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倩:語言的意義在於使用——維特根斯坦語言觀探析(4)

三、語法與規則

“語法”是中後期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一個重要概念,有關這一概念,他做過這樣一個比喻:“語法是語言的賬簿,但凡與伴隨﹝語詞﹞的感覺無涉的,但凡是語言的實際交易,都要記錄在這些賬簿上。”[10]在以上的討論中,我們已經反復論及這樣一個思想,即語言與金錢一樣,都是在使用或流通中獲得生命。而將語言比作金錢,語法即是語言的“賬簿”——如同賬簿記錄金錢實際的流通情況一樣,語法記錄語言實際的使用情況。
語法記錄語言實際的“交易”狀況,表明這里的“語法”所做的,主要是一項描述性的工作。我們知道,在一般性的概念框架中,規範/描述是一對經常出現的概念。因此,説維特根斯坦的“語法”概念是描述性的,也就等於同時在説,它並非規範性的或主要不是規範性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即可將維特根斯坦的哲學語法與一般語言學所研究的語法概念區別開來。

語言學的研究目標,是通過對語言現象的考察,力圖發現語言運作的內在機制,由此,語言學所研究的“語法”,是機制性和規範性的、而非描述性的。維特根斯坦的哲學語法,則已如上述,主要是描述性的。對“語法”概念的不同理解,標示出中後期維特根斯坦的工作,並非如一些人所誤解的那樣,是一種語言學的工作。

維特根斯坦所理解的“語法”,記錄語言實際的使用情況,這種記錄與感覺無涉。這里所謂的“感覺無涉”,並非是説語詞與人的感覺之間毫無關係,而是説語言的本質是公共性的使用,而非某種私人性的感覺。討論到這里,我們即涉及到了維特根斯坦著名的反私人語言論題。

在筆者看來,如果説傳統的指稱論是一種指向外部對象的外在指稱論的話,那麼所謂的“私人語言”,其實質乃是一種內在指稱論——即認爲語詞的意義在於指稱某個內在的私人感覺。但問題在於,內在指稱論由於缺乏公共性的標尺,將不可避免地陷入混亂,因此是不可能成立的。

在語言與金錢的類比關係中,沒有私人語言,也就意味着沒有私人貨幣。我們無法想象,一個人可以隨意將某個東西視爲貨幣並任意賦予其價值,對於這麼做的人,我們要麼認爲他是在開玩笑,要麼認爲他陷入了一種可怕的精神錯亂。

維特根斯坦的“語法”,在描述語言實際使用情況的同時,亦標示出其規則。有學者指出,“人類所有的話語都是按照規則來説的,這個規則就叫做語法,但是語法並沒有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只能説這句話,或者不能夠説這句話。因此,這種語法具有比較宏大的意義。它不是在規定每個具體的語言活動,而是在規定所有的語言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在這個意義上理解維特根斯坦的語法概念,我們才能夠把握他要表達的核心思想。”[11]

在上段引文中,我們可以看到,語言的使用並非雜亂無章,它必定受到某些規則的約束。但是,語法作爲語言使用的規則,只是爲語言的使用提供了一個大致的框架,而並不在每一個細節上都做出詳儘的規定。由此,語法與其説規定了我們如何使用語言,不如説規定了我們不能如何使用語言——違反語法的使用方式是沒有意義的。

語言及其使用規則,並非某一個或幾個聰明人臨時發明出來的,而是長期演化的結果。這就意味着,對每一個特定的個體而言,他在一個共同體中出生、學習和成長的過程,即是一個盲目遵循規則的過程。我們在理智上或許並不理解規則爲什麼是這樣的,但在實踐上必須遵循它,並在此前提之下尋求理解。

規則並非是不可改變的,而且實際上它在不斷演進的過程之中,一直都在或大或小地有所改變。但規則的這種可改變性,並不是憑空産生的,而是在多種合力的基礎上緩慢發生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即可以理解,爲什麼儘管新詞、新語頻出,語法的改變卻甚爲緩慢。(2018-11-10 愛思想;刊於《雲夢學刊》2018年第6期,頁102-106)

[10][英]維特根斯坦.維特根斯坦讀本[M].陳嘉映,編譯.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0:15.

[11]江怡.論維特根斯坦的“哲學語法”概念[J].哲學研究,201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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