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憲:文化場內遊戲規則的“去魅”分析(1)

文化史中有許多現象令人費解,比如,白居易說過:“夫貴耳賤目,榮古陋今,人之大情也!”為什麽總是把古典的東西視為值得稱道的,而對當代的作品常常視若不見?西方文化史上也有一些令人難解的範例。

例如,晚近文化學和創造心理學提出一個棘手的問題:同是立體主義的大師,為什麽畢加索(Pablo Ruiz Picasso,1881-1973)斐聲畫壇,享盡聲名利祿之富貴,而勃拉克(Georges Braque,1882-1963)則地位名聲卑微得多?難道真的是後者的才智遜色於前者? 

                                                                                             (勃拉克作品)

毫無疑問,任何作家藝術家要在文化史上佔有一席之地,取決於許多複雜的甚至是偶然的因素。一方面,用達爾文的進化論語言來說,文化的歷史乃是一個 “物競天擇”和 “適者生存”的歷程,一個不斷地披沙揀金的過程。莎士比亞是在辭世許多年後並經過激烈的論爭後才得到了承認,這樣的例子歷史上屢見不鮮。

另一方面,站在作家藝術家的主體論立場上,文化史過程恐怕在相當程度上,又是一個主體間鬥爭、較量和妥協的過程。過去我們把階級鬥爭理論無限擴大,帶來了許多慘痛的歷史教訓;不過,倘若我們有條件地使用“文化鬥爭”的範式,來思考文化自身的歷史和變遷,這種觀念非但不是毫無道理的,而且會給我們帶來一些新的見識。

 

歷史和後人往往會把前人“經典化”和“神聖化”,加之撲溯迷離的歷史過去,往往遮蔽了後人的眼光,以至於有些人天真地認為,他天馬行空自有一席之地。而另一些人又誤以為,進入文化的歷史並獲得某種地位,簡直是非理性的毫無規則可尋。

我以為,關於文化的“浪漫主義”和“虛無主義”,其實都是缺乏歷史感和文化見識的。文化活動與其他任何人類活動一樣,它有自身的遊戲規則,無論你是自覺還是不自覺地“遊戲”,其實都受到這些規則的制約和左右。

 

文化史的研究揭示了這樣一個現象:文化或文學藝術,不過是一個類似物理學上所說的“場”,是由各種力量錯綜複雜的對立關係構成的。在這個“場”中,不同的作家藝術家以及其他種種相關角色,構成了各自不同的位置和力量。文學藝術說到底乃是人們進行符號鬥爭,和實施個人策略的場所。所謂鬥爭,意指對權力(包括詞語的權力或命名的權力等)的爭奪;而所謂策略則是指借此以獲得象征(符號)資本的積累。

布爾迪厄指出:所謂“場”牽涉到三個要素:第一,藝術場與權力場相對的場的位置。文人不過是“統治階級中被統治的那一部分人”。第二,行動者或體制所佔據的位置之間的關係的客觀結構,這些行動者或體制是為爭奪在這個場中,的特殊權威的合法形式而展開競爭的。第三,行動者的文化習性

 

文化或藝術場內所出現的一切活動,無不和位置或資本之爭有關。說穿了又是一個“合法化”的鬥爭。我們注意到,任何時代的文學藝術,或是不同流派風格之爭,都始終隱含著“佔有和排斥”的鬥爭。因此,在現有的文化場內,總是存在著“既得利益者”和“新來者”兩種不同角色。

正像所謂“零遊戲”所揭示的規律那樣,名聲、地位和文化資本的總量是相對固定的,但佔有這些資本和地位的人卻不斷發生變化。“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即如是。於是,我們可以看到,這兩種人實際上構成了兩種文化角色,他們在歷史上一再出現,並不斷較量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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