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人類學的終極考驗,是作為共同研究者的訪談對象,對研究結果發表看法的時候,他的贊同或否定都會影響研究結果。因此,研究者和訪談對象共同署名發表論文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但這並不意味著社會科學向「門外漢」做出讓步。訪談對象作為外部研究者有充分的權利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即使他們與研究者的觀點大相徑庭也沒關係,不過他不能以一個科學研究人員的名義這麽做。外部研究者提供的信息和觀點可能被直接引用,或者也可能使用訪談或對話記錄。

重要的是,研究者要將自己置身於所研究的文化當中,要不帶偏見地看待訪談對象個體的傳統體系。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充當的是對現象進行科學分析的工具以及民俗的發聲器,不能多也不能少。從某個角度來說,研究者是至關重要的,但他存在的首要目的通常不是為了描述自己的世界,而是描述訪談對象,生活在那個民俗文化當中的合作者的世界。這也就意味著,研究者和他所承載的學術文化只是開展研究的工具,而不是等待開展的研究本身。

在我看來,那些所謂研究者的參與是民俗系統得以成立的條件,或研究者的觀察可以完全替代訪談對象的說法,都是不切實際的。即便學術研究對於一個民俗系統的對外呈現不夠完整準確,這一系統本身也能夠真實存在。盡管對於對話人類學來說,學術參與確有其重要意義,但是泛濫的工具主義對於學術在民俗過程中的重要性還是言過其實了。過去的民俗研究,不得不依靠學者在自家閣樓中對著零散的、無法再補遺的民俗資料進行猜想和推測,因此,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對話人類學的基本態度都能夠為民俗學開啟全新的研究領域和視角。

民俗的兩種嶄新定義

1989年11月,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以下簡稱《建議案》),這對於提高民俗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義。重視傳統文化的價值,將其從相對邊緣的境地上升到和高雅文化同等地位,並給予社會關注,這些訴求的出現有其特定的成因。從這個角度看,芬蘭等國的民俗保護情況還算可以;然而,有一些國家幾乎完全沒有民俗保護所需的基礎,也沒有民俗資料搜集、歸檔、研究和發表的工具和研究人員。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建議案》希望通過國際學者培訓和合作等方式對這種情況進行幹預。同時,《建議案》也強調,在塑造自身傳統文化形象及為此目的爭取物質資助的過程中,本土社區擁有自主權。

另外,一系列專家座談會上探討了民俗的所有權問題,針對出現的冒犯本地社區的民俗表演,或發生在社區之外的商業獲利,提出了防止民俗被濫用的方法。然而,這一觀點在《建議案》中卻被忽略了,文本中強調的是,民俗保護的各種正面手段,例如檔案館、博物館及研究機構對民俗的記錄和保存。通過這些方法讓有價值的文化資產得到保護,不至於無聲無息地消失,也確保現存的社區能夠享受自己文化的民俗資源,同時,還保證後代子孫接觸到的過去傳統生活方式的圖景是真實可信的。

在《建議案》的開頭,民俗的定義如下:

民間創作(或傳統的民間文化)是指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並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遊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築藝術及其他藝術。

這一定義最重要的創新在於,它將社區的期望置於民俗的中心。民俗文化的決定因素並不包括民俗傳遞歷史信息的能力。這並不是說,此因素要被排除在民俗的定義之外,而是說在考慮民俗傳統時,首先要看到其當下價值:只有被現在的社區認為重要的民俗傳統,才能被視為是核心民俗。同樣,外界對於一個特定社區的民俗價值的評判也居於次要地位,盡管《建議案》中關於民俗形式的定義大多來自於文藝範疇。從其核心性質來看,民俗學並不是最古老或最發達或傳播最廣泛的知識門類,它只是與一個社區的文化認同和社會凝聚力息息相關的學科。

(作者簡介:[芬]勞里·航柯(Lauri Honko,1932-2002),國際著名民俗學家,1982年,勞里·航柯正式受邀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民俗保護項目的主要專家。原文出處: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202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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