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箴·非物質文化遺產視野下的澎湖傳統飲食(13)

3. 世代累積:地方知識容易隨時間的流逝與不再向下傳遞而煙消雲散,前述的文本化工作固然重要,但若僅止於文本化,又容易流於博物館式的保存方式,「文化遺產」保存之要旨,應是使其能「與當代並存」,也就是讓人們能在生活之中具體地感受、體認到,是哪些因素塑造了特殊的地方飲食習慣且能予以珍視。而要達到日常生活中的感受與體認,則需在生活中維持社群的意識,讓本地社群民眾對於相關傳統、技術、風俗等保有具體的經驗,因此諸如菜宅、魚灶,不僅應妥善保存,甚至應保留部分持續運作,以傳承相關技法,此外如元宵與冬至相關風俗的學校教育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具體言之,例如,可保存部分菜宅、魚灶、石滬等持續運作,使人有機會具體領會強勁風力下菜宅內的運作規則、魚灶處理漁獲的過程、各種醃漬類的水產、充滿腥味的鹹汁,多種魚乾蝦乾,以及各種土豆變化出的食品等。若能進一步考察出婚宴或特殊宴席時的特殊菜餚與規則,更可予以整理、重現、推廣,甚至將之適當調整以商業化。唯有讓人認知、體驗到這些與大自然搏鬥下的飲食方式,才能真正讓人珍視現有飲食的美好與先民的辛苦,並激發更強的地方認同感與凝聚力。而上述過程與商業化的經營也並非互相排斥,甚至可以相輔相成。

筆者認為,歐盟對食物之地理標示的認證體系雖與UNESCO「非物質文化資產」的保護制度無關,但因其同樣涉及地方傳統食物的保護,在此應可做為實施之參考。

歐盟對食物的地理標示制度包括三種: 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Protected Designations of Origin, PDO)、地理標示保護制度(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GI)、傳統特產保護制度(Traditional Specialties Guaranteed, TSG),生產者或消費者團體可依據農產品與食品的特性決定要申請註冊何種類別。而三者的保護重點分別是原產地(origin)、歷史(history)與傳統(tradition)62 三種制度各有明確的註冊規範,其中PDO的註冊標準最為嚴格,產品的所有生產、加工,均必須在明訂的產地範圍內完成,PGI則僅要求產品的其中一個生產階段在其命名的地區內實施即可。然而,儘管這兩個制度是為了保護地理因素與特定產品間的關連性,但除了特殊的自然環境本身之外,生產過程中的技法(know-how)其實是更為關鍵的因素。63 至於TSG,強調的是該農產品或食品在口味或原料配方上具備傳統特色,與同類別的相似產品有明確區隔,且該產品具備的特色已持續二十五年以上。64 

 

62 參見: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092/91、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081/92

63 Bérard, Laurence and Marchenay, Philippe (2007) “Localized products in France: definition, protection and value-adding", in Anthropology of food. http://aof.revues.org/

64Regulation (EC) No 50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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