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根 創意是伴 Bridging Creativity
區分文化與國家,意在說明民族/國家不是文化多樣性的唯一單元,種族、地域、社群、階級、性別、代際乃至個體等等都是文化的不同單元,去邊界意義上的全球化,可能破壞民族國家意義上的文化自主性,也可能喚醒非民族—國家意義上的文化的自覺性。所以考恩(Tyler Cowen)認為;“認為全球化破壞了文化多樣性,這一說法其實預設了一個集體主義的多樣性概念。
它是在對一個社會與另一個社會,或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進行比較,而不是比較一個人與另一個人。它還預設了多樣性一定是以不同地理空間的文化差異形式出現的,而且肉眼應該能觀察到這種差異。”[49]因而維護文化多樣性就必須深刻反思在一個民族內部、一個文化共同體內部及其相應的政治結構之制度性安排是否妨礙著本土文化多樣性的發育成長,這不僅是指多種文化的共處繁榮,也包括共同體內部不同群體的文化能夠獲得各群體彼此之間的相互認可及國家法律的切實保障。
在這個意義上,全球化不但不與多樣化對立,而且打開了此前被國家意誌刻意封鎖的外部世界的形象和觀念,展示了一個廣闊的選擇空間,使得政治共同體內部原本受到壓抑的種種亞文化群體能夠在國家控制之外傳播自己的文化,在一統政治權威和意識形態內部爭得若干縫隙伸展和擡頭,進而反抗借國家力量推行的文化、價值和生活方式。
毫無疑問,一個正在走向文明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充分占有文化資源的社會,文明的程度與文化自由的廣度和深度成正比,只有封閉和愚昧社會才會限制自由選擇、阻塞文化傳播,究其實,它所維護的既不是真正的民族文化,也不是任何具有合理性的地域文化,而是少數集權者專橫權力和政治利益。文化的特殊不是僵化的存在和歷史的遺留,不是由過去的歷史、神話、文化傳統、語言、價值觀念、政治制度等一勞永逸地塑造的,它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建構的過程、不斷變化的現實。在此過程中,學習、取資其他文化是繁榮自我的必要方式。
第二,任何一種文化本身就是多樣性的,它與全球化的關係形式也是多樣的。
“文化”的概念過於複雜,僅就其多樣性而言,至少可以分析出這樣幾點。其一,文化總是在發展、變化之中,技術上的每一個發展都可能導致文化的變革,因此沒有一成不變的、實體狀態的文化。其二,文化包括著不同現象,科學、體育、時尚、文學、藝術和宗教等都是文化,不但它們相互之間只存在著維特根斯坦後期所說的“家族類似”(family resemblance)而沒有什麽共同的本質,[50]
而且每一個文化部門,也都是充滿差異的話語和實踐,所以什麽是音樂、什麽是小說之類,從來都是不好回答、甚至就無法回答的問題。其三,文化是如此的多樣,因此它與全球化相關的方式也是多樣的,不存在一個可以普遍適用的文化全球化模框架。美國學者阿爾布勞(Martin Albrow)認為:“全球化並不是在單一的方向上發生作用的,它也並不是一個使文化和社會中的一切預先存在著的趨勢統統得到了改變的過程。我們應當對一系列相當不同的現象予以區分,這些現象雖然總的講都屬於‘文化’這個題目之中的事情,但卻因各自置身於其中的那些經濟、技術和權力領域而表現出相當不同的品性。我們著手談論種種觀念、價值觀、主題、概念、想像的世界、風格、規則、意識形態、話語、邏輯等等,但不是把它們當作由被叫做‘文化’的那種系統中的種種成分構成的辭典來談論,而是把它們當作一個以種種可被無窮無盡地開發利用的方式構成的世界中的現象所具有的形形色色的特性和因果來談論。”[51]
以為全球化會帶來同質化,這是以標準化來認識全球化,把文化產業僅僅視為工業主義的批量生產的延伸,相信隨之而來的差異的消除;以為全球化是不同文化的雜交,這是以一個固定不變的“文化之根”為文化之源,把文化發展理解為同一根基所派生出來的東西,而不是一種永遠變化的創造過程。
以文化產業為例,它所生產的商品與服務因其具有標準化特征,而在全球化進程中扮演了先鋒的角色。但文化產業也並不全然對多樣性相對立。阿爾布勞認為:“標準化是為全球性的文化參與所必備的一定技術先決條件——例如在錄音設備的規格方面或在全球性的競爭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同時,它也因此而可能為在對這些技術先決條件的使用上的最大限度的多樣化準備了條件。
所以,雖然從具有不同種族傳統的藝術表達方式的接觸中也許會產生出新的藝術形式,但是,同樣可能的是:由於其擁護者們可以輕松自如地保持接觸,因而,傳統的藝術形式也許便可以得到前所未有的維持。……其結果是世界的多重化(multiplication)和多樣化(diversification),而不是同質化或雜交化更好地表現了全球化條件下占主導地位的文化關係形式。”[52]因此,以外來文化商品與服務會導致同質化而拒絕,是沒有充分根據的。進而,文化當然是一種商品和服務,但同時也一種公共資產,這個“公共”並不限於某一國家和地區,在最後的意義,它是人類的公產,一國政府沒有理由禁止本國公民分享這一資產。
第三,文化的多樣性是在文化交流、文化對話中呈現並發展的,多樣性不能排斥全球文化的共通性。
[47][英]齊格蒙德·鮑曼:《現代性與矛盾性》(1991),楊渝東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31、158頁。
[48]費孝通:《“美美與共”和人類文明》(2004),《費孝通論文化與文化自覺》,北京:群言出版社2007年版,第440頁。
[49][英]泰勒·考恩:《創造性破壞——全球化與文化多樣性》(2002),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141頁。
[50]維特根斯坦此論意在超越狹義的、局限於語義學靜態表征的觀點,而充分重視語言表達式在特定語境中合理應用。他通過比較語言遊戲與普通遊戲來說明其觀點。球類遊戲、紙牌遊戲、劃船遊戲之間其實沒有什麽共同的東西。只是因為它們都被稱為遊戲,所以就假定它們一定有共同的性質。如果我們比較一系列遊戲的話,我們發現第一個具有跟第二個類似的性質,而第二個又具有跟第三個另一種——不同的——類似的性質,如此等等。也許第一個和第三個也有某些類似之處,但是這不同於第一個與第二個之間的或第二個與第三個之間的那種類似之處。因此,“遊戲”的類的一切成員之間不具有共同的可加以定義的性質,而只有維特根斯坦稱之為“家族類似”的東西。讓我們考慮一下在一個家族之內看到的那種類似之處。彼得和保羅在體形上相似,但面孔不像,而保羅和約翰在體形上不像,但面孔像。彼得和約翰在體形上、面孔上都不像,但講話的樣子像。彼得、保羅和約翰有“家族類似”,但他們沒有某種共同的特征。(參見[奧]維特根絲坦:《哲學研究》,李步樓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51][美]馬丁·阿爾布勞:《全球時代》(1996),高湘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227—228頁。
[52][美]馬丁·阿爾布勞:《全球時代》(1996),高湘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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