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最好的辯護《爭取自由使人心焦力瘁》(1)

國家安全和言論自由之間的矛盾是真正的麻煩,每一個對民權負責,同時又關心自身安全的社會都應正視和解決這種衝突。在這方面,現實情況與支持對所謂黃色淫穢物品進行審查的理由就不同了。在大多數黃色淫穢物品案件中,這種衝突是由人們分析解釋出來的,根本不需要實際存在。

在一個自由的多樣化社會中,有足夠的地方去滿足一些人從淫穢物品中得到快感的需要,也提供足夠的保護,使另外一些人不受那些令人不快的物品干擾。

你有權揮舞你的拳頭,但必須在沒碰到我鼻尖前就停住,這條指導性原則指出了一種可行的方法,去限制純粹冒犯性的物品。

可是對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來說,就無法定出簡單的規則,因為言論可能泄露國家安全,造成很大危害。然而,以下指導方針不無裨益。

首先,大部分認為言論自由將危及國家安全的說法都是不真實的,這種說法甚至連提出此種理論的政府官員自己都不相信。那個符咒般反復襲用的國家安全老譜,明眼人很容易看出只不過是一種權宜之計,僅僅為了某種政治上的好處,避免個人或政治上的難堪。

所有關於國家安全,或公司安全,大學安全或任何一種機構的安全之說,都應該受到嚴格的檢驗,以便搞清什麼是虛構的,什麼是實際存在的。但這也不能消除矛盾衝突在安全和自由之間仍會有些真實而難以處理的衝突案例。

美國憲法目的在於消除對自由的疑惑,可是有些案例即使用這種推定也解決不了,尤其是,當真正出現了國家安全利益超出了言論自由憲法原則推定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找到適當的方法去解決爭端。

解決的辦法不能撒手讓那些負責安全的人去幹,尤其是政府行政部門或軍隊。經驗告訴我們,在危機時刻把決策的權威託付給他們是不可靠的。十分幸運的是,為著我們自由的生存,總是有一些美國人,常常是少數幾個人,有時並不直接牽涉到他們的利害關係卻勇敢地站出來與政府的高壓作鬥爭,甚至在危機時分也義無反顧。

根據美國憲法制定的制度,只要有一個人反對政府的行為,就足以構成一個爭議、一場訴訟,最終必須由司法部門去解決。這並不意味著正義公道在國家存亡的真正危機前應不聞不問。


正像前最高法院大法官阿瑟戈德伯格曾經說的:憲法保護個人權利不受侵犯,但它也不是一種自殺協定。正是在危機時刻,當短期利益和長遠保證之間的平衡發生傾斜,法院就顯示了最要緊的作用保持或恢復正確觀察事物的態度。自由與國家安全之爭長期存在,鬥爭中我們預期行政和司法單位會支持後者。

司法當局,它的成員的終生職位,它傳統的獨立性及其獨特的維護美國人天賦不可剝奪權利的地位,使其成為一個在危急時刻抵禦怯懦避免衝動的最適當機構。

可是,自由不是可以一勞永逸地永久留存的商品,它不能被動地保留著。為民權而戰鬥,正像美國民權聯盟創始人羅傑鮑德溫經常喜歡說的那樣,永遠不能一戰而勝,它必須由新一代人來保持,通過戰勝新的危機來維持活力。托馬斯潘恩在美國獨立革命前夜,教導我們的話語現在看起來仍然是千真萬確的:希望收穫自由帶來的果實的人,必須殫精竭慮地去支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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