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28)

〔副檢察官勞利亞問〕:在12月22日凌晨3點30分左右,你是否在東區第五十二街740號?答:是。問:有別的人和你在一起嗎?答:我敢肯定的只有喬布希。問:你不敢肯定的是什麼?答:我不時地會痙攣。每當我痙攣癲癇病的痙攣我就可副檢察官沒等他說完就打斷他的話。問:喬布希當時在干什麼?答:嗯,喬先是拔出槍來射擊,他著實讓我吃了一驚,我一點兒也想不到他會那麼干。問:那後來怎麼了?答:後來麥克倒在地上。我是在喬用0.38口徑的手槍朝他開槍之後才開槍打他的。我之所以開槍是因為可副檢察官又一次阻止馬爾把話講完。問:我對你為什麼開槍不感興趣。你向他打了幾槍?答:大概5槍吧。問:那時麥克對你做了些什麼?答:不,麥克已經死了。問:你朝他開槍之前摸了他的脈嗎?答:沒有,他一動也不動。勞利亞先生:我沒有其他問題了。

馬爾的姐姐與傑弗里科恩的弟弟很熟,她給傑弗里打電話向他求助。傑弗里答應相助,他對此案作了一番調研之後找到兩位布魯克林的刑事訴訟老手去為馬爾辯護。

在這段時間內,喬布希正是他最早開槍殺害了麥克卻無影無蹤了。

他在全國各地東躲西藏,四處流竄,後來他回到紐約,又一次遇到麻煩。這回他被抓起來,可是紐約市警察局竟沒有認出他就是那個正在追捕的殺害麥克的兇手,就在喬布希被押在紐約警察局期間,他的檔案上只記載著他是個流竄犯。

天下竟有那麼巧的事:有一天喬布希和馬爾德魯加什正好押上同一輛警車,馬爾當即把這消息告訴他的律師。

於是,喬布希正式被控與馬爾一起謀殺了麥克。布希的律師後來與地區檢察官辦公室達成了認罪協議。根據協議條款,布希承認犯有過失殺人罪,檢察方面則撤銷對他的謀殺指控,只判他5至10年徒刑。

馬爾堅信自己既沒有造成麥克之死,也沒有置麥克於死地的意圖,他拒絕承認犯有過失殺人罪,決定面對謀殺罪指控,在庭上斗個一清二白。1975年9月8日,紐約金斯縣最高法院對馬爾以謀殺罪進行審判。

法官聽取了醫學上對馬爾癲癇症的證詞后,認定馬爾的供詞是自願的,可以向陪審團宣讀馬爾在被捕當天向探長和地區副檢察官交代的內容。因為喬布希不肯談事件的真相,如果馬爾自己不招供的話,本案根本不成立,現在檢察官起訴的基礎主要依賴馬爾的供詞。


起訴書指控馬爾和喬布希共同行動槍擊麥克蓋勒致死。


根據這一理論,人民(the People)在紐約州的法院里習慣這麼稱呼檢察方面必須證明喬和馬爾共謀殺害麥克。如果他們能夠證明兩人有這種預謀,至於誰發射的子彈殺死了麥克就無關緊要了。

人民只要證明從任何一把手槍里發射的任何一顆子彈,或這些子彈一起造成了麥克的死亡即可。

這是因為如果共同犯罪,每個罪犯就必須在法律上承擔他自己做的、他們同夥所做的及他們共同採取的行動的後果。

舉例說,如果兩個武裝劫匪搶劫一家銀行,其中一人在搶劫之中開槍殺死了一個銀行警衛,另外一個劫匪也同樣犯有謀殺罪。如果兩人都向警衛開槍,至於誰的子彈先將他擊斃並不重要;這兩個人都要為他的死亡負責任。

但是,如果人民不能證明喬和馬爾共謀殺害麥克(如果有證據證明喬殺害麥克的決定是單獨作出的,事先並未取得馬爾的同意),那麼政府使指控成立所擔負的取證義務將更加艱難。

要認定馬爾有謀殺犯罪,人民必須以確鑿證據證明:(1)喬朝麥克心臟開槍3到5分鐘后,當馬爾朝麥克頭上開槍時,麥克實際上仍然活著;(2)馬爾相信麥克還活著,並且故意開槍殺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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