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地坤·體驗:狄爾泰與胡塞爾 3

1905年以後,狄爾泰在論證精神科學的客觀有效性時,專門討論了知識的結構關聯,他的論述,無論是在方法上,還是在術語上,都顯然帶有胡塞爾《邏輯研究》的烙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狄爾泰在這時把胡塞爾關於行為的客觀化思想視為他自己努力探索的結構研究的基礎,並且還想把胡塞爾的方法更廣泛地應用在感覺和欲求現象的研究上。由此來看,胡塞爾的現象學方法似乎可以滿足狄爾泰研究的要求,對他而言,這些方法是現成的,既然可以信手拈來,何樂而不為。所以,他在後來撰寫《精神科學中的歷史世界的建構》時再次應用了現象學的方法。

不過,從胡塞爾方面來看,我們就不一定能指出,胡塞爾所說的描述現象學從一開始就與狄爾泰所理解的描述心理學相同。誠然,胡塞爾早年曾做過心理主義式的邏輯研究。但是,胡塞爾的這方面研究並不涉及具體的心理體驗是否合乎規律,各個結構環節是否具有同一性。他關心的是一般認識論的基本問題——存在與意識之間的本質關係。胡塞爾的研究命題不是「生命」,而是「意識」,並且是「意向性意識」。意識行為並不直接指向客體,而是以其回憶、預期與對象發生關係。胡塞爾的認識論有兩個顯著特征:其一是對象的同一性和意向行為的多樣性,其二是意向客體的意義(noematischer Gegenstandssinn)的同一性和意向行為(Noesen)的多樣性。

因此,在胡塞爾追求的精細縝密研究中,對現象進行雙重的還原——本質還原和先驗還原就是十分必要的,它們可以使對現象的分析成為純粹現象學的研究,也就是說,通過雙重還原的方法使一切給定的東西轉化為單純的現象,從而使意識擺脫所有現實存在現象的雜多性。顯而易見,這與狄爾泰所關心的作為經驗事實的心靈生命的結構規律在根本上是不同的。

這樣來看,狄爾泰曾經在胡塞爾的《邏輯研究》中體會到方法論的衝動,並且毫無保留地把某些胡塞爾的方法應用到自己的研究中;但從胡塞爾方面來講,由於他的研究方向完全是一種邏輯的、先驗的分析,他與狄爾泰之間存在很大距離。

二、

不過,正如胡塞爾自己所說的,觀念的現象學是在1913年——1925年間完成的,這就意味著,在胡塞爾這里,從1913年出版《觀念Ⅰ》以後,開始出現了現象學的轉向。我們或許可以從他轉向以後的現象學中發現某些與狄爾泰相似或相通的地方。

胡塞爾一生都在對自己的現象學進行自我反省和批判。當他繼續改造自己的建構方法時,他對意向性的理解發生了轉變和深化,開始改變那種抽象的、簡單化的意識行為的方向。他通過分析內在的時間意識,發現一切給定東西呈現給主體的視角(horizons)與自己建構方式的視角是相適應的,他因此放棄了早年具有靜態特點的純粹先驗現象學,而趨向他自己所說的發生現象學(genetische Phänomenologie)。發生現象學與只注重抽象的純粹先驗現象學的差異之一,就是發生現象學帶有具體研究的特點。

(2008-12-17 愛思想平台;原題:狄爾泰與胡塞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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