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伯烈特教授的邀請在這一系列講座發表演說之後,我拜讀了先前各篇演講的內容,才發現講演題目是"我成為經濟學者的演化之路"。這不禁讓我進一步地思考,我的思想在哪些方面可以算是演化而來的。在某些人的觀念中,演化是指由較為簡單及粗糙的狀態,往較為復雜與精致的方向移動,這種轉變是由某一思考過程帶動,並逐漸改善分析的能力。

威林(LarsWerin)在諾貝爾頒獎典禮上,代表瑞典皇家科學院介紹我時,提到我在1937年發表的一篇論文,名為《廠商的本質》(TheNatureoftheFirm),在該文中我以個人的想法來解釋為什會有廠商的存在。之後他又提到,我"在我的理論建構上,逐漸添加磚塊,而終於在60年代的初期,樹立起解答所有問題的基本原理",也就是能解答經濟體系中制度性結構的所有問題的原理。我個人相信,他的介紹中所談到的最後成果是相當正確的,但是如果因他的介紹而認為我是從一個比較簡單的理論開始,然後逐步有計劃地添加磚塊,一直累積到建立制度性結構理論所需的資料俱已齊備才告罷手,那麽實在是誤解了我個人思想發展的過程。

未曾預設目標

其實,我也直到最近這幾年,才有一個清楚的目標。我一直都是在到達之後,才了解自己到了哪裏。在每個階段中,我個人思想的形成,都不是按照事前的宏圖偉略而來的。不過到了最後,我發現自己所搜集的磚塊拼湊起來,雖然談不上是完整的理論,但如威林所稱,是一種完整理論的基礎。

個人認為,自己思想的發展,似乎接近生物界的演化,由各種偶發事件而帶來了改變。至於這些改變是如何發生的,將是本場講演的主題。我想這樣的內容安排,可以呼應伯烈將教授主辦這一系列講座的主要用意,讓大家了解"原創性的觀念由醞釀到終於為同行所接受的過程。"但是,即使說我的思想是由偶發事件所促成的,我對這些事件的反應,卻無疑地受到了時代精神的影響。吳爾夫(VirginiaWoolf)曾說:"1910年12月左右,人類的性格有了改變",從而導致"宗教、行為、政治與文學上的變化。"假如,這個日期的確標示了人類的轉折點,那麽個人在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上會和前輩學者不盡相同,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座的諸位也許已經猜到了,我正是出生於1910年12月。更精確地說,是12月19日下午3點25分,地點是倫敦近郊的威爾斯登(Willsden)。我是家中的獨子,家父在郵局擔任電報員,家母婚前也在同一地方任職。雖然雙親都在十二歲之後即輟學,但卻極有教養,只是他們對學術工作一無所悉,同時也不感興趣。我個人的誌趣一直都是在學術研究方面;但在我成長的過程中,對學者的生涯感到惜懂,也無人指導閱讀,因此無從分辨嚴謹的學者與浮誇的術士。盡管如此,我有兩件事由雙親處獲益良多。其一是,他們雖不能和我共享誌趣,但一直支持我去作自己想作的事。此外,家母教導我要誠實與真誠。奈特曾說:"科學的基本原則——真實或客觀——本質上就是道德的原則。"全心尊奉母親的教誨,相信對我的工作意義重大。我一貫的目標是要理解經濟體系的運作,要掌握真理,而非一味地支持特定的立場。在批評別人的時候,我總是試著了解他們的立場,以避免產生誤解。對於不勞而獲的成果,個人一向沒有興趣。

年幼之時,我因腿疾必須穿上鐵鞋行走,因此我上的是殘疾學校。學校的主管單位同時也管理另一所供心智障礙者就讀的學校,因此我懷疑兩所學校間有些課程是相通的。我對在學校的所學不復記憶,只記得一陣子學過編籃子,可惜這門有用的技能我卻學藝不精。

陰錯陽差選讀商科

本地的小孩通常在十一歲時參加中學的入學考試,但可能是因為我就讀於殘疾學校的緣故,所以錯過了考試。在雙親的爭取下,我得以在十二歲那年參加考試,並獲得基爾本中學(KilburnGrammarSchool)的獎學金。學校的師資優秀,我也在正規課程上接受了紮實的教育。1927年,我通過了大學先期入學考試,其中歷史與化學兩科成績優異。我又在中學待了兩年,為倫敦大學的中級考試作好準備。這段期間的課程,相當於大學一年級所修習的科目,所以我必須決定主修的科系。當時,我的第一誌願是歷史,但是後來我發覺要取得這方面的學位,必需通曉拉丁文;由於我上中學晚了一年,同年紀的同學已念了一年的拉丁文,所以我被分到科學組。因此,我只好轉到另一個表現優秀的科目,主修化學。不過我發現自己不喜歡數學,而這又是所有科學學位的基礎,所以我只有再度變更主修的科目為商業,這是當時基爾本中學剩下的唯一選擇。

回想這一段人生插曲時,我歸結自己之所以討厭數學,系因為只學了數學公式和運算過程,卻不了解其中的意義。假如我早一點讀到場普生(SilvanusThompson)的《輕松學習微積分》(CalculusMadeEasy)——讀書對各項運算的意義有清楚的解說——或是中學的數學課程也采取同樣的教法,那麽我很可能會繼續攻讀科學的學位。不過,還好並非如此,否則我大慨只能當一位平庸的數學家,絕對成不了第一流的科學家。我開始準備倫敦大學商學士的中級考試(除了基爾本中學並不教的會計學必須透過函授自修)。雖然我對這些商學科目僅具備粗淺的知識,我還是通過了考試。到了1929年十八歲時,我前往倫敦經濟學院繼續商學士的課程。1930年,我通過最終考試的第一部分。至於第二部分的課程,我決定選修產業組,據稱是培養工廠經理人的課程,不過大學對自己課程的說辭並不可盡信。我就在對這些都不了解的情況下,作了改變一生命運的重要決定。

進入倫敦經濟學院

普蘭特在1930年受聘為倫敦經濟學院的商學教授(特別是企業管理方面),之前,曾在南非的開普敦大學(UniversityofCapeTown)擔任類似的職務。我選修產業組的那年,普蘭持剛接掌這一組。1931年,在產業組課程結束前五個月左右,我參加了普蘭特主持的研討課程,給我帶來莫大的啟示。他引導我認識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雖然我在倫敦經濟學院所上過的一些科目和經濟學有關,但我從未修過經濟學。在普蘭持的教誨之下,我了解生產者會相互競爭,結果提供了消費者最需要的產品。他進一步說明,整個經濟體系是透過價格體系的運作來協調。當時我信仰社會主義,這些觀念對我堪稱為新奇。1931年,我通過商學士學位最終考試的第二部分。

由於我是在基爾本中學修習大學一年級的課程,而倫敦經濟學院規定必須在該校待上三年才能授予學位,因此我必須決定第三年要修習的科目。之前在第二部分的課程中,個人最感興趣的是產業法,因此我曾想利用這一年專攻產業法。假如我真的這樣做,無疑地將會往律師方面發展。然而,應該是在普蘭特的運作下,我獲得了倫敦大學1931年-1932年的卡塞爾爵士遊學獎學金(SirErnestCasselTravelingScholarshiP)。我那一年要在普蘭特指導下工作,這段期間也被倫敦經濟學院認可為在校修習。以上就是我如何一路走來成為經濟學者,而沒有成為編籃工人、歷史學者、化學家、工廠經理人或律師的經過。冥冥之中一切似有定數安排,非人力所能左右。

修完商學士的課程,我對會計學、統計學以及法律已有一些了解。雖然,我在倫敦經濟學院未曾正式選讀經濟學課程,但我個人對經濟學還是有了一點認識。我參與普蘭特的研討課程頗有所獲。也和同樣選修產業的朋友佛勒(RonaldFowler)一起討論經濟問題。當年的倫敦經濟學院規模不大,我認識了一批專攻經濟學的同學,彼此相互討論,特別是維拉·史密斯(VeraSmith,也就是後來的維拉·盧茲VeraLutz)、勒納、艾得堡(VictorEdelberg)等人。像我這樣未受過正規訓練而踏入經濟學的世界,事後證明反而占了便宜。由於未經正規的思考訓練,讓我在處理經濟問題的時候,有了更大的自由度。

市場機能與企業管理

我打算用卡塞爾獎學金前往美國,研究產業的垂直與水平整合。普蘭特曾在他的課程裏討論產業界種種不同的組織,但是我們卻缺乏一套理論來解釋為什麽會有這些差異存在。我決定去發掘潛藏其中的理論。在我的腦海中,還有兩個問題和這項主要研究計劃相關。普蘭特在課堂上談到經濟體系是靠價格體系來協調運作,同時他也批評政府產業的合理化的計劃——特別是協調各種不同運輸工具的計劃。然而,普蘭特在企業管理的課程上又提到,管理是在協調廠商內部生產要素。這兩種歧異的觀點該如何調和?假如所有必要的協調都已由市場提供。為何還需要管理呢?另外還有一個本質相同的疑惑,那就是蘇聯在1917年發生革命,但我們對共產體系如何運作卻所知有限。這也難怪,因為蘇聯的第一個五年計劃,是到了1928年才施行的。列寧曾說,在共產主義下,整個經濟體系將會以類似一個大型工廠的方式來運作。雖然一些西方的經濟學者認為這不可能,然而,在西方的世界就有不少大工廠,為什麽蘇聯的經濟不能像一個大型工廠來運作呢?

我帶著這些疑問來到了美國。我訪問了一些大學,但主要是為了我的研究專案而訪問企業以及工廠。我和每位我拜會的人士交換意見,閱讀有關的產業期刊以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Trademission)的報告。在美遊學一年結束之際,我對於產業組織的許多問題,仍然只有一知半解的感覺,但我相信部分的疑問已找到了解答。

經濟學家談到經濟體系的運作時,總認為是透過價格機制(或市場)來協調,但是卻忽略了使用市場仍有其成本的事實。從這個觀點來看,對市場以外的各種協調機能,不能一概以無效率視之——完全要取決於其成本和使用市場成本的比較。我知道,以這樣的方式來看問題,可能會影響對中央集權式計劃所采用的觀點。但同時我們也可藉以了解,何以生產因素的使用,有時是由廠商透過管理來協調,而有時則是由透過市場協調,這也正是我深感興趣的課題。一筆交易會在廠商內部完成還是透過市場來運作,應該要比較兩者的成本才能決定。其實這些都是非常簡單淺顯的道理,但是我卻花了一年的時間才搞清楚——即使到今天,仍有為數不少的經濟學者還不了解這個道理(或其重要性)。

我在倫敦經濟學院修習商學士的最後一年,剛巧能碰上普蘭特來此執教的第一年,實在是非常幸運的一件事。而能在次年榮獲卡塞爾遊學獎學金,又何嘗不是另一樁幸運的事。接下來還有更特殊的際遇。1932年,我進入就業市場,那一年正值經濟大恐慌以來最差的年份,倫敦經濟學院畢業生找不到工作的比比皆是,但我卻無此困擾。整個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1931年,黃麻工業界巨子波那(GeeBonar)捐助經費,在貝佛裏基(WilliamBeveridge)爵士和其他倫敦經濟學院人士的建議下,於丹迪(Dundee)成立了一所經濟與商業學校,主要目的是訓練有誌投入企業界的學生。高層人員1931年時已經聘好,而較低層的人事則在1932年才決定,這正是我的畢業找事的那年。現在回想起來,雖然我當時的經歷並不出色,但對這個職位可能比大多數經濟研究所的畢業生還更為適合。我在1932年10月受聘為丹迪經濟暨商業專校的助理講師。要不是該校在1931年成立,我真不曉得自己要作些什麽。結果各項發展都配合得恰好,而我也就按部就班地演化成為經濟學者。

初露鋒芒

我負責的三門課都從十月份開始。至於當時我是怎麽做到的,自己現在也無法想像。另一位助理講師布拉克曾經形容,當我來到丹迪的時候,整個腦袋裝的都是有關廠商的概念。幸運的是,有一門課是"企業組織"。我在一封寫給好朋友佛勒的信中,描述了我在第一堂課所講述的內容。這些素材日後成為《廠商的本質》(TheNatureoftheFirm)一文的主要論點。(199年瑞典皇家科學院在提及得獎理由時,曾經特別提到我的兩項著作,這是其中之一)。我在1932年根本想不到這些觀念以後會受到如此重視。我非常喜歡這那門課,所以我在給佛勒的信中描述了課程後,接著表達了個人很大的滿足感:"(我想)對這門課來說,我采用的是全新的教法,所以我覺得極為滿意。有一點我感到很自豪,這些全都是由我一個人構思出來的。"就如我在諾貝爾獎的得獎演說上所說的:"當年我只有二十一歲,陽光從未停止照耀。"

在丹迪任教期間,我開始閱讀經濟學的文獻——包括亞當·斯密、巴貝基、傑文斯、魏克司梯德(Wicksteed)、奈特等人的著作。布拉克在為《社會科學國際百科全書》(The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theSocialSciences)上撰寫我的生平介紹時,形容我在這段初出道的時期,態度"堅定得令人驚訝"。"他心目中的經濟學,不但要能處理真實世界的問題,而且手法還要精確。大部分的經濟學者如果能夠達到這兩項目標中的一項,就感到非常滿意了。但持平來說,我發現科斯在經濟學研究上的突出之處,就是同時達成了這兩項目標。"不管我是否真的成功,布拉克確實是說中了我在經濟學研究中一貫的目標。我把這一切歸諸於自己並非一開始就主修經濟學,而是先接受商科教育,因此我在開始展開經濟學研究時,是希望以此來了解真實世界發生的事情。

然而,我並沒有自外於經濟學之外的世界。1933年,錢伯霖的《壟斷性競爭理論》(TheoryofMononolisticpetition)以及羅賓遜夫人的《不完全競爭經濟學》(EconomicsofImperfectpetition)相繼出版。這兩本書在經濟學界激起相當大的波瀾,我也和其他人一樣卷入其中。當時仍在丹迪的我寫了一篇論文,采用羅濱遜夫人的分析方法來檢驗錢伯霖所討論的問題。該文發表於1935年。至於更能具體展現我一般性態度的,應該是那時我對預期所作的研究。

驗證蛛網理論

在丹迪任教期間,我在放假時會到倫敦經濟學院,大部分的時間我都和佛勒討論一些經濟學的問題,當時他已是倫敦經濟學院的助理講師。有一個問題令我們非常感興趣,那就是許多經濟學者相信,生產者在決定產出時,是假定目前的價格與成本在未來會維持在同樣的水準。有人提出證明,假如生產者是按照這種方式來運作,將會導致價格與產量的波動(這就是卡爾多提出的"蛛網理論")《cobwebtheorem》。一般認為蛛網理論的典型例子,是英國養豬產業的循環周期。我們作了一項統計研究雕查,結果一如我們所猜想,英國的養豬業者並沒有假設目前的價格會在未來維持不變。當價格高得異常時,他們預期價格會下跌;而當價格低得離譜時,他們預期未來價格會上揚。在我的通信記錄中顯示,我曾想過運用在這次研究中所發展的技巧,來探究生產者是如何形成在其他方面的預期——而佛勒也有類似的想法。當年我深感興趣的,是要具體量測經濟學者通常僅以理論性的方法來處理的概念,這是深受芝加哥大學舒茲所導出的統計需求表的影響。

除了有關預期的研究之外,我也開始展開對資本成本的調查研究,探討發行規模大小以及廠商的規模與業別對成本高低的影響。這些研究均未完成。不過佛勒倒是完成了一項有關鋼鐵生產的研究,主題是廢鐵與銑鐵之間的替代彈性,發表於1937年出版的《經濟學季刊》(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

我也期望自己未來能投入到類似的數量調查研究。但這份期望並未實現,原因並不難理解。1934年,我受聘為利物浦大學(UniversityofLiverpool)的助理講師,教授銀行學及財務學,兩門我幾乎不曾接觸過的學科。更重要的是,到了1935年時,倫敦經濟學院聘我為經濟學的助理講師,我的主要工作有三,一是教授獨占理論(接替轉到劍橋大學的希克斯),二是協助企管系的普蘭特教授,三則是擔任公用事業經濟學的課程[接替已前往南非的巴特森(Batson)]。有關獨占理論的課程,對我而言並沒有特別的困難。我們有羅濱遜夫人的書,同時我也寫了有關雙頭壟斷(duopoly)理論的文章。1937年,我發表了一篇名為《有關獨占理論的幾點註解》(NotesontheTheoryofMonopoly)的文章,其中有些觀念就是來自這門課程。至於我在企管系的工作則比較乏善可陳。我只準備了一些類似哈佛商學院的個案資料,並協助教學。

專攻會計學的愛德華茲(RonaldEdwards)也加入企管系的師資陣容,佛勒和我與他一起處理會計研究協會(AccountingResearchAssociation)的會務。我們曾深入探究,公開的會計報表的數學,可供經濟研究之用的程度如何。我們發現,只要這些數字的計算基礎已被使用者充分了解,便可以作為經濟研究之用;我們為此出版了一本有關英國鋼鐵工業的研究報告,使用的資料就是來自廠商公布的資產負債表。我也曾在《會計師》(TheAccountant)期刊上發表一系列有關成本會計的文章,這些文章曾被多次重印與引用;我想主要是因為在1930年代,這是當時唯一有系統地介紹機會成本觀念的文字,而這也是我在倫敦經濟學院授課的內容。

公用事業的領域

我個人主要的研究,還是和我所教的公用事業課程有關。我很快就發現,當時英國對公用事業的了解幾近於零,因此我對自來水、瓦斯、電力等產業,尤其是郵政與廣播事業進行了一系列的歷史研究。另外還有一篇著作值得一提。1934年,當我還在丹迪時,我撰寫了《廠商的本質》一文的草稿,把我1932年的講課內容作有系統的陳述。我到倫敦經濟學院後,把這篇草稿作了一些修改,投稿到《經濟學期刊》(Economica),並在1937年刊登出來。當時這篇文章並沒有引起註意。我還記得,期刊出版的那一天,在午餐的路上,有兩位商學科系的教授向我恭喜,但後來卻沒有再提起這篇文章。系主任羅賓斯也從來都沒提到。顯然,這篇文章並不是立刻獲得成功。

1939年9月,英國正式宣戰。先前我談到的工作及研究,都是屬於1932年到1939年的戰前階段。1940年,我被任命為林業委員會(Forestrymission——負責當時英國的木材生產事宜)統計處處長;1941年,再轉往隸屬戰時內閣辦公室(OfficesoftheWarCabi)的中央統計辦公室(CentralStatisticalOffice),負責軍需物資的統計工作——包括槍支、坦克及彈藥等項目。直到1946年時,我才回到倫敦經濟學院。這六年的公職生涯,對個人成為經濟學者的演化過程並沒有任何作用,有的恐怕只是更堅定我對經濟學的偏好吧!

當我回到經濟學院時,我負責的科目變成經濟學原理,這是對主流經濟學說作傳統性的解說。1946年,我發表了《相互關聯成本與需求下獨占廠商之訂價》(MonopolyPricingwithInterelatedCostsandDemands),主要是以我戰前講授獨占課程的資料為素材。同年我還發表了《邊際成本之論爭》(TheMarginalCostControversy),這篇文章可以顯示出我對經濟政策的研究方法和當代大多數經濟學者不同之處。

對邊際成本定價的批判

在大戰即將終結之際,戰時內閣辦公室經濟組的經濟學者開始考慮英國在戰後可能會面臨的問題。當時在經濟組任職的米德(JamesMeade)及佛萊明(JohnFleming),合寫了一篇有關國營企業定價政策的論文,提倡邊際成本訂價的觀念。凱恩斯當時擔任財政部的顧問,看到這篇文章之後,大表贊賞,並轉載於由他編輯的《經濟期刊》上。我和經濟組的同事威爾遜(TomWilson)卻不贊同該文的論點。我曾在《經濟期刊》發表了一篇評論的短文,而在戰後又寫了《邊際成本之論爭》(TheMarginalcostControversy)一文。其實,在米德與佛萊明的文章之前,我已經對贊同邊際成本定價的論點有所認識。勒納就曾在倫敦經濟學院極力鼓吹邊際成本定價的觀念,也作了深入的解說。個人即是透過對勒納觀點的思考,而形成了對邊際成本的不同看法。

我一貫主張,如果把邊際成本定價法當作一般性的政策,將會導致浪費無度,同時也會帶來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另外也可能造成租稅效果,在其他地方誘發原先不存在的價格與邊際成本間的差距。威爾遜指出,這樣的政策將會導致國營企業取代民間業者,以及以集中營運取代分散營運。事實上,由於經濟學者只致力於正確的邊際調控,完全忽略了他們的政策可能產生的副作用(當時邊際成本定價法是學院派經濟學者的主流看法)。我認為這些人根本就是言不及義,我曾把他們處理問題的方式稱為"黑板經濟學",因為他們談論的狀況只會發生在教室的黑板上。這時,我在倫敦經濟學院已經晉升為經濟學高級講師,主授公用事業,因此我主要的研究活動,仍是繼續對英國公用事業進行歷史的研究。1950年,我出版了《英國的廣播:壟斷事業的研究》(BritishBroadcasting:AStudyinMonopoly)這本著作。

1951年,我移民到美國。促成我作成這項決定的原因,一方面是對社會主義化的英國的未來缺乏信心;另一方面是我喜歡美國的生活(我曾在1948年在美國待了一段時間,研究商業廣播系統的運作),再加上個人對美國經濟學者十分仰慕。在老一輩的經濟學者中,我最尊敬奈特,而和我同輩的學者中,則屬史蒂格勒,剛才我也曾提到舒茲對我的影響。到了美國之後,我第一所執教的學校是布法羅大學(UniversityofBuffalo),該校公用事業的專家桑納(JohnSumner)曾在戰前造訪倫敦經濟學院,因此是由他推薦我來此任教。1958年,我轉往弗吉尼亞大學執教;到1964年,我又受聘為芝加哥大學教授。

剛到美國的時候,基於自己曾接觸過英國、加拿大以及美國的廣播事業,於是決定對廣播經濟學作深入的研究,基本上,這也是持續我在倫敦經濟學院的研究,我也搜集了相當多的相關資料。由1958年到1959年的一整年,我都在斯坦福大學的行為科學高級研究中心(CenterforAdvancedStudyIntheBehavioralSciencesatStandford)度過,在那段期間,我寫了一篇名為《聯邦通訊委員會》(TheFederalmunicationsmission)的文章,刊載於《法律與經濟學期刊》(JournalofLawandEconomics)。這篇文章的發表,產生了相當深遠的影響。

財產權制度

在那篇文章中,我探討了聯邦通訊委員會對於分配無線電頻率波段的作業。我建議應該銷售頻率的使用權。這種透過價格方法來配置資源的方式,就經濟學者來說,絕不是什麽新鮮的課題[事實上這種作法,已經由貿塞爾(LeoHerzel)建議用在無線電頻率波段的配置上]。但在我的文章比較特別的是,還額外探討了這項權利的性質。無線電頻率波段使用上的主要問題,是相同或鄰近頻率所傳送信號之間的幹擾。我主張,假如賦予使用權清楚的定義,同時也可以移轉,那麽原始的權利為何就無關緊要了——因為透過移轉及結合將可以達到最佳的結果。因此,我寫下:"(使產值最大化的)最終結果,與法律(地位)無關。"這個我看來非常簡單而淺顯的主張,卻受到當時與我接觸的芝加哥大學經濟學者質疑。他們甚至認為我應該刪除上面的那段文字。然而,我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後來在文章發表之後,有一次在戴瑞克特家中舉行的聚會中,我說服了芝加哥大學的經濟學者,讓他們接受我的正確觀點。他們也邀請我再把這些想法寫出來,發表在《法律與經濟學期刊》上。

我以滿腔的熱情來進行這項工作。當時《法律與經濟學期刊》在戴瑞克特主編下所獲得的成就,一直令我敬佩有加。該刊所登載的論文探討了企業的實際運作、不同財產權制度的效果以及管制系統的運作。我曾想過,假如經濟學(特別是產業組織這部分)要進一步地發展,應該加強刊登這方面的論文,只是當時這些論文很難為正統的經濟學期刊所接受。我這篇有關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文章就是一例。

不過,我還想超越該文的內容,用更一般化的方法來處理財產權制度(Propertyrightssystems)的原理。在《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文章中,我曾論及史特基斯與布立基曼(Sturgesv.Bridgman)的案例,但我還希望能深入檢討其他比較麻煩的個案(由於我在倫敦經濟學院求學時的經驗,我對法律個案並不陌生)。同時,長期以來(也是自學生時代以來)我一直有一種想法,雖然庇古的《福利經濟學》(EconomicsofWelfare)一書就其所探討的問題是偉大著作,但他的經濟分析並不是相當紮實。我在《聯邦通訊委員會》中,曾兩度提及庇古的著作,但並沒有深入討論他的觀點,因為那篇論文是專註在無線電波段頻率使用的配置問題。然而,透過和芝加哥大學經濟學者的討論,我認清了庇古的分析方法在經濟學領域的強勢影響,於是我就著手直接探討庇古的分析方法。同時,我也希望討論大於零的交易成本對分析的影響,這個問題在《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中,只於附註的部分提及。我把以上這些目標或主題結合起來,寫成《社會成本問題》(TheProblemofSocialCost)這篇論文。

這篇文章一經發表,馬上就深受各界註意。各種贊成或反對的文章紛紛出籠,使該文堪稱經濟學文獻中最廣受討論的文章之一。這篇文章涵蓋我曾長期思索,但一直未執筆寫出的觀點。說也湊巧,要不是那些芝加哥的經濟學者對《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章節提出反對意見,恐怕我也不會撰寫《社會成本問題》,而其中的觀點也將繼續潛藏在我的腦海深處。

交易成本大於零

這篇文章是1960年夏天執筆撰寫,地點是我當年接觸法律報告的倫敦經濟學院。找在文章中主張,庇古在看待所謂的"外部性"(externality)問題時犯了錯誤。基本上,這是一個相互的問題,但庇古沒有看出這一點(或是納入分析中),使得他(以及追隨他的經濟專家)無法發展出一套適當的分析方法。在交易成本為零(這是他的分析中隱含的假設)的情況下,庇古的政策建議根本沒有必要,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透過雙方的協商即可產生最佳化的結果。然而,實際的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如果要探討真實世界的狀況,就必須假設交易成本大於零。假如這樣作的話,除非我們清楚了解交易成本以及個案的實際狀況,否則就無從主張什麽政策建議才最為恰當。這些相關資料,只有透過實證研究才能取得。

因此,我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只是提出一種研究方法,而不是提供答案。就如我在該文中所說:"唯有從實務面來仔細研究市場、廠商及政府如何來處理不利效果的問題,才能對政策有較令人滿意的看法……我深信經濟學者以及政策制定者通常都會高估政府管制所可能帶來的利益。縱然我這項看法獲得證實,也只不過是顯示應該進一步節制政府的管制,還是無法指出界限應該畫在何處。我總認為,我們應該對以不同方法來處理問題所產生的實際結果,作仔細的探索,才能知道界限所在。"

在《社會成本問題》發表一、兩年後,我接到芝加哥大學的聘書。吸引我前往該校的原因,有部分是我要負責《法律與經濟學期刊》的編輯工作。我先前已經提到,個人對該刊以及其所刊載論文的敬意。我希望能夠接續這項工作,所以就欣然來到芝加哥任職。我非常喜歡這項編輯工作,憑藉著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在法律與經濟學研究計劃方面的資源,再加上提供在期刊上刊登稿件的機會,我得以鼓勵經濟學者以及法律學者進行《社會成本的問題》中所倡導的實證研究。在我的努力下,許多傑出的論文相繼刊出,讓我度過一段非常快樂的時光。每篇文章都值得重視。在七八十年代,類似性質的論文也開始出現在其他的學術期刊上,其中許多都引用了《廠商的本質》以及《社會成本的問題》這兩篇著作。我覺得此刻正是把個人有關生產的制度性結構的論著結集出版的時機,因此,我在1988年出版了《廠商、市場與法律》(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一書,將我在這方面的主要論文重新付印,也包括一篇介紹個人中心思想的專文。

另一件影響個人思想演化的事件發生在1987年,當時威廉生(OliverWilliamson)以及溫特斯(SidneyWinters)在耶魯舉辦了一場研討會,慶祝《廠商的本質》一文發表50周年。這次盛會,恐怕是我這一生參加過的研討會中最好的一場。八位非常傑出的經濟學者所發表的論文,並不是對《廠商的本質》一文給與褒貶,而是針對該文所提出的議題作深入的檢討,並對文章的內容加以引申與更正——如果他們發現其中有誤時。在這次會議中,我也發表了三次演講,分別闡述這篇文章的起源、意義及影響。

溫故知新

參加研討會以及準備演講稿,對我個人思想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撰寫《社會成本問題》這篇文章,以及在60年代和張五常(StvenCheung)所作的後續討論,讓我了解到交易至經濟運作的廣泛影響,但是我還未曾有系統地評估這個問題。威廉生在地的論文中,提到《廠商的本質》一文中的理論甚少在實際應用,主要可歸因於該文並非"操作性"(operational),他的批評我認為大致無誤。我想他的看法是,交易成本的概念並沒有納入一套一般性理論之中,以供我透過實證研究來驗證或發展。事實上,這並不是件容易的事。

一般的經濟理論都假設交易成本為零,如果在裏頭加入交易成本的考慮,將會造成結構全面改變。即使將範圍局限在《廠商的本質》中的理論,還是會發現,要做到具有操作性,仍有難以克服的障礙。為了生產特定的產出結果,必須協調各項生產因素,而這項協調工作是要由廠商內部的行政程序來完成,還是借助市場的價格機能,乃是取決於不同協調方法的相對成本,至於有無利潤,則要看絕對數字而定。但是,決定這些相對與絕對成本的因素為何?要找出這些因素並不簡單,但更困難的問題還在後頭。我們的分析工作不能只局限於單一的廠商。一個廠商的協調成本以及所面對的交易成本,受限於其采購投入要素的能力;而供應這些要素的廠商,他們的供給能力有相當部分是取決於本身的協調成本及所面對的交易成本的水準;同樣的,他們的供應廠商又會受到類似的影響。因此,我們所要處理的是一個相互關聯的復雜結構。

耶魯的研討會重燃起我對《廠商的本質》所提出各項議題的興趣,我當下決定,一旦手頭上已承諾的事項告一段落,就要全心投入,期望能針對影響生產的制度性結構的因素,協助找出一套分析的理論。此時,我在研究的路上已不再孤獨。由研討會上發表的論文可以顯示,許多重要的研究工作已在進行,以求理論的理清與改良;同時許多高水準的實證研究也在進行之中,將可提供數據資料,供未來進一步研究之需。我們已開始關註需要解釋說明的事項,雖然要達到目標,需要許多經濟學者多年的投入,但我深信,我們必定能為生產的制度性結構建立完整的理論。盡管在這條路上我顯然無法全程參與,但我在耶魯研討會的時候已下定決心,將把自己余生之力從事這件工作。

到了1991年,我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讓我獲獎的兩篇文章,分別是五十多年前發表的《廠商的本質》以及三十年前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第一篇在當年備受冷落,而第二篇的重要性則引發各方的論爭,兩者可以說都未曾立即獲得經濟學界的贊同。如果說這兩篇文章的重要性已經受到一致的肯定(我不敢確定是否真的如此),那應該也是最近的事。威林在斯德哥爾摩的頒獎典禮提到,我"大幅改善我對經濟體系運作方式的認識",又加上一句,"雖然找們花了相當長的時間才了解這件事。"

原創性的源頭

希望這篇講詞能真正回應伯烈特教授的要求,有助於各位了解"原創性的觀念由醞釀到終於為同行所接受的過程"。不知道我的故事對各位有什麽啟發呢?大家常說,原創性的觀念通常來自初入行的年輕人,這完全符合我的狀況。1932年,我是在丹迪專校的一次演講時,將交易成本的觀念導入經濟分析之中,當時我只有21歲。如果說經濟學是我的領域,那我當時不過是初入行而已。然而乍看之下,實在很難了解為何把交易成本納入經濟分析之中,會算是"原創性"的構想。我初次來美國時所帶著的疑惑,其實任何人都不難發現,而我提出的解決方案,也相當簡單明了。

其他的經濟學者之所以未能將交易成本納入分析,並不是他們不夠聰明,而是因為他們在研究過程中從未考慮經濟的制度性結構的問題,因此也就不會碰觸到令我感到疑惑之處。為什麽會發生這樣的狀況?套用丹塞慈(Demsetz)的解釋,系因為從亞當·斯密提出經濟體系可透過價格系統加以協調的看法之後,自他以後的經濟學者,都以將這套理論規格化為主要任務,由此導出了把經濟體系的運作視為極端分散的理論。這誠然是人類智識發展上的崇高成就,具有其恒久的價值,可惜以經濟學而論,其視野卻失之偏頗,以致忽略了經濟體系裏頭一些非常重要的性質。這些背景說明,或許多少可以解釋何以《廠商的本質》在發表後,並沒引起什麽註意。

至於為什麽《社會成本問題》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吸引各方的註意?我在前面已經詳細說明撰寫這篇文章的特殊背景。正因如此,這篇文章一發表後,即刻受到芝加哥大學一群有影響力的經濟學者全力支持,特別是施蒂格勒。我的論點是,在交易成本為零的環境下,資源配置與負債的法律地位無關。施蒂格勒將之命名為"科斯定律"(CoaseTheorem)。這樣更加深各方對這篇文章的註意,許多攻擊以及防衛科斯定律的文章紛紛出籠。

科斯定律所探討的是零交易成本下的狀況,這一點對該文受到矚目也有所幫助,因為大部分的經濟學者都習慣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下從事分析,盡管這項假設大為背離真實世界。大家似乎未發現,此一定律可以應用到交易成本大於零的真實世界,前提是交易成本不會因負債的法律地位變動而受重大的影響,而這一前提一般都能成立。說也奇怪,我的討論中未納入符合真實世界的大於零的交易成本,好像使各界對該篇論文的註意不減反增。另一個引起廣泛討論的原因,是因為我批判了庇古的分析方法(當時大部分經濟學者都奉為圭臬)。因此,有許多經濟學者為文為庇古答辯(其實也是在為自己答辯)。

另外有一點和前述純經濟分析技無關系的是,該文探討財產權制度原理以及法律對經濟體系運作的影響,因此擴大了法律的經濟分析這個領域,使其不再只局限於反托拉斯的政策。該文也引起美國各法學院的法律學者與經濟學者的興趣,進而催生了大量的文獻報告,並導致"法律與經濟學"這門新興學科的興起。

真理長存

在種種特殊因素的因緣際會之下,使這篇文章能迅速成功。不過如果因而認定,一篇文章的論點要為人接受,必須靠一群賢達之士的支持,或是能引發爭論等等,這就是誤解了。其實以《廠商的本質》為例,發表當時並未引起註意,但現在卻已對許多經濟學者的思想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如果是好觀念,即使不像《社會成本問題》具備上述那些因素之助,遲早還是會為人所接受。套句我師普蘭特之師坎南(EdwinCannan)的話:"錯誤的觀念只能幸存一時;唯有真理才能長存,贏得最終的勝利。"

在《廠商的本質》及《社會成本問題》的分析廣受認同後,未來的工作是什麽呢?諾貝爾獎委員會曾說,我已為建立制度性結構的理論提供了磚塊,那麽現在我們要做的是,找出些磚塊的相互關聯,以建立起這樣的理論體系。我希望自己能在這方面的工作貢獻心力,然而時不我予,我個人的生命之路已近尾聲。盡管如此,還有其他優秀的經濟學者會繼續研究工作,一個完整的理論輪廓應該會在不久之後開始浮現。相信未來這些學者之中,也一定會有人受邀來成為這一系列講座的演講者,向各位報告他們的演化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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