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華:基於開放性的創造性——傅偉勛“創造的詮釋學”的價值(1)

摘要:施萊爾馬赫和狄爾泰的傳統詮釋學強調謀求“絕對客觀”的真理,而迦達默爾對此卻不以為然。他認為,解釋並非是一種純客觀的活動,而是解釋者與文本的“對話”。不過,解釋並非主觀隨意的,因為“傳統”的“權威”避免了詮釋的主觀任意性。由於“視域的融合”的無限性,故不存在單一的、最終的、“最好的”解釋,即文本解釋具有“開放性”。傅偉勛繼承了迦達默爾的“開放性”的思想,但認為迦達默爾仍具有“保守性”。為了實現“創造的詮釋”,傅偉勛基於“表層結構”與“深層結構”的區分,以“五謂”為核心,建構起“創造的詮釋學”。對照地看,傅偉勛的“創造的詮釋學”所體現的是基於“開放性”的“創造性”。

詮釋學作為一門關於理解和解釋的學問,最初是由施萊爾馬赫(Friedrich Daniel Ernst Schleiermacher,1768-1834年)和狄爾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年)完成的。二人的貢獻在於:施萊爾馬赫提出了關於正確理解和避免“誤解”的理論,狄爾泰則將這一理論推廣於所有精神科學,使之成為一種普遍的方法論。施萊爾馬赫認為,文本在歷史流傳過程中內容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如同“從火中搶救出來的東西所帶有的燒灼痕跡”(Hans Georg Gadamer, p.159)。因此,要正確理解文本,就需要消除其“燒灼痕跡”,即“誤解”。在此意義上,“詮釋學是一門關於避免誤解的藝術”(ibid.,p.185)。那麼,如何避免“誤解”呢?施萊爾馬赫提出“重構說”,即“在理解中重建一部作品的原有內容”(ibid.,p.158)。他主張,理解者要盡量擺脫自己的歷史情境,“重構”作者原來的具體歷史情境,“設身處地”地去體悟作者的原意。在此基礎上,狄爾泰進一步提出“體驗說”。他認為,人的歷史性是一種偶然性,但人類可以通過同質性的本性體驗超越偶然性。因此,理解的任務就是超越個人的歷史偶然性而獲得文本的客觀意義。質言之,施萊爾馬赫和狄爾泰所代表的傳統詮釋學有兩個方面的基本主張:其一,詮釋的目標是謀求“絕對客觀”的文本意義;其二,為了謀求“絕對客觀”的文本意義,應超越或克服自己的歷史情境進行詮釋。

迦達默爾(Hans Georg Gadamer,1900-2002年)對於傳統詮釋學的觀點卻不贊同。在他看來,意義並不是完全客觀、靜態地凝固於文本之中的東西,即,意義並不是文本本身“客觀地”、“固有地”“等待”著人們去發現,它是在解釋者的理解過程中“產生”的。換言之,所謂“理解”並不是文本的“獨白”,而是文本與讀者二者的“對話”;只有當文本與人的理解相結合時,意義才可能產生;離開人的理解,任何文本都不會“產生”意義。迦達默爾說:“如前所述,理解開始於文本與我們的對話。這是詮釋學的首要條件。”(ibid., p.298)因此,迦達默爾認為,相對於意義的最終形成,文本其實只是一個“半成品”,或者說只是解釋過程中的一個環節。這裏,迦達默爾所強調的是,意義之產生不是僅僅依賴於文本,而是依賴於理解者與文本所建立起來的關系。他說:“真正的歷史對象根本就不是對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統一體,即構成歷史事實和歷史理解的事實的一種關系。”(ibid.,p.299)這樣看來,如果說傳統詮釋學凸顯了文本的重要性,而迦達默爾則凸顯了文本與解釋者關系的重要性。於是,他關於詮釋學的定義與施萊爾馬赫有很大不同。迦達默爾說:

關於文本的理解藝術的古典學科就是詮釋學。(ibid.,p.157)

需要注意的是,在迦達默爾,所謂“文本”不能作一般意義的理解,而必須作詮釋學意義的理解。即,它並非僅僅指傳統的印刷品,而是指包括理論作品、藝術作品甚至社會組織在內的所有解釋對象。質言之,“文本”是指“被視為”“文本”的解釋對象。對於這樣的“文本”,迦達默爾認為它最初是“自在”的,是與解釋者完全分離的,故其意義不可能“獨白”式的“主動”地呈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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