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展:世界歷史視野下的“一帶一路”戰略 下

對海洋國家而言,海軍和海外貿易是其生存的關鍵。海外貿易所需即海上航線的暢通,此亦海軍的制勝原則,於是海洋國家的經濟過程與軍事手段互為表裏。[ 斯密便曾經說過,“通過擴展殖民地漁業來增加我國航運業和海軍的力量,似乎是我國議會經常懷抱著的一個目的。”參見[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年,第149頁。]海外貿易就是商業和金融資本的全球流動,它們是天然地具有普遍性取向的,不依托於任何特定的國家和土地,與農業和制造業大不相同。盎格魯—撒克遜傳統之海洋國家的普遍性特性,與這些經濟、軍事特性在原則上是同構的,可以相互促進。海軍也需要很大的財政支撐,在近代早期的歷史上,大規模的遠洋貿易是海洋國家的重要稅基,特許公司經營權的售賣是早期海洋國家的另一個重要財政來源,東印度公司之類的特許公司與遠洋貿易又是互為促進的。這兩種稅賦易於征收,無需強大的中央集權機構便可實現,[ “我們也許可以想象一個從帝國俄羅斯到荷蘭共和國的連續體,從俄羅斯成長出臃腫的國家機構來從龐大的但沒有商業化的經濟中謀取武裝人員和軍事資源,而荷蘭共和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海軍、擁有在由城市為主的省份臨時批準基礎上的自己的武裝力量、容易從海關和國產稅上收取稅款,而且從來不需創立龐大的中央官僚機構。在這兩者之間,我們可以放入像法國和普魯士的例子,在那裏,國王們有權利用農業和商業資本主義,但是為了獲得對其軍事活動的支持,不得不和強大的地主們討價還價。從長遠來看,軍事對人力、資金和供應的需求增長如此之大,以致統治者們也要和大多數人口討價還價。”參見[美]查爾斯·蒂利:《強制、資本和歐洲國家(公元990-1992)》,魏洪鐘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年,第105頁。] 因而在其開端處便不會像陸地國家那樣生成民族主義所必需的制度基礎。遠洋貿易及特許公司往往是私人性質的企業或團體來完成的,它們在大海上順應格勞修斯所提出的海洋自由主張,是自然權利之運用的現實體現。這一切都帶來一個後果,就是海洋國家的財政半徑不以中央集權機構的效能半徑為前提,而以國民自由活動的範圍為前提。國民的商業和金融資本,其本性原則上是要以全球為單位的,於是海洋國家的軍力半徑原則上來說便是以全球為單位,其財政原則可以支持這樣一種軍力半徑。

 由於前述的海洋國家之政治敘事傳統——法律高於政治,從而原則上來說,這樣一種全球軍力覆蓋並不以本國的政治意志之強力推行為目的,而以一種普遍規則的維系為目的。這種普遍規則直接表現為全球的自由貿易規則,19世紀的大英帝國就是這種自由貿易規則的推動者與執行者,[ 參見R. Robinson and J. Gallagher, “The imperialism of Free Trade, 1814-1915”,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August 1953.] 到了20世紀,則是由繼承了英國地位的美國來推動這一秩序。

 但重要的是,我們在前面談到的海洋國家主導的普遍規則的全球性特征,都是“原則上”的。在現實當中,該普遍規則的覆蓋範圍,必定與海洋國家的貿易、金融活動的覆蓋範圍直接相關。海洋國家建立秩序的努力也難以超出此範圍太多,否則會超出其財政能力,違背其自身的生存原則。

 也就是說,海洋國家欲圖主導的是一個普遍秩序,但是由於海洋國家特定的財政約束,該秩序卻無法以它為主導而深入到亞歐大陸的腹地深處,從而在事實上又成為非普遍的。從19世紀後期的英俄中亞“大博弈”,即可看出這一點。主導世界的英國將阿富汗變為自己事實上的保護國,但它自己的力量卻局限在歐亞大陸的沿海地區,中亞秩序就留給沙俄和大清來處理了。冷戰時期的中亞是由蘇聯來掌控秩序的,但蘇聯的陸地空間觀,使得它無法有效應對世界市場,而只能通過經互會的模式來拒絕世界市場,這種經濟方案反過來強化了其陸地空間觀。對世界市場的拒絕會帶來嚴重的倫理與財政壓力,無法長時間持續,蘇聯最終解體。但解體後的中亞,美國也並未實質性地進入其中來主導秩序,除了它要顧慮俄羅斯以及中國的反應之外,更根本原因還在於,深入中亞在根本上違背其財政邏輯。美國對於阿富汗的戰爭只是個特例,但財政邏輯的約束決定了它不會在此地持久地存在,最近美國籌劃的從阿富汗撤軍便已說明了問題。

 於是,後冷戰時代的中亞便陷入斷層狀態,這有多重原因:第一,由於地緣上的特征,使得中亞難以憑借自己之力有效地融入世界秩序,而必得依仗外力,但是外力或因其生存原則(如美國)、或因其自身的經濟特征(如俄國)而無力提供融入的路徑,又或因其戰略模糊而未曾意識到此種需要(如中國)。第二,中亞的綠洲地理,使得其在經濟上的比較優勢就是能源產業,但是能源產業獲得的巨額財富,倘不能通過一種有效的分配機制轉化為一般國民的福利分享,則會帶來巨大的貧富分化,從而引發社會問題,這正是中亞所面臨的現實。第三,這些社會問題在激進主義教派的解釋下,會被轉化為一種對於既存世界秩序的敵視,從而構成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活動的溫床,這會令中亞越發困於斷層狀態之中。實際上,這種演化在蘇聯統治的後期便已開始出現,如今愈發具有更大的動能而已。[ 在國內幾個期刊網上檢索“中亞”、“極端主義”幾個關鍵詞,可以見到大量關於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相當多的實證思考。但是既有的研究多還是就中亞來論中亞,未能將視野展開到一個更大的背景之下,這是其不足之處。]

 而世界秩序的穩定是不能脫離開中亞秩序來考慮的。一方面,任何人都應該享有有尊嚴、有保障的生活,這正是我們一直在討論的普遍秩序所承諾的,倘若它始終不能覆蓋中亞,則將徹底墮入虛偽當中,限於自我否定的邏輯。另一方面,恐怖主義的活動也不會自我局限在特定的地方,而是以全球為單位的,倘若中亞秩序不能安定,則外部世界的秩序也必定無法真正地獲得安定,本·拉登最終落腳於中亞便是一個例證。而美國擒殺本·拉登,對打擊恐怖主義而言只不過是個治標不治本的辦法,並且由於其在中亞的撤退,很可能會帶來的混亂,更坐實了前面所說的外部世界對其所主導的秩序的虛偽性的指責。

 所以,中亞正是亟待重建的大陸秩序的軸心地區,它是世界秩序這個木桶上的短板。而任何安頓中亞秩序的努力,倘不依托於世界市場,則該努力在財政上便是不可持續的。海洋國家主導著世界市場,卻無法主導中亞秩序的建設,民族主義的大陸國家則無法真正通過世界市場形成一整套可行的方案。有可能擔負起此種歷史責任的,只能是大陸國家,但又必須是一個超越了民族主義的大陸國家。我們在政治哲學的意義上可以說,這是個海洋化了的大陸國家,它深刻地融入世界市場,並積極地作為世界市場之自生秩序演化當中的能動性要素來活動。只有這樣,中亞秩序的建設才有可能獲得一個可欲又可行的路徑。 [ 於此可見,所謂陸地國家抑或海洋國家,並不單純是指其地緣狀況,同時更是指其國家的世界秩序觀。所以,即便是島國,也可能是個陸地國家,比如二戰前的日本;即便是位於大陸,也可能是個海洋國家,比如16、17世紀的荷蘭。]

 “一帶一路”戰略,就其在大陸方向上的努力而言,在此種視野下,才能真正揭示出其歷史意義。


三、一帶一路戰略與世界秩序的重建

前面述及的需要海洋化的大陸國家,就是中國。所謂海洋化,是指中國需要更加深刻地融入世界市場,基於此而定位自己的內政—外交戰略;同時,在對世界市場的深入參與中,獲得各種戰略的財政基礎,使戰略本身成為可行。

 這個過程,實際上在19世紀後期我們就已經可以看到。19世紀後期的陜甘回亂之際,阿古柏也進入了新疆,這個時候差不多整個西北都已經脫離了大清的管制,喀爾喀蒙古一時也岌岌可危。60年代中期,左宗棠開始謀劃平定西北,而大清國庫空虛,軍費不足。在歷史上,每當遭逢此大亂,朝廷拿不出軍費,西域也就脫離而去,漢唐故事皆是如此。但是在晚清,東南方面海上貿易力量的到來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朝廷批準左公在1867年向通商口岸的各大洋行貸款以充軍費,以關稅作為抵押,籌得款項安定了陜甘局勢。1877年,左公再向匯豐銀行貸款,仍以海關關稅為抵押,匯豐銀行則向社會發行債券以籌措向左公提供的貸款,依憑這筆貸款,又擊潰了阿古柏政權,安定了新疆的局勢。[ 參見[美]費正清、劉廣京編,《劍橋中國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譯室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第264-285頁。]可以想象一下,倘若沒有這樣一種基於東南海疆貿易的融資手段的出現,則西北必將不保;沒有一個有效率的海關的存在,融資的成本必將大幅上升,恐怕西北也將不保;而海關卻是在一個英國人赫德的掌管之下才高效率運轉。

 這一系列條件,都提示著我們,在海洋時代,作為傳統的大陸國家的中國,必須通過海洋秩序汲取力量才能夠穩定中亞。傳統的大陸秩序與海洋秩序需要以一個開始向海洋轉型的大陸國家作為中介,中亞秩序才能得以安頓,整體的世界秩序才能得以完成。今天的中國與百年前不可同日而語,但當時的歷史所揭示出的世界秩序之構成性特征,還是值得今人思考的。

 巴尼特對於斷層地區也作出過類似的思考。他提出,後冷戰時代美國的敵人不再是有形的國家,而是散落於無形的極端勢力與恐怖組織,它們通過“第四代戰爭”來打擊核心國家的力量。因此,未來的軍力安排應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用來打垮支持極端勢力的無賴國家的戰爭力量;另一部分則是在鐵血戰爭結束後,用來幫助建設新國家、引領其步入全球化的和平力量。後一部分力量的基礎仍是軍力,但它實際上更多地類似於一種警察力量。於是,包括金磚五國在內的“新核心國家”的重要性就顯示出來了。巴尼特說,美國有足夠的力量去打贏戰爭,卻沒有足夠的力量來建設和平。“我們必須明白斷層帶內地理狀況決定著國家的命運。”[ [美]托馬斯·巴尼特:《大視野大戰略:縮小斷層帶的新思維》,第198頁。] 新老核心國家應該攜手合作,由美國提供鐵血部隊打敗無賴國家,由新核心國家來提供憲警部隊,支持對其的改造。“老核心國家推動了新核心國家的起航,未來很有可能是新核心國家推動斷層國家的起航。”[ 同上,第189頁。]

 中國之所以成為巴尼特意義上的“新核心國家”,正是由於中國於1978年改革開放之後加入了美國所主導的世界秩序。這標志著作為大陸國家的中國再度轉向海洋視角,中國因此而實現了迅猛的經濟崛起。此一過程帶來了國際大宗商品價格的上漲,中國以這種方式拉動了以非洲為代表的斷層國家在21世紀的經濟增長。但是這個過程也伴隨著斷層國家新問題的出現,尤其引人註目的是近年來極端主義勢力的發展。

 極端主義無法為現實問題提供任何可行的解決方案,但是它的出現卻揭示了一個事實,即一種在當下框架內無法獲得有效化解的普遍怨恨的存在。為什麼一種普遍性的世界秩序,卻會在斷層國家誘發無法化解的普遍怨恨呢?原因在於,美國所主導的普遍秩序,是以形式正義作為其基本追求的,因為只有形式正義才能讓各種不同的信仰共同體找到共存的基礎。但是由於美國獨家壟斷了對於這一形式正義秩序的執行權——既包括它在安全層面上的各種單邊行為,也包括其在經濟層面上的壟斷性如IMF的否決權等——這種壟斷地位使得它能夠有一些自利的行為摻雜進來,從而導致形式正義之下蘊含著一系列的實質不正義。這是當下的一種制度性矛盾,是誘發普遍怨恨的原因之一。那麼,如何克服這種實質不正義,使得形式正義真正地成為形式正義,或者說,讓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最終形成一種合題呢?

 這需要通過國際政治當中的均勢才有可能實現。問題是,何種意義上的均勢呢?在19世紀歐洲列強之間曾經有過一種均勢結構,英、法、德、俄等國通過不停地變換結盟關系來尋找勢力均衡。對它們來說,尋找到均勢結構就是其終極目的,沒有什麼超越於均勢之外的秩序可以追求。但在20世紀中期、尤其在冷戰以後,我們又看到了另一種均勢的可能性,那就是,在承認普遍秩序的基礎上,在其執行機制層面形成一種均勢。此時的均勢只是工具性的,它為普遍秩序而存在,這是與19世紀均勢的根本區別。但新的均勢也必須以實力的對沖為基礎,這又是與19世紀相同的地方。盡管美國在當下壟斷著對於普遍秩序的執行權,但是我們已經看到,一方面,由於其生存邏輯,美國的執行權在有些地方力有不逮;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對執行權的壟斷便無法避免美國的自利行為,這反過來會使得其所推動的普遍秩序的公共性受到傷害。倘若在執行機制的層面上形成了勢力均衡,令任何單個國家的自利行為能夠在此結構中受到有效的約束,便有可能使得所有這些大國的自利行為最終達成類似於亞當·斯密所講的:每個國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增進了國際社會的福利。

 在這個背景之下我們再來看近期在國際政治上引人註目的一些事情:無論是中國所推動的“一帶一路”戰略、金磚銀行、亞投行等,還是美國的各種活動,如推動TPP、重返亞太等,再比如日本或俄羅斯等的活動,所有這些活動都是各國基於自己的國家利益而推動的,同時所有這些活動也都是在作為“自生秩序”的世界市場以及國際政治互動當中展開的。自生秩序的一個根本特征就是如哈耶克所說的,是人的行為、而非人的設計的結果。

 那麼我們就可以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戰略之最終結果,都不會按照它最初的設想展開,因為它始終要面對其他國家所形成的外部約束條件。在各種約束彼此互相沖突博弈的過程當中,我們會看到達成某種新的勢力均衡的過程逐漸展開。如果從一個短時段來看,均衡的過程可能會呈現為各國之間的關系不友好或過度友好,諸如近期所看到的中日關系、歐俄關系、中俄關系等,而如果從一個更長的歷史時段來看的話,所有這些看上去不友好或者過分友好的行為,都只不過是要達成執行機制層面的均勢所必需的歷史過程而已。而這種均勢達成的結果便會是前面談到的——普遍秩序的公共性進一步得以浮現。

 巴尼特也意識到美國的單邊主義行動所存在的問題,所以他提出,在前述的新老核心國家合作的過程當中,要積極地把制定規則的程序向新核心國家開放。全球化進程就像一列火車,“舊核心國家要引導,斷層國家要跟隨,但是必須由新核心國家掌握節奏,使得整列火車保持完整。”[ [美]托馬斯·巴尼特:《大視野大戰略:縮小斷層帶的新思維》,第164頁。]

 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再來看“一帶一路”戰略,其實際的展開過程,因國際政治的博弈與互動,也許會與人們起初的設想有很大的差別。但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此過程當中,中國的活動逐漸推動著世界秩序的普遍化,克服現有國際秩序的形式正義之下掩蓋著的某種實質不正義,從而最終真正實現超越單個國家之上的普遍秩序,增進國際社會的普遍福利。

 這就是“一帶一路”戰略的歷史哲學意義。

 “資產階級,由於開拓了世界市場,使一切國家的生產和消費都成為世界性的了。……過去那種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狀態,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來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賴所代替了。物質的生產是如此,精神的生產也是如此。……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為不可能。” 


參見馬克思:“共產黨宣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9頁。

 [荷]格勞修斯:《戰爭與和平法》,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3頁。

 同上,第38頁。

 [荷]格勞修斯:《論海洋自由,或荷蘭參與東印度貿易的權利》,馬忠法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3頁。

 同上,第9頁。

 [荷]格勞修斯:《戰爭與和平法》,第32頁。

 格勞修斯認為,“根據自然法,在財產權被引入之前,每個人都有權使用他所發現沒有被占有的任何東西;在法律被制定之前,每個人都有權通過武力報覆其所受到的人身傷害。”(《戰爭與和平法》,第35頁)自然法之下人們可以有某種對於人與物的權力,但它與成文法意義上的那種財產權和自由權並不是一回事。

 參見[美]約翰·魯傑:《多邊主義》,蘇長和等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17頁。

 參見[美]奧恩斯坦、埃爾德:《利益集團、院外活動和政策制定》,潘同文、陳永易、吳艾美譯,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81年。

 比如人們曾經批評張伯倫的綏靖政策對於二戰的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如果我們把情境還原到局中人的位置,則張伯倫的政策實際上正是反映了各種微觀博弈的均衡結果,也反映著當時英國人的普遍心態。在德國還沒有真的燃起戰火的時候,英國的政策生成機制不會做出超出刺激力度之外的反應,於是看起來英國對於德國的應對便是極為笨拙而又遲緩的。但我們更應看到,一旦德國真的發動了戰爭,刺激力度陡然提升,則英國也能迅速地選擇出丘吉爾來形成新的應對政策;一俟德國失敗,則丘吉爾又被選下了台,反應仍然是與刺激相匹配的。在人們感嘆英美總能在正確的時間把正確的人放到正確的位置上的時候,也必須看到,丘吉爾與張伯倫,不過是同一體制面對不同的世界環境時的兩種呈現而已。頌揚丘吉爾的偉大抑或貶斥張伯倫的糊塗,都不是對於英國體制的恰當理解;讚美其應對的得當,便必須接受其應對的緩滯。


[美] 托馬斯·巴尼特:《五角大樓的新地圖:21世紀的戰爭與和平》,王長斌、湯學武、謝靜珍譯,北京:東方出版社,2007年。

 [美] 托馬斯·巴尼特:《大視野大戰略:縮小斷層帶的新思維》,孫學峰、徐進等譯,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9年。

 [美]托馬斯·巴尼特:《五角大樓的新地圖:21世紀的戰爭與和平》,第30頁。


下面對於陸地國家與海洋國家之差異的敘述,是一種純理想型的敘述,真實的歷史過程要比這覆雜得多,這裏不過是為了指出一些關鍵的原則性差異而做的極簡化處理。

 斯密便曾經說過,“通過擴展殖民地漁業來增加我國航運業和海軍的力量,似乎是我國議會經常懷抱著的一個目的。”參見[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年,第149頁。

 “我們也許可以想象一個從帝國俄羅斯到荷蘭共和國的連續體,從俄羅斯成長出臃腫的國家機構來從龐大的但沒有商業化的經濟中謀取武裝人員和軍事資源,而荷蘭共和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海軍、擁有在由城市為主的省份臨時批準基礎上的自己的武裝力量、容易從海關和國產稅上收取稅款,而且從來不需創立龐大的中央官僚機構。在這兩者之間,我們可以放入像法國和普魯士的例子,在那裏,國王們有權利用農業和商業資本主義,但是為了獲得對其軍事活動的支持,不得不和強大的地主們討價還價。從長遠來看,軍事對人力、資金和供應的需求增長如此之大,以致統治者們也要和大多數人口討價還價。”參見[美]查爾斯·蒂利:《強制、資本和歐洲國家(公元990-1992)》,魏洪鐘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年,第105頁。


參見R. Robinson and J. Gallagher, “The imperialism of Free Trade, 1814-1915”, Economic History Review, August 1953.


在國內幾個期刊網上檢索“中亞”、“極端主義”幾個關鍵詞,可以見到大量關於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相當多的實證思考。但是既有的研究多還是就中亞來論中亞,未能將視野展開到一個更大的背景之下,這是其不足之處。

 於此可見,所謂陸地國家抑或海洋國家,並不單純是指其地緣狀況,同時更是指其國家的世界秩序觀。所以,即便是島國,也可能是個陸地國家,比如二戰前的日本;即便是位於大陸,也可能是個海洋國家,比如16、17世紀的荷蘭。


參見[美]費正清、劉廣京編,《劍橋中國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譯室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第264-285頁。

 [美]托馬斯·巴尼特:《大視野大戰略:縮小斷層帶的新思維》,第198頁。

 同上,第189頁。

 [美]托馬斯·巴尼特:《大視野大戰略:縮小斷層帶的新思維》,第164頁。

 (原載於《俄羅斯研究》2015年第3期)

 (作者單位:外交學院,外交學系)(收藏自2015-08-27愛思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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