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賁·蹣跚起步的公民覺醒(中)

在中國,人民變聰明的條件雖沒有美國人好,但決非不可為之事。事實上,自清末以來,就一直有人在努力為之,這是一種以公民啟蒙為目標的努力,只是因為環境太惡劣,才會有時候有成效,有時候卻難見成效。這種努力幾乎都是用自然法和自然權利觀來開啟民智,讓他們知道自由和權利的可貴。

戊戌變法之前,中國人對自由和權利的理解還相當零碎、膚淺。戊戌變法後,盧梭的《民約論》漢譯本在中國出版(1898),“天賦人權”成為思想先行者用做社會啟蒙的思想工具。隨後,受洛克影響而訴諸於自然權利的美國《獨立宣言》也發揮了同樣的作用。

1901年《國民日報》第一期刊載的《美國獨立檄文》一文中寫道:“凡為國人一律平等,無貴賤上下之分;各人不可奪之權利,皆由天授;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屬天賦之權利;各人權利必需保護,須經人民公許建立政府,而各假以權,專掌保護人民權利之事;無論何時,政府所為有與以上諸條不合者,人民既可革命,顛覆舊日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樂之心。迨其既得安全康樂之後,經眾公議,整頓權利,更立新政府,亦為人民應有之權利。”這里的“天授”和“天賦”就是人的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的觀念孕育著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的觀念,爭取自己的自由和權利,這是公民最重要的覺醒,公民的一切聰明與精明皆以此為基礎。開啟民智必須從開啟自由和權利意識開始,而自由與權利中又包括了責任與義務。陳天華在《國民必讀》中寫道:“何謂權利?人民在此一國之內,那一國的權柄,必能參與,一國家的利益,必能享受,人家不能侵奪,也不可任人家侵奪,但各有界限。

比如做皇帝的,做官長的,有特別的權利,那正當的,人民不可侵他;不正當的,人民不可許他。各依權限做事,求於彼此有權,彼此有利,兩不侵犯。……何謂義務?……猶言各人本分內所當做的事,所當負的責,通皇帝、官長、國民都是有的。蓋國家既是國民公共的,那皇帝、官長也不過國民中一個人。國民舉他出來,替公上辦事,不過他們的義務略重一些,非是國民遂全沒有義務了,皇帝、官長沒有辦得好,做國民的理當監督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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