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關於設立諾貝爾獎的遺囑

此為諾貝爾生前所擬定的第二次遺囑之主要部分,(第一次遺囑未生效),擬定時間為1895年11月27日。

我——簽名人艾爾弗雷德·伯哈德·諾貝爾,經過鄭重的考慮後特此宣佈,下文是關於處理我死後所留下的財產的遺囑: 
在此我要求遺囑執行人以如下方式處置我可以兌換的剩餘財產:將上述財產兌換成現金,然後進行安全可靠的投資;以這份資金成立一個基金會,將基金所產生的利息每年獎給在前一年中為人類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將此利息劃分為五等份,分配如下:一份獎給在物理界有最重大的發現或發明的人;一份獎給在化學上有最重大的發現或改進的人;一份獎給在醫學和生理學界有最重大的發現的人;一份獎給在文學界創作出具有理想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最後一份獎給為促進民族團結友好、取消或裁減常備軍隊以及為和平會議的組織和宣傳盡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貢獻的人。物理獎和化學獎由斯德哥爾摩瑞典科學院頒發;醫學和生理學獎由斯德哥爾摩卡羅琳醫學院頒發;文學獎由斯德哥爾摩文學院頒發;和平獎由挪威議會選舉產生的五人委員會頒發。對於獲獎候選人的國籍不予任何考慮,也就是說,不管他或她是不是斯堪的納維亞人,誰最符合條件誰就應該獲得獎金。我在此聲明,這樣授予獎金是我的迫切願望…… 
這是我唯一有效的遺囑。在我死後,若發現以前任何有關財產處置的遺囑,一概作廢。 (王楫 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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