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柯的哲學》第九章·法律的歷史狀況 2

通過這種處理和傳達關於政府、法律和風俗習慣的判斷的方法,維柯避免了另一種權威學說或自然權利學派的諸多假定,避免了我們提到過的抽象化和反歷史主義的假定。抽象化和反歷史主義導致了居於實際法律之上的自然法觀念的產生,因此,一種永恒的法典、一個完美的立法方案建立起來了,盡管它不完全符合實際,但是它可以被現實化,立法方案的輪廓在自然權利學派的著作中透過他們的學說和哲學的面紗清晰地呈現出來。然而,這種永恒的法典從本質上來說是偶然的、暫時的法典;至少,它提倡了一種與這些作家、政治家(他們不是哲學家)的改革和革命傾向相一致的法典。

維柯一直想使自己擺脫理想的永恒法典,然而,他好像沒有這麼做,盡管他非常樂意承認「哲學家們的自然權利」存在於永恒的觀念之中,並且是「依據永恒的理性」不屈不撓地制定出來的。然而,對永恒的這種口頭的讓步導致了對過去傳統經院哲學的重視,他時常感到經院哲學的影響,維柯繼續駁斥經院哲學的超現實的永恒和超歷史特征。因為他沒有把永恒置於歷史之上和之外,所以他在歷史之中給了永恒一個屬於它自己的位置。關於暴力的法律或英雄的法律在進入未開化社會的法律之後,逐漸獲得了某種限度的清晰性,需要他完善的唯一事情就是:某些學派的哲學家應該以理性的原則在永恒公正的觀念上建立它、實現它;這種推論和理論的系統化是一種「自然的哲學研究」,是法律的歷史發展的極端形式,而不是它的不變規則;是一種產物,而不是一種標準。因此,維柯指責格勞秀斯把「自然的哲學研究」和民族自然法混為一談,在前者中,法是由源自道德學家、神學家,部分地源自法學家的合理原則組成的(用格勞秀斯的話說,就是混淆了民族自然法和法律的任意形式和實際形式)。羅馬法學家誤解了自然的哲學研究,他們打算單獨提及民族自然法,並且單獨論述如何糾正和大膽地批評著作家們,他們的錯誤在檢查中被消除了。

從本質上來考慮,永恒法典是個烏托邦,又因為柏拉圖的理想國是第一個也是最偉大的烏托邦,所以為了更好地判斷當下正在討論的觀點,考察維柯對柏拉圖政治方案的態度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我們能留心他自己所說的話,那麼《理想國》是他構思《新科學》時諸多動因和榜樣中的另外一個。伴隨著對柏拉圖的研究,創造一種理想的永恒法律的思想在他心中悄然升起,這種永恒的法律將在建基於天意的觀念和計劃之上的普遍國家中得以表現,實際上,每一個時期和每一個種族的全部國家形態是以天意觀念為基礎的。「這樣一種理想的共和國,作為柏拉圖的神性形而上學的後果早已被柏拉圖創造完成了。」他應該完成但是他沒能夠完成,其原因就在於忽視了「第一個人的墮落」;也就是說他忽視了原初的自然狀態和其特有的詩性智慧或者是忽視了與詩性智慧相伴隨的「共同」智慧。這種忽視由一種錯誤所保持,這種錯誤對一切人的心靈是共同的,即人們按自己的尺度去衡量其他人的幾乎未知的本性。比如,柏拉圖把異教民族殘酷而野蠻的起源擢升為關於神性的最高貴的神秘知識的完美狀態,並且幻想這些最早期的人類擁有高度的神秘智慧,然而,事實與此相反,他們實際上是「殘忍的人,全都愚蠢透頂,兇猛之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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