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煥章·台灣地理標示運用在茶葉行銷之探討

一、前言

茶為嗜好品。台灣各茶區因天然生產環境及茶葉製造方式不同,產製出文山包種茶、凍頂烏龍茶、東方美人茶、高山茶等各具特色及風味的茶葉。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係以地名取得註冊,並將其標示於商品上,彰顯其品質、信譽與價值,透過標章運用於產品行銷,以利消費者辨識,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因此,以申請地理標示作爲台灣茶葉的行銷工具,不僅可提高茶農收益,亦可方便消費者選購,以確保其權益。

二、地理標示之意義

(一)國外規定

依據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22條規定,地理標示應具備下列構成要件:1.爲辨別商品產自某一特定地區之標示。2.表示會員國的領域或其領域內某特定地區。3.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與地理來源具有關聯性。例如「BORDEAUX(波爾多)」(酒類、法國)、「SCOTCH(蘇格蘭)」(威士忌、英國)、「DARJEELING(大吉嶺)」(茶、印度)、「SHAOXING(紹興)」(黃酒、中國)等。 

(二)國內規定

我國對地理標示之規定係以產地證明標章方式予以規範,其相關規定詳見於商標法。按證明標章主要是用以證明「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等,如果以地名申請註冊爲產地證明標章,可以由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並訂定證明標章之管控機制及標示使用規範,藉以證明產地區域內符合標示標章條件的人,生產銷售之商品確實來自於該「產地」,或具有特定品質,或其他特性。

三、促使我國主要茶區申請地理標示之因素

(一)台灣著名產茶地名遭人在中國註冊商標

95年1月間報載我國著名產茶地名遭人在中國註冊商標,農委會農糧署隨即輔導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循行政救濟途徑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杉林溪」、「日月潭」、「梨山」、「松柏長青」、「梅山」、「阿里山」、「霧社之春」、「溪頭」等8案之註冊商標。案經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96年裁定撤銷阿里山、日月潭、梨山、霧社之春等4件在中國註冊之茶葉商標,有效維護我國茶農權益;另4件(梅山、松柏長青、杉林溪、溪頭)維持在中國之茶葉商標,係因在中國有相同地名或不違反中國商標法之規定。査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24條規定地理標示原產地境內未獲得保護,不課以保護義務,因此,本案雖經各地方農會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惟撤銷之舉證工作仍十分困難。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農委會曾於96年1月間邀請中國工商總局人員來台至重要農產品產地訪問後釋出善意,方能有效撤銷上開4件在中國註冊之茶葉商標。隨後農糧署即積極輔導重要茶區申請地理標示,以有效保護我國重要茶區地名。

(二)國產茶葉受進口茶葉衝擊

96年進口茶葉25,054公噸,超過國產茶葉17,502公噸,對國內茶產業造成衝擊,為確保台灣茶葉在國內市場銷售之主體性,並避免進口茶混充,因此,輔導申請地理標示之要求因應而起。

(三)因應陸客來台觀光

我國自97年7月起開放兩岸週末包機及大陸觀光客來台,陸客偏好台灣茶葉,並購買作為伴手禮攜帶回大陸,惟據反映其所採購茶葉,常有劣質茶葉偽充「阿里山」高山茶及「凍頂烏龍茶」等著名台灣茶葉。爰此,交通部請農委會協調當地農政單位或農業團體推動茶葉產地證明標章,防止商家詐欺行為,農糧署正積極輔導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四、輔導主要茶區取得地理標示辦理情形

(一)鹿谷凍頂烏龍茶:南投縣鹿谷鄉公所於95年9月16日取得「鹿谷凍頂烏龍茶」產地證明標章註冊,其中「凍頂烏龍茶」雖發源於鹿谷鄉,但沿用多年已成通用名稱,因此註冊時曾遭茶商抗議,爰在註冊證上加註「凍頂烏龍茶」一詞不專用後順利取得註冊,其證明內容如下:茶葉產自於南投縣鹿谷鄉,鹿谷鄉位於南投縣中心偏西南方,海拔600-1200公尺的山坡地,由於氣候涼爽,雨量充足,且雲霧籠罩,生產之凍頂茶品質優良且符合標章使用管理規範之標準。至97年8月止計核發5萬2千餘張,其品質深受消費者肯定。

(二)阿里山高山茶:嘉義縣政府於95年12月16日取得「阿里山高山茶」標章註冊。其證明內容主要為:茶葉產品確實來自阿里山茶區,北回歸線兩側50公里以內,海拔在1,000公尺至1,500公尺終年雲霧籠罩的山區,平日日照短,土壤相當適合茶葉生長,氣候與水質極佳,產品品質優良,且符合政府安全用藥規定。至97年8月止計核發6,620張,其茶品漸漸開拓高品質茶葉市場。

(三)文山包種茶:台北縣市政府於97年8月11日取得「文山包種茶」標章註冊審定。其證明內容主要為:文山茶區以台北縣新店、坪林、石碇、深坑、汐止、平溪及台北市文山區、南港區等,約2,100公頃茶園,分布於海拔400公尺以上的山區,氣候終年溫潤涼爽,雲霧瀰漫,土壤肥沃,所生產之包種茶品質特佳。近期內即可開始受理標章申請。

五、茶葉地理標示發展及展望

(一)管制茶葉安全用藥及茶葉品質

按申請使用證明標章約定書之規定,申請人須檢附農藥殘留檢驗報告、茶園管理、生產履歷紀錄等相關資料,經審查通過,由核發單位依實際耕作面積核發證明標章,並請申請人切實依約定書規定使用,透過產地證明標章規範,可有效管控茶葉農藥殘留量符合國家標準及茶葉品質符合產地標準。

(二)以地理標示行銷俾利消費者選購

產地證明標章除證明生產地區外,更考量傳統製造過程特色是否符合當地文化環境,以確保產品聲譽提升品質。透過標示產地證明標章行銷,可避免進口偽劣茶葉仿冒國產優質茶,方便消費者辨識,倘有疑義可向核發單位査證申訴,確保消費者權益。

(三)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增加茶農收益

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歐盟已通過立法保護地理標示產品,據市場調查顯示,40%消費者願意多花10%的價格購買具品質保證之產品,而註冊地理標示之產品在歐盟境內也擁有較高之市場價值。台灣茶葉因具有地方特色,在註冊地理標示後,品質穩定提升,將可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四)以地理標示開展茶葉貿易之契機

歐盟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架構下,全力推行全球性的地理標示保護規範,現在更進一步開放給非歐盟會員國註冊地理標示的機會,未來台灣茶葉可在國外目標市場註冊地理標示,除取得地理標示保護外,更可將台灣品牌帶入國際市場,提高台灣茶葉知名度,創造茶葉貿易機會。

六、結語

關於地理標示之保護,在我國尚處萌芽階段,惟在歐盟、中國等國家均有明確規範,我國農特產品之中,由於茶葉產品具地方特色之性質,首先受地理標示風潮洗禮,由農委會農糧署輔導地方政府訂定嚴謹規範,並實際運用在茶葉標示,其所代表的是對鄉土地名的愛護與茶葉產銷之結合。就生產面可提高產品品質,在行銷面可提升產品價值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在對外貿易上可建立產品國際商譽。因此,推動茶葉地理標示,對於促進國內茶業發展及提高茶農收益,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未來農委會農糧署將積極輔導已取得產地證明標章之茶區(如鹿谷凍頂烏龍茶、阿里山高山茶、文山包種茶)所轄茶農、產銷班或相關茶葉團體,儘速向核發單位(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嘉義縣政府、台北縣市政府)申請取得產地證明標章張貼銷售,以確保茶葉品質特色,俾區隔進口茶或劣等茶,提高產品價值及消費者採購信心。台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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