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世芳《印尼西加里曼丹華人史》(15)

從羅芳伯直到江戊伯大哥再任,是不受荷殖民者的控制也不屬中國的附屬國,他們以特殊的統治姿態,在異國獨立行使權力,從 1776 年始,此 45 年的蓬勃發展是蘭芳公司的黃金時代。

第 4 節. 荷蘭殖民主義控制下的蘭芳公司

1811 年宋插伯當蘭芳公司大哥開始走坡下路,沒像羅芳伯領導華人社會中所獲得最高尊嚴,以最高指揮者姿態發號施令,團結四方聚結的華人。接下來的領導者宋插伯開始屈服荷蘭人,接受荷蘭的殖民統治。納輝士(Nahuys)先生在 1819116 日文件中提到他批準宋插伯繳納 50 塊金塊,換取在境內萬諸記(Banyukei)升荷蘭國旗。從此,這非常受國際評價的羅芳伯蘭芳公司落入荷蘭之手,受到荷蘭侵略者的支配,以打擊和奪取西加華人公司的最可靠工具。

1821 年起,荷蘭人才能打破華人的封鎖,深入占據了加里曼丹東南部地區,作為荷屬東印度的部分殖民地,逐漸搶奪和控制西加華人的經濟主導權。第六位總長劉臺二受到巴達維亞(雅加達)荷蘭東印度公司物質權益的誘惑,與殖民統治者合作,甚至為了個人利益,幫荷政府逮捕抗荷的工人兄弟。

1822 年政府特使多別史(Tobias)與德突史(De Ttuers) 中校修建通往東萬律的軍事通道,以更方便控制東萬律華人。因為宋插伯對荷蘭人的妥協和合作引起華人的不滿,以至他被免職。

同年東萬律華人不甘被荷蘭殖民主義者控制,襲擊在坤甸的荷蘭堡壘,劉臺二極力反對襲擊計劃(Veth,第 2 卷,第 116 頁),1823 年宋插伯被免職後,劉臺二被任命為公司首領,並與東萬律首府的其他頭人陪伴政府特使到坤甸接受《蘭芳公司甲太》封號,並授予甲必丹稱號。

劉臺二到加拉巴(雅加達)見緞大王(荷印總督),感謝公班衙受職頒爵。緞大王大喜,因為劉臺二極力反對東萬律華人攻擊荷蘭在坤甸堡壘的計劃,因此荷印殖民地總督給了他甚多撫慰,獎勵了他。還給了劉臺二“德曼公甲必丹”(Kapiten Demang)的頭銜“受尊敬的華人”稱號。

1824 年初,由民政長官哈特曼(Hartman)安排了一次隨同劉臺二甲太到巴達維亞旅行(Vath,第 2 卷,第 411 頁),目的是以盛情招待來收買他,讓他能感受到荷蘭人的威力。

1825 年因礦區問題,蘭芳公司與當地馬來人和武吉人發生衝突,荷蘭還是暗中支持馬來人,以至東萬律兩次受挫。劉臺二請求和順公司支持,得到和順公司的大力支持,可是劉臺二竟暗中搞鬼,有意乘和順公司人馬空虛想偷襲和順總廳,和順人馬得知後馬上撤回,後來在談判中才得到和順公司的諒解。

1834 年劉臺二陪同坤甸副專員里特爾(Ritter)作了一次旅行,到卡江(Kapuas)上遊隆重考察。旨在促進內陸貿易的開展。

如果公司首領有越權的現象,就可能受到群眾斥責遭受罷免。民眾認為劉臺二多次與荷蘭勾結,結果被華族民眾逮捕,免去甲太之職。

1848 年劉阿生任甲太,1850 年鹿邑大港公司人馬反抗公班衙即反抗荷印政府,劉阿生甲太奉緞里斯麟(Resident)(荷蘭地方官員),名叫維利(Willer)之命,協助荷蘭公班衙攻擊大港公司。於是命令築柵,制造軍火以堵太港。大港民眾不敵荷蘭公班衙,退至不離居(Prigi),他們說要從萬那退往砂勞越。劉阿生聞言馬上帶六百餘人馬,到不離居逮住抗荷領導人,繳其軍械,把抗荷人士逮往坤甸交給荷蘭公班衙處理。

從《東印度殖民地政府報告》有關當年的記載(見第 28 頁):“這位甲太(指劉阿生)與反對政府體制改革的各種陰謀進行了無數的鬥爭,他的威嚴防止了公開的反抗,並且無需我們政府提供軍事援助。”

“想想劉阿生的影響力,雖然公司內部有一個強硬的主戰派,大聲疾呼援助正處於危難中的同胞,卻不僅沒有發生反抗他的內亂,反而能讓自己的公司興建堡壘對付那些同胞,用武器守著邊境四年之久,甚至在 1854 年下半年,劉阿生指揮部把被我們軍隊趕過東萬律北境的六、七千大港民眾全部繳械,並捉獲他們的首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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