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旭光:論「審美」的運作機制 7

「體驗」一詞是以下多重「行為」或者「含義」的綜合:體驗首先是認識主體以其身體對外部世界的直接感知,他的身體感知本身是作為認知圖式引領主體對於世界的認識,它是認識的源頭,這種身體「感知」觀在審美與藝術中體現為對對象之「質感」的感知性的體驗,在體驗中,對象以其存在給予我們直接的感官感受;其次,體驗包含了想像力的自由和情感的勃發狀態;第三,它是指生命化的個人感受,這種感受的獲得是個體性的,是個人的生活經歷與情感歷程的積淀過程,是個體對於世界的個人化的主觀認識,這種認識是最真切的,最自我的,最直接的,是感性的直接的知覺的結果;第四,體驗的過程,就是意識的意向性構成和意義統一體的建構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體驗是認知的真正開端,是「真知」的開始;第五,體驗是認識主體在生存過程中,在世界之中的,在與它者共在之中形成的「在之中」的領會,是在世的「領會」,這種「領會」先於認識,卻是一切認識的源頭。

在「體驗」中,情感、想像與個體化的真知與反思融合在一起,物我兩忘,情意兩融,這種狀態,變成了20世紀的審美經驗所追求的最核心的部分,自這個詞登場之後,審美活動就在這個環節上,被等同於體驗活動了。

把審美等同於情感體驗,就是把心物感應與生命反應作為審美的一部分,這保證了審美的個體性與審美所具有的生命性,在一次審美統攝之後,這種情感體驗用身心經驗充實審美統攝所獲得的整體感受,並將審美引向一種被感動了的身心狀態。

五、審美的展開路徑三:認知愉悅

審美者在直觀與體驗對象的同時,也可以對對象采取認知的態度。審美這個行為還原到不可懷疑的事實,是建立在主體對客體的直觀之上的,這一直觀是不是構成對對象的認識?康德認為不是認識,因為審美只關乎對象之表象的形式,無關乎概念與目的,完全是主觀的合目的性判斷,與對象的實存無關;情感體驗論者也會認為,由對象引發的情感體驗和身心感動狀態是內在的,與對對象的知識性認知沒有直接的關係,感動我們的常常是事物的現象,而不是事物內在的本質。根據這兩種審美觀念,對對象的理性認知所獲得的愉悅不能算審美,而是知識性的。

但在現實的審美活動中,理性認知只要獲得了愉悅,都被納入到審美之中了。這種審美最簡單的形態是對形式規律的認識,最複雜的是對科學家們所給出的諸種極其抽象的公式的欣賞。歷史地看,以下認知行為經常會被納入到審美之中來:

首先是對事物的「完美」的認識。這體現在審美領域中的「畢達哥拉斯—柏拉圖」傳統,這個傳統認為,每一個事物之存在都體現著該物的理念(idea),而該物的理念就是這一物的理想性狀態(ideal),並稱這一狀態為事物的「完美」狀態,並對這一狀態進行數學上的規定。比如人的形體,建築的平面構成與立體構成等。這就意味著造型藝術家在進行藝術創作時,預設了對象有一個完美狀態,在具體塑造一個人像時,藝術家是按照對象的現實狀態與理想狀態的綜合來創作一個事物的。這個觀念包含了這樣一種審美觀:具體的對象離它的理想狀態越近,就越美!而事物的理想狀態總是與「秩序」「比例」「和諧」這三個詞結合在一起,因此,審美就轉化為對事物中包含的秩序、比例與和諧的認識。這個觀念是新柏拉圖主義美學和18世紀歐洲理性主義美學的核心觀念,也是一種關於審美的認識,這顯然把審美等同於一種認識行為,一種合目的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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