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博格曼拉比案》(14)

聖托貝羅對這個判決進行上訴,認為檢察方面違反了庭外協議。像博格曼一樣,聖托貝羅在紐約州各級司法機構進行申訴都沒有結果,不得已而要求聯邦最高法院下令暫緩執行他的判決。與博格曼不同的是,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批准暫緩執行,隨後他的案子在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面前進行了辯訴。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作出裁決,認為由於檢察官向量刑法官建議判刑而違反了庭外協議。

博格曼聽證的關鍵問題,就是從聖托貝羅案例法中直接引出來的:特別檢察官公開批評弗蘭克爾法官的判決是否違反了庭外協議?量刑法官是否知道他作了這種批評?

審核證據的聽證一般都不會有什麼使人感到出其不意的地方,因為基本事實對雙方來說都比較清楚;這些情況都記錄在案以供此次聽證核查。可是這場聽證卻不斷爆出冷門,有時還有驚天動地的新發現。


當然,我們知道特別檢察官海恩斯曾經召開記者招待會,對弗蘭克爾法官的判決大肆攻擊,他講話內容刊登在《紐約時報》上。這個講話內容看起來有點像是即興發揮,就好像是從法院到他辦公室路上匆匆草就。可是這個講話中有幾個地方會使我們疑團頓生,剛開始我沒辦法明確指出問題在哪里,但很快就發現這篇講話通篇都沒有提究竟判了多長的徒刑——它沒有提4個月刑期。這是很不尋常的做法,因為正是這入獄4個月的判決招來他這番抨擊。我開始懷疑,這篇聲明怕是早在弗蘭克爾法官作出判決之前就擬就了吧?特別檢察官唯恐判決太輕會把他置於尷尬的境地。我們決定傳喚特別檢察官海恩斯作證,以便搞清我們的懷疑是否確鑿。利特曼對他進行了質證。


海恩斯是個謹慎小心但不願合作的證人。一開始他竟然否認他曾經召開過記者招待會

那不是記者招待會……我只是回答了記者向我提出的一連串問題。

確實,他最初作證時說,他“第一次決定與新聞界談此事,是在弗蘭克爾法官判決之後”。在我們進一步追問之下他承認,他在弗蘭克爾法官作出判決“前一天”就打定主意要預先寫一篇對判決看法的聲明。繼續追問後,他又說他在“宣判之前兩天”就已著手起草在記者招待會上發表的聲明了。過了一會兒,海恩斯又改嘴說“我錯了,我錯了,應該是在宣判之前3天”。


海恩斯後來承認,在宣判前幾天,他給華盛頓一位在國會山做新聞秘書工作的老朋友打電話,要求他就預料之中弗蘭克爾法官對博格曼的從輕發落,起草一篇新聞發布稿。這個朋友叫戴維·傑維爾,以前曾在《華盛頓郵報》當記者,後來被傳喚到庭作證。他在證詞中說,他到紐約去與海恩斯商討,在聯邦法院宣判後發表一篇聲明的事宜,這件事可能發生在“宣判前一星期的樣子。”海恩斯自己的新聞秘書曾起草了聲明的初稿,她肯定地說,根據海恩斯的指示,她在聯邦法院宣判前一星期就動手寫了。

根據新聞界人士的解釋,發表這篇聲明的目的在於使特別檢察官海恩斯,不致被新聞媒介套上頸手枷,並維持“他的公眾形像”。傑維爾證明他曾勸告海恩斯說,“給博格曼判的刑期長短,是對老人院行業進行調查最事關重大的一個方面,這就是為什麼要幹這件事的原因。”他鼓動海恩斯發表一項強硬的公開聲明,“因為你根本不可能走那些舊式律師的老路子,躲在壁櫥里……現在正是水門事件後時期,我們已無法再這樣做了。”傑威爾作證說,所有參加此案的工作人員“討論了這項聲明是否可以解釋為是與庭外協議大相徑庭的”。海恩斯方面的律師強烈要求他不要發表任何聲明:“律師是不幹那種事的。”可是這位新聞專家堅持說海恩斯保持緘默會有災難性的後果。傑維爾回憶道:“我們和新聞界有一種傳統的關係,那種律師式的切齒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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