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惠敏·生命與意義:論狄爾泰的「體驗」概念與間在解釋學 11 註釋 上

注釋

① 國內關於hermeneutics譯名之爭已經持續有年,至今仍在「詮釋學」「闡釋學」和「解釋學」之間拉鋸。三個譯名的分歧在於「詮」「闡」「解」,若是比古老,哪個也不佔絕對優勢,而論語義,則又彼此相通。「詮」的第一義項就是闡明、解釋,又兼有事理、真理的第二義項,而「闡」和「解」都有打開、說明、解釋之意,與「詮」之第一義項相同。至於「詮」之第二義項,也不能說「闡」「解」就完全沒有,因為只要不是跟從解構主義解釋學,認為文本不包含意義,那麼「闡」「解」本身總是已經預設了文本意義之存在。一個一勞永逸的解決辦法是采用音譯兼顧意譯,將其翻譯為「赫爾墨斯學」,簡稱「赫墨學」:赫,顯赫、顯著也;墨,昏暗不明也;赫墨連綴,其意為將晦暗不明的東西置於光明之地。不過,這個名稱西化痕跡過重,很難為國人接受,而「詮釋學」「闡釋學」「解釋學」三個譯名之爭永不休止,即使最終有一種流行,那也不是基於什麼理據的原因,而大約是習慣使然。故筆者根據學界的一種習慣,將hermeneutics譯為解釋學,並無排他之意。

② 國內最早提出「意義學」概念的是李安宅,他著有《意義學》(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一書。詳細評介可參見趙毅衡:《李安宅與中國最早的符號學著作〈意義學〉》,《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20年第5期;岳永逸:《魔障與通脹:李安宅的意義學》,《學海》2021年第2期。

③ 意義理論源遠流長,涉及眾多學科和學派,而且聚訟紛紜、莫衷一是。本文聚焦於狄爾泰的生命解釋學,冀望從局部入手也能談出一些更為一般性的理論命題。

④ Cf. Walter Michael Simon,, 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3,p.4.

⑤ Michael Singer,,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05,p.9.

⑥ 關於該詞的來龍去脈,可參見Karol Sauerland,』,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72。作為專題學術著作,該書提供了比伽達默爾的考證更豐富的歷史和資料。

⑦⑨⑩⑮⑯⑰㉓ Hans-Georg Gadamer,, Band 1,Tübingen:J.C.B.Mohr (P. Siebeck), 1990, S.67,S.67,S.66,S.72,S.73,S.75,S.71.

⑧ Cf. Rudolf A. Makkreel,,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isty Press, 1975, p.144.

⑪ Vgl. Wilhelm Dilthey,, Zweiter Band,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66, S. 578. 狄爾泰的原文為:「敬虔是一種感覺。這種感覺於是被等同為一種直接性的自我意識。這就是宗教體驗概念之本質所在:敬虔是一種直接性的心理功能。因此也可以說:敬虔的直接性的自我意識便是與另外的感性知覺相對而言一種較高級的自我意識。對此,最後也可以補充說:敬虔不僅僅是這種較高級的自我意識,而且還是它與感知性的自我意識的一種混雜。」狄爾泰追隨施萊爾馬赫,將自我意識看作自我的,故而也是直接且感性的,而這其實是「宗教體驗」和其他所有體驗的特質。狄爾泰還特別注意到,施萊爾馬赫不僅稱宗教為感覺,並認為這種感覺乃「一種純粹的主體的狀態」(見上書第584頁)。考慮到狄爾泰於施萊爾馬赫的深度浸潤,可以推斷,其「體驗」概念即便不是由施萊爾馬赫「宗教體驗」所滋養,也一定深受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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