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文化的主體性:誰在焦慮?如何認同?怎樣自信?(1)

摘要:從“文化”即“人化”,並且包含著價值理念、習俗制度、器物成果三大要素的實然性視角看,文化的主體歸根結底是個體性之人;只有當他們之間達成了特定的文化共識後,各種文化性的集體或團體才會形成。同時,由於價值理念占據著核心地位,不但習俗制度和器物成果、而且文化本身都必然具有高低優劣的規范性等級差異,所以才會引發不同文化的張力沖突(在現代歷史階段上首先又是中西文化的張力沖突),並且將人們拋入到“文化焦慮—文化認同—文化自信”的因果鏈條中。但不管站在怎樣的規范性立場上,一個人只有通過批判性的理性反思(而不是無批判的同情理解),才能在實質性意義上真正讓自己走出文化焦慮,實現文化認同,確立文化自信。

在“文化自信”已然成了主導口號的當前氛圍下,再來探討“文化焦慮”和“文化認同”這樣的話頭,好像有點兒不合時宜。不過,動動腦筋就會發現,正是由於後二者的緣故,前者才會正兒八經地浮現在臺面上,因為要是人們絲毫“焦慮”也沒有了,都能充分“認同”了,誰還有那閑工夫提出“自信”的訴求呢?基於這一考慮,本文打算抓住“主體性”的要害,盡可能遠離規范價值學的應然性層面,主要采取元價值學的實然性視角,單純在學理性的層面上,分析一下“焦慮—認同—自信”這根在邏輯上可以說是水一到渠就成的文化性因果鏈條。

在此要澄清的一點是,本文盡可能遠離規范價值學的應然性層面,主要采取元價值學的實然性視角,其實是想達成下面這個目的:雖然不同的人(包括筆者在內)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各種具體的文化現象總是懷有五彩繽紛的規范性態度訴求——張三圍繞這些歷史悠久的文化思潮產生了焦慮,李四一直認同那種博大精深的文化傳統,王二麻子則對另一類時髦摩登的文化理念確立了自信,但本文既不打算對於任何具體文化現象的好壞對錯、高低優劣展開規范性的價值評判,也不準備闡釋或提倡非認知領域內任何應然性的價值訴求(諸如頒布弘揚某種文化的“宣言”、發出抵制某種文化的“號召”之類),而是僅僅局限於認知領域內的純粹實然性描述,力爭做到從這些實然性的描述中得出的結論在大體上(當然也僅僅是在大體上)對於每個人都能普遍適用(不管他們在規范性的維度上焦慮、認同或自信的究竟是哪一種具體的文化思潮),所謂的“放之四海而皆準”。如是說肯定免不了大膽狂妄的嫌疑,卻是像本文這樣的學理性研究的分內使命,所以還是值得嘗試它一把的。


一、文化主體的個體特征


按照筆者多少年來琢磨問題的深刻教訓,如果不先給涉及到的基本概念下個明確的定義,最後得出的結論往往不是把問題說清楚了,而是攪和得更亂了。當然,考慮到學術界的現有界定已經是多如牛毛,一個個考察起來不太可能,在此筆者將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直接給出本文努力堅持的一個涵蓋力十分寬泛的界定:廣義的“文化”是指一切帶有“人”的印跡的東西,因此有別於那些非人化的純“自然”事物,以致可以說“文化即人化”;細究起來,其中主要又包括了三大基本要素:人們用來指導各自行為的“價值理念”(而不是抽象空泛的一般“觀念”),憑借這些價值理念創造出來的那些用來約束各自行為的“習俗制度”,以及與兩者直接相關的種種看得見聽得到摸得著的“器物成果”。相比之下,狹義的“文化”則是專指在廣義的“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的“價值理念”,因此有別於三足鼎立中的另外兩只腳——“習俗制度”和“器物成果”。本文下面運用的“文化”概念,許多時候是廣義上的,有些時候是狹義上的,但都不難分辨。

在實然性的認知描述維度上,人們常常把“文明”的概念與“文化”的概念混同使用;如果說有什麼區別的話,似乎主要在於:“文明”要比“文化”的意思狹窄一些,特指人們拿著“文字”的火把“照亮”了自己的價值理念後創造出來的那些“文化”,也就是人們在所謂的“文明時代”創造出來的那些“文化”。這個語義辨析並非出自筆者的憑空想象,而是有著相當堅實的詞源學根據。例如,唐代的孔穎達在解釋《易傳·文言》說的“天下文明”時,便強調說“天下有文章而光明也”;又如,英文里的“Civilization”來自拉丁文的“Civis”,原義是指住在城里的居民,也有相近的意思。打個比方說吧,遠古時期藍田人留下來的頭蓋骨、石頭塊等等,一般就只能說成是“文化”,卻不像先秦時期商朝人留下來的甲骨文、青銅器等等那樣,在可以貼上“文化”標簽的同時,還有資格美其名曰“文明”。當然,由於語境的限定,本文論及的“文化”統統屬於“文明”的范疇,所以剛才提到的那點微妙差異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

進一步看,人生在世涉及的價值內涵又是極為豐富的;按照筆者在元價值學層面上給出的粗略分類,可以大致分成以下五個基本領域(按照漢語的拼音順序排列,所以其中的先後之別並不包含高下之分):“道德(狹義的善,包括人倫、政治、法律等)”“功利(利)”“認知(真)”“信仰(信)”“炫美(美)”。舉例來說,人們對於衣食住行所需要的各種生活資料做出的價值評判,用來生產它們的技術手段和體系架構,最終生產出來的生活資料本身以及消費它們的途徑方式等等,便構成了所謂的“功利文化”;而人們對於各種“終極實在”“終極理想”懷有的崇拜態度,以及為了把這些態度落到實處建立起來的組織機構、行為儀式、建築場所等等,則可以劃歸所謂的“信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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