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西方哲學史》第十章斯賓諾莎 2

斯賓諾莎的形而上學體系是巴門尼德所創始的那樣類型的體系。實體只有一個,就是「神即自然」;任何有限事物不獨立自存。笛卡爾承認有神、精神、和物質三個實體;固然,甚至依他講,神在某個意義上也比精神和物質更稱得起實體;

因為神是創造精神和物質的,要想毀滅它們就能把它們毀滅。

但是除開對神的全能的關係之外,精神和物質是兩個獨立實體,分別由思維和廣延性這兩種屬性限定。斯賓諾莎絕不同意這種看法。在他看來,思維和廣延性全是神的屬性。神還具有無限個其它屬性,因為神必定處處都是無限的;然而這些旁的屬性我們不明了。個別靈魂和單塊物質在斯賓諾莎看來是形容詞性的東西;這些並非實在,不過是「神在」的一些相。基督教徒信仰的那種個人永生決無其事,只能夠有越來越與神合一這種意義的非個人永生。有限事物由其物理上、或邏輯上的境界限定,換句話說,由它非某某東西限定:「一切確定皆否定。」完全肯定性的「存在者」(神)只能有一個,它必定絕對無限。於是斯賓諾莎便進入了十足不沖淡的泛神論。

按斯賓諾莎的意見,一切事物都受著一種絕對的邏輯必然性支配。在精神領域中既沒有所謂自由意志,在物質界也沒有什麼偶然。凡發生的事俱是神的不可思議的本性的顯現,所以各種事件照邏輯講就不可能異於現實狀況。這說法在罪惡問題上惹起一些困難,讓批評者們毫不遲疑地指點出來。有一位批評者說,按照斯賓諾莎講,萬事皆由神定,因而全是善的,那麼,他憤憤地問,尼羅竟然殺死母親,這難道也善嗎?莫非說亞當吃了蘋果也叫善?斯賓諾莎回答,這兩件行為里肯定性的地方是善的,只有否定性的地方惡;可是只有從有限創造物的眼光來看,才存在所謂否定。唯獨神完全實在,在神講,沒有否定;因此我們覺得是罪的事,當作整體的部分去看它,其中的惡並不存在。這個學說固然大多數神秘論者曾經以各種不同形式主張過,很明顯和正統教義的罪業降罰說無法取得調和。它和斯賓諾莎完全否認自由意志有密切關聯。斯賓諾莎盡管絲毫不愛爭論,但是他秉性誠實,自己的意見無論當時代的人覺得多麼荒謬駭人,他也不隱諱,所以他的學說受人憎恨原是不足怪的。

《倫理學》這本書里的講法仿照幾何學的體例,有定義、有公理、有定理;公理後面的一切都認為由演繹論證作了嚴格的證明。因此他的這本書也就難讀了。現代一個作學問的人,不能設想他聲稱要確立的那些東西會有嚴格「證明」,對證明的細節勢必感覺不耐煩,事實上這種細節也不值得掌握。

讀一讀各命題的敘述,再研究一下評註就夠了,評註中含有《倫理學》的不少精萃。但是假若怪斯賓諾莎用幾何方法,那也表明缺乏認識。主張一切事情全可能證明,這是斯賓諾莎哲學體系的精髓命脈,不僅在形而上學上如此,在倫理學上也一樣;所以證明萬不可不提。我們不能接受他的方法,那是因為我們無法接受他的形而上學。我們不能相信宇宙各部分的相互聯系是邏輯的聯系,因為我們認為科學法則要靠觀察來發現,僅仗推理是不成的。但在斯賓諾莎講,幾何方法非用不可,而且和他的學說中最根本的部分是血肉相連的。

現在來講斯賓諾莎的情感理論。這一部分放在關於精神的本性與起源的形而上學討論後面,這個討論到後來推出「人的精神對神的永恆無限的本質有適當認識」這個可驚的命題。但是《倫理學》第三卷中講的那種種熾情惑亂了我們的心,蒙蔽住我們對整體的理智識見。據他講,「各物只要它是自在的,都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因此起了愛、憎和紛爭。

第三卷里講述的心理學完全是利己主義的心理學。「凡設想自己的憎惡對象遭毀壞者,會感覺愉快。」「我們若設想有誰享受某物,而此物僅只一人能夠佔有,我們會努力使這人不能獲有此物。」但是就在這一卷中,也有些時候斯賓諾莎拋掉數學論證化的犬儒態度外貌,道出這樣的話:「憎受到憎回報則增強,但反之能夠被愛打消。」按斯賓諾莎的意見,「自我保全」是各種熾情的根本動機;但是我們自身當中的實在、肯定性的東西,乃是把我們與整體統合起來的東西,並不是保全外表分離狀態的東西,我們一體會到這一點,自我保全就改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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