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振鐸談文學《文學的定義》(下)

文學與科學不同之處,就在於這二點。我們由此可知文學是必須帶有情緒的元素在內。無論是那一種的文學,無不帶有情緒的元素在內。沒有這個元素,他就不是文學了。阿諾爾德的批評文集是文學,其餘余的就不能算文學,就是因為它含有情緒的元素在內,而別的人不含有的原故。麥高萊之歷史算為文學,其餘的人所著的歷史就不算是文學,也就是因為這個原故。由此也可知文學書的自身,也必須有久的價值。如果文字的藝術不好的,這種書也不能算是文學。因為文學的自身就是藝術,沒有藝術的東西,自然不配稱做文學了。


文學與別的藝術不同的地方,卻又有幾點:

(一)文學是想像的。因此,它與圖畫、雕刻等藝術不同。許多人都以為文學不是“討論”乃是“表現”這句話是極對的。但須注意!所謂“表現”並不是“描寫”的“表現”,乃是想像的“表現”。“描寫”的“表現”是圖畫、雕刻的事,卻不是文學的事。圖畫雕刻,因為他們的特性的關係,能夠把所要表現的東西,很精細的,切合的描寫出來,或把它描寫在平面上——如圖畫——或把它描摹在立體上——如雕刻。人家一看,就好比看見真的東西一樣。文學卻不然。它所用的表現的媒介物,不是石膏,不是刀鑿,也不是顏料,乃是文字。文字無論用得如何精巧,終須經過作者的腦中,由他用他的想像把它們組合起來,以表現出他所要表現的東西;並不是直接描寫原物。因此,文學作品里所表現的東西,不是描寫的,乃是想像的,乃是經過作者的精神的洗禮的。因此,文學作品里所表現的東西——人的行動與景物——比雕刻、圖畫等似乎更足以動人,更表現得有精神並且生動。它們所表現的美,是精神的美,不是物質的美,所表現的行動,也是理想化的行動,不是實際的摹擬的行動。

二)文學是表現人們的思想與情緒的,不僅是只表現情緒的。因此,它與音樂又不同。音樂是完全的人們情緒的表現。它與一切理智,都不相聯接。它用的聲調的抑揚、高低,把人們的心緒曲曲描出。人們的哭呀,笑呀,喜呀,怒呀,恨呀,恐怖呀,痛苦呀,凡一切的強烈的情緒的控訴,無一不可由那時而飄忽輕妙,時而烏烏若泣,時而抗聲壯烈的樂器中表現出來。文學則不然,它無論如何,總不能為純粹的情緒的表現;無論如何,它總須帶多少的理性的元素在內。就是那稱為“純文學”的詩歌也不能完全脫離了理性的束縛。人間的道德的要求,總時時的在它里頭渲染著。如寫實派與像征派的作家,且多專以美麗的文字來表現自己的最高的思想的。


總以上的話看來,文學的性質如何,大概是可以知道了。雖然我講得非常的簡單——在這樣短的篇幅里是決不能講得詳細的——且有許多話必須更加以更詳細的引證或討論的,然而大要已完全包含在此處了。

由此我們可以歸納出一個文學的定義來就是:文學是人們的情緒與最高思想聯合的“想像”的“表現”,而它的本身又是具有永久的藝術的價值與興趣的。

這個定義,我自己覺得頗簡明而包括。大概決不會有什麽不明了或引起人誤會的地方。


近來作這個同樣的題目的人,頗有幾個,講得大致也還不差。我本想可以躲懶不做這篇東西,但是看著現在許多人對於文學的不明了或誤會的情形,竟使我欲藏拙而不可得。有一位自命為研究文學的施先生以為文學就是科學,又以為文學是“研究”什麽東西的。真是完全不明白文學是一個什麽東西。還有一個著《什麽是文學?》的羅先生,也昏亂了頭腦在《近代中國文學思想的變遷》里,把“嚴中外之防”的皇皇奏疏,加上“華夷文學”的名目,把梁啟超的嗚呼式的論文,加上“策士文學”的頭銜,把章士釗的政論、嚴又陵的翻譯,加上“邏輯文學”的稱謂。“文學”二字怎可以隨便濫用呀!明明是“中國近代思想的變遷”何必硬要插上“文學”二字在上面呢?

這種的不明了和誤會,我希望以後能夠少了一些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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