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塔夫·勒龐《烏合之眾》(42)

(5)第四條導火索:政治和社會制度

幾乎所有人都認為,制度能夠改革社會的弊端。

各種社會學說都有同樣的看法:

改進制度與統治可以為國家帶來進步,社會變革可以用各種命令來實現。現在我們要說明的是,這些看法乃是一系列嚴重的謬見。因為制度與制度之間,根本不存在好和壞的區別。

我們知道,制度是觀念、感情和習俗的產物。

我們又知道,觀念、感情和習俗是相當穩定的東西,絕不隨著改寫法典而被一並改寫。

這樣一來,對於一個民族來說,它就無法隨意選擇自己的制度,就像它不能隨意選擇自己頭發和眼睛的顏色一樣。

既然制度和政府都是民族的產物,這就決定了它絕對不可能創造某個時代,只能被這個時代所創造。

每個民族都有它自己的民族性格,對各民族的統治,不是根據他們一時的奇思怪想,而是他們的民族性格決定了他們要怎樣被統治。一種政治制度的形成需要上百年的時間,改造它也同樣如此。

現在我們知道了,世界上既不存在一個絕對的好制度,也不存在一個絕對的壞制度。而各種制度也沒有固有的優點,就它們本身而言,它們無所謂好壞。

正因為如此,在特定的時刻對一個民族有益的制度,對另一個民族也許是極為有害的。打個比方來說,我們經常會有這樣的想法:共和制要比君主制來得民主,因此共和國的人民也就要比君主國的人民幸福。可實際上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

英國,這個世界上最民主的國家,至今還生活在君主制的統治之下。反倒是拉丁美洲與非洲那些所謂的民主共和國,常常表現出十分囂張的專制壓迫主義。盡管這些國家都建立了共和制度,也制定了共和國的憲法,可決定著各民族命運的是它們的性格,而不是它們的政府。

這樣看來,把時間浪費在炮制各種煞有介事的憲法上,就像是小孩子的把戲,是無知的修辭學家毫無用處的勞動。能夠決定制度是否完善的因素,除了實用和時間之外,別無他物。

因此,我們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像英國人一樣,束手讓這兩個因素來發揮作用。

當眾多的拉美國家從西班牙的統治下獨立出來後,它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效仿美國,一擁而上發瘋般制定憲法文本,而結果卻變得十分糟糕。

這樣看來,政治家們在調整制度的時候,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以實用為制定依據,而不是想當然的推理,更不是機械地照搬。

二:不要考慮是否嚴謹對稱,而是考慮它是否行之有效、方便實用。

三:除非感到有所不滿,絕對不加以變革。

四:除非能夠消除這種不滿,絕對不進行革新。

五:除了針對具體情況必須制定的一些條款之外,絕對不制定任何範圍更大的條款。

在英國,從約翰國王直到維多利亞女王的時代,這五大原則一直支配著議會,讓它的行動有章可循,從容不迫。

法國人的情況恰好與此相反,這個由不同民族構成的國家,用了整整一千年的時間來維護集權制,然而當法國民眾感覺到不滿時,他們選擇了粗暴的方式。

當一場目的在於摧毀過去一切制度的大革命進行過後,人們驚訝地發現,這樣大革命的結果就是毀滅了一套集權制,繼而建立了一套新的集權制,甚至使它進一步強化,更具備壓迫性。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該承認,集權制乃是法國民眾迫切需要的產物,就該承認它是這個民族的生存條件,承認這種制度最適合法國民眾。

從以上所述得出的結論是,制度無法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民族的幸福也不能到制度中去尋找。

我們看到,美國在民主制度下取得了高度繁榮,而另一些國家,譬如那些西班牙人的美洲共和國,在極為相似的制度下,卻生活在可悲的混亂狀態之中。這時我們就應當承認,制度與一個民族的偉大和另一個民族的衰敗都是毫不相幹的。各民族是受它們自己的性格支配的,凡是與這種性格不合的模式,都不過是一件借來的外套,一種暫時的偽裝。

盡管道理是這樣的,但民眾認識不到這一點。他們將不滿歸結於某種制度,又將希望寄托於某種制度,就像對待聖人的遺骨一樣對待未實行的制度,賦予這些制度以創造幸福的超自然力量。就這樣,各種幻想和新詞匯反復地對群眾的頭腦造成沖擊,尤其是後者,它們對於民眾的影響力,和它們的荒誕同樣強大。

正因為如此,為強行建立某些制度而進行的血腥戰爭和暴力革命一直都在發生,而且還會繼續發生下去,看不到一絲停止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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