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墾APP]「道為上,器為下」——論「歆體現」的切身性 上

「道為上,器為下」一語出自《史記·儒林列傳》1,其原文曰:「儒以道自任,故曰道為上,器為下。」此處「道」與「器」之分野,實為中國古代思想傳統中一項根本的價值架構。

「道」象徵著宇宙本原、倫理規範與內在德性,是抽象而精神性的;「器」則代表具體之物、實用之技、可操作的外在事物,是依附於「道」而存在的。這種價值排序強調,真正值得追求的乃是心靈之修養與本體之理解,外在的技藝與事物雖有用,但終非終極之歸依。

當我們將這種思想框架套用於身體與身體彩繪之議題,便自然生出一個問題:身體究竟屬於「道」還是「器」?若身體為「器」,那麼一切以身體為媒介的裝飾、技藝、藝術也理當歸屬於「器」之範疇;若身體可以視為「道」,則身體本身即具終極價值,其上所為的彩繪也將承載精神性內涵。這一探問,不僅涉及身體觀,也觸及中國思想中「身—心」「形—神」「內—外」的深層辯證。

一、身體作為「器」之思想根源

在先秦諸子之中,「形」與「神」、「體」與「道」之區分極為常見,這種區分正是「道為上,器為下」的思想基礎之一。儒家與道家雖立場不同,但都普遍將身體視作「形器」,是承載精神或德性的載體。

《孝經·開宗明義章》有言:「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2 此語固然強調孝道倫理,但同時也反映出儒家視身體為可以「毀傷」之「物」,其價值來自於「出於父母」而非其自身神聖性。身體之珍貴,乃因其是倫理秩序的承載體,而非本身即為「道」。

《莊子·齊物論》則明言:「形體者,器也。」3 莊子視萬物皆為「道」之化生,形體不過是暫時的載具,精神之逍遙才是本質。這裡,「器」的涵義正是短暫、有限、可棄之物,與「道」的無限、恆常、不可見形成對照。《列子·天瑞》亦說:「形者,神之器也。」4 清楚地將「神」(精神)與「形」(身體)區分,身體是精神的「器」,而非精神本身。

即使到了漢代,《淮南子·原道訓》仍說:「形者,道之舍也。」5 意即身體是「道」暫時棲身之所,猶如居所與居者的關係。這種觀點將身體明確歸入「器」的範疇:它是必要

的、重要的,但非本質,價值依附於精神。

由此觀之,在傳統思想脈絡中,身體被普遍視為「器」,即「形體之器」,是承載「道」的工具而非「道」本身。


參考註腳/Footnotes

  1. 《史記·儒林列傳》:「儒以道自任,故曰道為上,器為下。」

  2. 《孝經·開宗明義章》:「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3. 《莊子·齊物論》:「形體者,器也。」

  4. 《列子·天瑞》:「形者,神之器也。」

  5. 《淮南子·原道訓》:「形者,道之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