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賁·精英如何介入大眾文化 (下)

參議院的聽證從一開始就定下了一個基調:這不是政府對大眾文化的干預。參議員約翰·丹福思(John Danforth)表示:“聽證的目的不是為(唱片業)立法,……而只是為討論(“色情搖滾”)這件事提供一個論壇,為的是讓這件事為公眾知曉,進入公共領域,……引起全體美國人民的關注。”在聽證會上,有四位參議員發了言,PMRC和唱片業的多位代表各自表明了立場,最後還請一些專家教授和心理學家就音樂對人的行為影響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這樣的聽證會發揮了討論公共問題的論壇作用,它既不是制定政策決定的行政會議,也不是專門針對誰的道德宣判大會。當時任參議員的戈爾是聽證會的成員,他的夫人蒂珀是PMRC的一位代表。戈爾強調,需要的是“自願合作而不是政府審查”,蒂帕則表示,對唱片作分級和標示應該是唱片公司的“自願合作”行為。蘇珊·貝克在總結PMRC立場時也重申,這一組織所期待的是喚起唱片業的責任感和自律,而不是要求政府為管制思想或審查言論內容進行立法。


在美國,像蒂帕·戈爾這樣的社會精英們清楚地知道,在大眾文化和在其他公共事務問題上一樣,她們必須在憲政法治的制度中做自己想做的事,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必須怎麽做,做到什麽程度,這些都不是憑借精英身份或權力地位可以號令他人的。例如,她們不能以“粗俗”、“道德敗壞”的指責或罪名來要求禁止某些音樂作品。她們可以不喜歡這些作品的審美趣味或內容,但卻不能否定或試圖剝奪那些作者的自由言論權利。

在聽證後,PMRC 得到全美家長和教師聯合會的支持,並於1985年11月1日與美國唱片公司聯合會達成了一個協議。這個協議規定,在自願的情況下,出版公司應該在唱片封套中印出歌詞,磁帶例外(因為印刷空間有限),但也應標有“歌詞可見唱片”的字樣,有色情內容的唱片還需標明“家長須知:此唱片有暴露性歌詞”。這些措施雖然沒能實現唱片的等級區分,但也稱得上是一個積極的妥協折衷辦法。協商、妥協和折衷是民主政治的途徑,也是民主文化的特征,對於解決多元大眾文化中的分歧,這些原則也是適用的。

多元的大眾文化存在於多元的公民社會中,在大眾文化中形成道德、倫理的價值共識、厘清分歧、找到合理的化解方式,這些都取決於像民主、自由、寬容這樣的公民社會基本價值,也取決於憲政民主的法治制度。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精英人士和普通民眾都有機會發揮自己的作用;另一方面,對有悖於社會共識的大眾文化價值偏離,政府的作為在於提供督導和協助形成公民社會的共識,而不在於行使憲法沒有賦予它的文化領導權或是下達未經民主立法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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