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博格曼拉比案》(18)

在得出這些重大結論後,通常法官都會作出對我方有利的裁決。可此案絕非尋常,戈特爾法官也就隨後作出了一些奇怪的不合邏輯的決定。

首先,他辯解說,雖說特別檢察官的聲明是違法的,不合時機的,但它並沒有違反“庭外協議的具體內容”。法官承認該協議確實明確地禁止“在認罪後向記者發表聲明”,但他強調“協議中沒有提到判決後向記者發表談話的問題。”(他故意視而不見這樣一個事實,即判決明擺著在認罪之後,因此沒有必要再加贅述。)耍了這樣一個怯懦的小手腕,法官就可以作出結論說,特別檢察官的聲明並沒有在技術上違反《聖托貝羅》案例法的規定。

第二,戈特爾法官轉而討論特別檢察官在州法院量刑時,實際上所作的建議是什麼。在這個問題上他的結論也是對我們有利的:

毫無疑問,特別檢察官作出不再加刑的建議是不甚情願的,沒有完全按照庭外協議所規定的條款去做……

現在又遇到那種通常的慣例:沒有完全遵守庭外協議的結論應該使裁決對我們有利,特別是鑒於這位法官如此注重要求斟字酌句地按協議內容辦,從而得出特別檢察官不合時宜的非法聲明並沒有在技術上違反庭外協議。誰曾想,這回戈特爾法官來了個180度大轉彎,又不要求斟字酌句按協議條款辦了:

如果特別檢察官假裝自己是真心實意地做出這個判刑建議……那反而會顯得虛偽透頂。


這樣,戈特爾法官用一番雜技般高難度的花言巧語得出結論,特別檢察官抨擊聯邦法院判決不合時宜的非法聲明,並不能使他作出不利於博格曼的裁決,因為它並沒有違反庭外協議的具體內容;這也不能使他作出有利於博格曼的裁決,因為海恩斯真的字斟句酌地按庭外協議去辦,反倒顯得“虛偽透頂”了。博格曼橫說豎說都得輸,博格曼死說活說都不能贏,誰叫你叫博格曼來著!!

戈特爾法官的裁決說明他是個沒有膽識的人,不敢作出有利於博格曼的判決,即使在認定所有的基本事實都對博格曼有利的情況下也不敢。當我讀他的裁決時,我對他滋生出一些惻隱同情之感:他總的來說是一位正直聰穎的法官,他認定事實都對我們有利,這是何等難能可貴。可是他就是不敢簽署使博格曼獲得自由的人身保護令,因為媒體和大眾的憤怒將會排山倒海般而來。我認為他是有意無意地在把這一重負分解開來;在他的結論中對事實作出認定,以使我們在上訴法院能比較有利地申訴。如果上訴法院準備依照這些事實作出結論,它就會裁決博格曼不必入獄。這樣戈特爾法官作為核查事實的人就很好地完成了任務,又不致惹得新聞界怒氣沖天。比起被指派單獨審理本案的新法官,由3個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是比較能經得住這種壓力的。


戈特爾法官不願承擔釋放博格曼的責任,最明顯的暗示在他結論的最後一段,關於博格曼在上訴前取保的請求。在判決書里,戈特爾承認這是一個錯綜複雜又嚴密的案子,但他就是不肯就取保的請求作出裁決。

這種遜讓自己職權範圍內義務的做法,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果然,當我們到上訴法院去申請取保時,法官毫不掩飾他們心煩意亂的狼狽之情。按照法律,取保是由聯邦地區法院決定的,戈特爾法官沒有理由把自己的責任推卸給他們。可博格曼案絕非尋常,新聞界和輿論的幽靈遊蕩在法庭上,戈特爾法官盡管享有終生法官職位,也得乖乖地俯首聽命於新聞界的淫威,被玩弄於股掌之中。


上訴法院輕而易舉地就作出裁決:博格曼在上訴法院作出結論之前應準予交保候審,不受監押。上訴法院首席法官歐文·考夫曼——在猶太人保衛同盟案中判決我們勝訴的那位法官——在法官席上宣布,“本案中有一些極為嚴重的問題,”他敢肯定,“博格曼有可能勝訴。”

可是幾個月後上訴法院就本案的實體進行辯論時,原先裁定取保請求的三位法官都換下去了,三位新法官似乎一上來就打算否定我們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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