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寫了一篇《“詩性正義”是個什麽東東?》。當然,這篇文章只是譏諷某些“詩人”的自戀和自我正義化,並不涉及哲學家努斯鮑姆所提出的詩性正義概念。(詩人們崇拜“詩性正義”,無非就是想讓詩人來取代柏拉圖的“哲人王”的地位。他們忘了,在柏拉圖的城邦里,詩人是要被驅逐出去的。)不過,努斯鮑姆的詩性正義概念也有頗多可議之處,因此我又寫了這篇文章,談談自己的看法。

努斯鮑姆的詩性正義是一種文學想像的正義,努斯鮑姆認為,文學想像能夠促進人們對弱勢群體的同情和理解,從而有助於實現社會正義。(其實努斯鮑姆在《詩性正義》中所評論的文學是小說而不是詩,詩人們都一廂情願了。)

然而,正如批評者所說,文學作品不一定是符合道德的。色情和暴力(或者用弗洛伊德的話來說:生之本能與死之本能)是文學作品的永恒主題。文學作品也可能充滿自戀和自我中心的情感(無論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不僅無助於對弱勢群體的移情,反而可能助長軍國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等邪惡的意識形態。終極價值可能是相互衝突的。美和善未必是同一的。“德國滿足於藍色天空的時代已經過去了,我們也要求陽光下的土地”——看,就連侵略戰爭也可以用詩意的語言來描述。

當然,我也同意,文學作品確實能夠陶冶人們的情操——哪怕是那些不道德,“很黃很暴力”,甚至邪惡的文學作品,也能夠擴展人們的想像力,讓人們通過宣泄負面情緒來獲得凈化(亞里士多德語)。然而,很難說這和“正義”有什麽關係。

另一方面,即使文學作品真的有助於移情,也不一定能夠有助於社會正義。因為移情本身也是有缺陷的——移情不可能對所有人一視同仁沒有偏私,人們天生就更容易同情自己的親朋好友以及那些長得萌或者在外貌、種族、社會階層、文化背景、宗教信仰、政治觀點等各個方面與自己相似的人。對個人來說這問題不大,然而在社會正義領域,特別同情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個群體往往就是對其他人或其他群體不公平。

老子有言:“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意思就是說大自然對世間萬物都一視同仁,統治者也應該對所有百姓一視同仁,而不應有所偏愛。羅馬神話中的正義女神要蒙上雙眼,意思也是正義應該完全依靠理性,對所有人都應該一視同仁,不應因為人們的身份而有所不同。試想,如果長得可愛的被告可以得到法官的同情獲得輕判,受到媒體關註的病人可以優先得到公共醫療資源,這又有什麽公平正義可言?

總之,同情或許是件好事,但是要把正義建立在同情之上恐怕並不靠譜。努斯鮑姆反對經濟學的正義把人物化(想想老子的話),然而經濟學的正義才更加符合“平等對待所有人”的正義原則。

最後,努斯鮑姆把她所批判的經濟學的正義簡化為功利主義,又把功利主義簡化為計算和量化問題,有打稻草人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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