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映:維特根斯坦後期思想(6)

指稱要在系統里完成,即使如此,指稱也仍然只是一種準備。(264節),而這個系統,包含約定,這個約定無法通過內心的定義完成(262節),而是通過交往實踐才能完成。“疼”這樣的感覺詞表示的,是一個事件而不是一個狹義的對象,疼更接近於火、風暴、院子里有人,而不是桌子、磚頭。其次,疼這個事件是一個感覺事件,沒有脱離了覺得的疼,而院子里有人卻是獨立於感覺的一個事件。我覺得疼的語法不同於我覺得院子里有人,更不同於我看見一個人。讓我們來看一看下面三個句子:

1,我覺得疼。

2,我覺得院子里有人。

3,我看見院子里有人。

最後一個句子有所稱説,因此可能是錯的:院子里可能沒人。句1卻不是稱説或判斷,不能以同樣的方式反駁,説“不,你不疼,你不覺得疼。”除非我是在教一個孩子“疼”這個詞,告訴他這種情況下人們説“癢癢”而不説”疼”。句3不是談論感覺的??除非你是感覺還原論者。你看到院子里有人,別人也能看到院子里有人,你覺得疼,別人通常並不覺得疼,這個差別是學會”覺得疼”的一部分。

句2雖然用到了”覺得”,但更接近句3,主要不是在談論感覺,你用”不,院子里沒人”來加以否定,而不是説”不,你不覺得院子里有人”。我們不能簡單從相同的表層語法推斷出兩個語句具有相同的邏輯結構,在更一般的意義上,我們要留心,不要總是用同一模式來設想語句的作用。語句並不都是陳述事實、作出判斷。我〔覺得〕疼和他〔覺得〕疼的表層語法一模一樣,但是其”深層語法”不一樣,他疼稱説一件事情,可能説錯,我疼卻不是在稱説事情,不會錯,我覺得疼,就是我疼。疼不是像甲蟲、桌子那樣的一個對象〔293節〕。我們一般把獨立於覺知、認識的東西稱作”對象”。

有些論者以爲維特根斯坦在270節〔每次我覺得E,血壓就高了,這樣我可以通過覺得E來判斷,至於是不是E,全無所謂。〕是在証明我覺得E不一定有E、是E。但其實他是在証明,在這里,能説覺得E,但不能説覺得那是E,因爲這里除了我覺得E以外不再另有一個E,質言之,我覺得疼就是我有疼。覺得在這里是終極的,不再另有一個對象,一個客觀。就像把我關在一個地窖里,每次有人説”下午五點了”,接着就把飯送來了。於是,每次我以爲(聽到、聽上去)下午五點,就可以判斷飯要來了,至於這個時候是不是下午五點,全無所謂。就像我每次覺得股市下跌就血壓升高,而這和股市是否下跌無關。

維特根斯坦不反對我有疼的感覺誰會反對呢?他反對的是把我覺得疼和我看見紅並列起來。覺得疼就是有疼,我不再另”有”一個疼(288)。這是感覺語法的一塊。他不是説,我説我疼不牽涉我的感覺,説他疼不牽涉他的感覺,相反,他是説,我疼,我有疼,就是我感覺疼。這和我覺得那是紅的,和我覺得自己擊中了靶心,都是不一樣的。我疼和他疼的語法不一樣,那麼,是否疼這個字在我的疼和他的疼里語法或意義也不一樣?不然;這很像我通過閱讀了解德國和你通過旅行了解德國很不一樣,但”德國”卻不因此有兩個意義。我期待一聲巨響和我聽見一聲巨響是很不一樣的巨響,但”巨響”在兩種情況下是同一個意思〔442節〕。

疼和院子里有人不是同類的事情。這大概是私有語言主張願意聽到的,因爲這種主張的第一步是要求承認私有對象,據認爲,感覺就是這樣的私有對象,我的疼痛是我”私有”的,”只有我知道我的疼”。私有經驗/感覺不同於私有房産,其”私有”本來就是通過只有一個人能看到、知道、了解、感覺到,通過只對一個人有意義等等來界定的。因此,只要邁出了第一步,承認了私有對象的存在,那麼,我們差不多也就承認了存在不能用公共語言來談論的對象。不過,這里有好幾個疑點。一,真的只有你自己知道你在疼嗎?二,即使一開始只有你自己知道你在疼,你若告訴了我,我不就知道你在疼嗎?三,即使你不能用公共語言來談論你的疼,也不一定存在私有語言,因爲還有一種可能:我們無法有意義地談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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