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賁·畢福劍道歉的“錯”和“罪”

4月6日,中央電視台主持人畢福劍在私人宴會和朋友言談中對毛澤東出語不敬,被要求道歉。4月9日畢福劍發微博道歉:“我個人的言論在社會上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我感到非常自責和痛心。我誠懇向社會公眾致以深深的歉意。我作為公眾人物,一定吸取教訓,嚴格要求,嚴於律己。”那些要求畢福劍道歉的人,是因為他有“錯”還是因為他有“罪”而逼他道歉呢?畢福劍自己又是在為自己的“錯”還是“罪”在道歉呢?

在中國,許多人對錯和罪的感覺和觀念是紊亂的,因此長期處於一種難以自拔的失調狀態。一方面是沒有罪而被強迫認罪,最後覺得自己真的有罪,處於完全被外力洗腦、操控的狀態。另一方面,卻在有罪的時候良心並沒有什麽不安,根本不覺得有罪。不該覺得有罪的時候覺得有罪感,這是一種心理疾病,誘發和造成的因素往往在外部。同樣,該有罪感的卻沒有罪感也是一種心理疾病,誘發和造成的因素也往往在外部。

心理學把該有罪感卻沒有罪感稱作為“精神變態”(psychopathy)。精神變態是指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後不僅沒有罪感或悔意,而且還振振有詞地有一套辯解的說法。例如,2012年,在北京的保釣遊行活動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韓德強因觀點不和,兩次打一名80多歲老人耳光,當時就稱這位老人是“漢奸”。如果他在內心完全不覺得年輕人打老年人是一樁罪過的話,他就無需把那位老人說成是應該挨打的“漢奸”。在他的辯解中,打老人成為一件理智(其實可能只是情緒)告訴他應該去做的事情。而在事後,他仍然拒絕悔過,還是把錯誤責任完全推到被他打了的老者身上。心理學家埃裏克·伯恩(Eric Berne)稱這種反社會的道德感為“道德精神失常”(moral insanity),認為是完全喪失了罪感的結果。但也有不同意這一說法的心理學家,如派屈克·卡斯門特(Patrick Casement)便認為,精神變態者(psychopath)在下意識中還是有罪感的,他們為自己多方辯解,把責任推到被傷害者身上,正是為了擺脫這種罪感的重負,以求得內心的釋然和解脫。

畢福劍表示,他覺得需要向“社會公眾致以深深的歉意”,然而,並不表示他就真的在自己心裏覺得內疚。前一個是“錯”,後一個才是“罪”。他的道歉只是表示“懊惱”和“後悔”(regret)——做了不該做的事情,而不是做了另他的良心不安的事情。在這個意義上說,他並不真的有罪,社會也不應該認為他有罪。

法國哲學家裏克爾(Paul Ricoeur)在《惡的象征》(Symbolism of Evil)第三章“有罪”中說,有罪(或罪感,guilt)不等於有“過錯”,這是因為涉及過錯的僅僅是“懲罰”,而“有罪”則包含了三種可以區別的意義:“從倫理—法律方面考慮懲罰與責任的關系;從倫理—宗教方面考慮微妙審慎的良心;以及最後,從心理—神學方面考慮深受詛咒和譴責的良心。刑罰以古希臘方式合理化,倫理意識以猶太方式內在化和細膩化,人的苦惱意識以保羅教義方式受轄於律法和律法書——這些都是有罪概念所具有的三向分離的可能性。”

對缺乏基督教宗教信仰的人們來說,這三者的關系中,最突出的也許是“古希臘人的合理性”與“猶太教徒與基督教徒的宗教狂熱”之間形成的差別。在理性的罪感中,沒有倫理—神教的契約,也就是說,在人們的觀念中沒有上帝與人之間的那種人化個人關系和盟約。因此,罪是可以在城邦中起訴的,起訴一個人,根據的是城邦中絕大多數人的倫理觀。當然,這個過程仍然可能包含某種宗教意識,因為城邦保留了“供神”的大事;它在古典時代還保留祭神事務,以致不義一直與不敬神同義。反過來,在希臘說到不敬神,乃至不潔,也總與不義有關。無論從哪一頭開始,純潔、神聖和正義這三個要素在古典時代鼎盛期都是不斷相互滲透的。這樣的倫理來自於絕大多數人的“自然本能”,也就是直覺的道德良心。

弗洛伊德把罪感看成是“自我”(ego,理智)與“超我”(super ego,良心)之間交戰的結果。良心是一種直覺,例如,凡是人都會在良心裏把“弒母”、“弒父”、“殺人”視為一樁罪惡。而理智則是辯解和推理的過程和結果,理智可以與良心相對立,壓倒良心,但並不能消除良心,結果便產生了罪感。

例如,一個名叫張紅兵的前紅衛兵在“文革”中揭發母親方忠謀在家中發表了支持劉少奇、批評毛澤東的言論,和他父親、弟弟一起向政府舉報,後來方忠謀被槍斃。張紅兵的舅舅方梅開回憶,張紅兵父子倆與自己的姐姐起爭執的那個晚上,他和張紅兵的弟弟也在場。他說當時聽到父子倆要去檢舉,很著急,還曾跑出去找人希望勸說,結果他們還是舉報了親人方忠謀。可以設想,張家父子在舉報時不會完全沒有猶豫,而這個猶豫便是產生於良心與理智的交戰,理智占了上風。但是,張紅兵一輩子擺脫不了罪感。2011年9月,他向安徽固鎮縣有關部門提出,希望將母親的墓地(遇難地)認定為文物。未成功。他又將有關部門告上法庭。2013年3月底,他的二審判決仍然是敗訴。他的努力是向母親公開懺悔的一種方式,希望以此來洗滌自己的罪過,他這個努力的象征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努力本身比努力的結果更加重要。

弗洛伊德不同意把“罪感”僅僅看成是害怕上帝對做壞事的懲罰。這是因為良心對一個人的錯誤行為有譴責的作用,就算上帝不懲罰,良心也在懲罰他。張紅兵的懺悔。先決條件是他還有良心,而不是他害怕上帝的懲罰(或“天譴”),或者他想從懺悔來得到好報。人們常說的“天譴”或“有好報”預設了一個賞罰分明的神,並把“罪感”與懲罰聯系並等同起來。裏克爾和弗洛伊德顯然都不同意這種觀點。

張紅兵的母親方忠謀在“文革”中遇害,一個嚴重的教訓便是那時候的人把“有罪”(與良心有關)與“有錯”(由政治或法律決定)完全混為一談。一個人政治上“有錯”,別人和他自己都會覺得“有罪”,他也會被迫或自願地“認罪”,碰不碰就是“罪該萬死”、“死有余辜”。將“有罪”混淆為“過錯”會對人造成心理傷害,使得罪感脫離個體自己內心的善惡或是非分辨,而以別人的眼光來看待自己的行為。

這種罪感很容易被個人或權力利用,變成控制他人的手段和工具,對他們造成極大的心理壓迫和摧殘。例如,有的孩子因為父母期望過高,達不到父母望子成龍的要求,終生在內心埋藏著罪感。又例如,權力統治可以用逼迫一個人覺得自己有罪,並以此來證明他有罪。心理學家勒斯·帕洛特(Les Parrott)稱此為“錯誤的罪感之病”(the disease of false guilt)——“錯誤的罪感讓你以為你所感覺到的就是真實的”,如果你覺得自己有罪,那你就一定是有罪。

因此,可以用強迫一個人深挖靈魂、深刻反省、剖心洗腦,逼迫他不斷寫自我檢討的辦法來讓他覺得自己有罪,並以此確證他事實上有罪。這種以感覺證明事實的定罪方法給當事人帶來的不是紓解和解脫,而是焦慮和癲狂。“文革”中無數人被逼瘋,就是這種情況。有了“文革”的無數教訓,今天對待畢福劍事件,應該嚴格分別有“錯”和有“罪”,政治的正確不等於道德的正確,不能分辨這兩種不同正確的社會定會是一個陷入焦慮和癲狂而不能自拔的社會。


(徐賁(Xu Ben),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英文系教授。畢業於復旦大學,獲麻薩諸塞大學文學博士。曾任教於蘇州大學外文系,現任美國加州聖瑪利學院英文系教授。提倡民主、法制、公民教育等普世價值。著作包括Situational Tensions of Critic-Intellectuals(1992)、Disenchanted Democracy (1999)、《走向後現代和後殖民》(1996)、《文化批評往何處去》(1998)、《知識分子和公共政治》、《人以什麼理由來記憶》(2008)、《統治與教育:從國民到公民》(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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