任意一種法律評語去要求愛情是毫無意義的。我甚至不能肯定,愛情的具體化是否一定要取決於客觀?人們稱之為對愛情的渴望或追求,是否就是愛情?尤其是年輕時期那種朦朧而無目的的向往,對任意可愛對象的憧憬,是否就是愛情?還有某種只在內心徘徊,從一定程度上講會“竹籃打水一場空”的愛情,是否就是愛情?

人需要愛的天性先天有之,這種現實可能性在一定場合下,會萌生真實愛情的初始階段,當愛情尚未被一定的客觀激勵到充分發揮作用以前,它會使往常的朦朧感漸漸明朗起來。這種非客觀的、總是偏向自身的向往,純粹是發自內心的愛的前奏,但它確實已是愛的歌聲,這是最清楚的證據,它標示著戀愛事件的純內在本質。而在一般情況下,戀愛事件往往被朦朧的想像所掩蓋,似乎愛情是被外來客觀所俘虜、所征服的形式。此外,在主觀或形而上學方面,也會出現在愛情的苦酒中,“俘虜”和“征服”找到了它們最恰當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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