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從以上所引述的《砂勞越憲報》片段,以及隨後所列舉的實例,清楚看出這一點。一方面是,白人拉惹的政府以特殊的觀點,看待現實生活;另一方面是,達雅克人、馬來人和華人,也各以本身的獨特見解,看待生活。我們不能說這三種民族對生活具有共同的看法。不幸在早年時期,歐洲人的觀點,居然牢固地成為政府的正式看法。隨著越來越多達雅克人和馬來人加入政府部門 服務,他們受到白人的影響,對華人也以“約翰中國佬”看待。總之,他們對華人的猜疑、不信任和輕視,一代一代地傳下去。假使有誰認為華人的恐懼毫無根據,是愚不可及的事。可悲的是,種族之間的爭執,就像雪球滾下山一樣,越滾越大。同時,某些事件一旦發生,即如米燒成飯,無法挽回。

這時期,“約翰中國佬”在砂勞越已成為一種社會類型(Social type)。而社會類型畢竟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它是出─種民族的某些顯著特性所形成。因此,在當地人眼中,華人著重經濟利益,飲食奇特,是一種本性馴良、買賣手法靈巧的民族。雖然社會類型這概念過於簡單化,但它卻難免產生各種歪曲作用。

不同種族群體的成員,即基於他們對彼此所形成的概念,互相交往。定型的看法未必正確,但卻是人們看待對方的依據。

早年逃到砂勞越的華族難民,未必是犯罪分子。可是,在《白人拉惹》和《砂勞越民族》以及當代其他著作中,卻把他們稱為罪犯。這些華族難民乃來自一個民主國家。然而,詹姆士‧布魯克及其政府所抱的定型看法,都認為華族難民一定是犯罪分子。因為他們不就是逃避荷蘭人的制裁嗎?當我們回顧過去,研究一下蘭芳公司的歷史時,就會覺得罪犯一詞很難套用在這些華人身上。對人類來說,當他們的家園被侵略軍摧毀,國土遭侵略軍蹂躪時,逃亡他鄉是很自然的事。難道還有人不想逃命的嗎?這些人怎麽會成為犯罪分子呢?不幸的是,這個時期的史實都被歪曲,因為有關史書都是出自荷蘭人或英國人史家的筆。他們所敘述的事項盡管正確,但是每當談到華人的做事動機和風俗習慣時,卻不乏貶謫之詞,尤其是所用的詞語異常情緒化。結果我們很難看出問題的征結在哪里。


以下是《砂勞越憲報》中所刊載的一些片斷。


1875年5月1日──

“華人對什麽是‘悅耳和聲’一點觀念也沒有。他們的語言和聲音,根本發不出這種和聲。即使是最原始的民族,也不致於如此。盡管他們的音樂單調和簡單得出奇。當它表現戰爭場面時,你會覺察到一種野性的呼聲。而當它表現對死者的哀悼時,你則會有一種神奇的感覺。這一點最引人注意。在華人的音樂中,只能產生最難聽、最不和諧的聲音”。

“叫人感到更煩厭的,莫過於每晚在街頭表演的小戲臺。約翰中國佬天生是沒有什麽可尊崇的”。


1875年9月1日──

“在砂勞越和荷屬婆羅洲的華人,顯然很刻苦耐勞,但他們卻證明本身不可受信賴。他們在兩地的人數突然間增加得太多,有一天準備用來防衛砂勞越的兵力,必須隨著華人的大批湧入而增強”。

另外還有一個因素對砂勞越發揮重大的作用。有些種族群體由於一度很強大,便往往把自己繼續看成優越的民族。華人便是如此看待自己。他們輕視歐洲人,以驕傲的態度對待歐洲人,而且把自己想像成一種古老文明的一部分。他們只是暫時受到野蠻人的騷擾而已。移居東南亞的華人,與各種民族接觸時,即產生類似的看法。在婆羅洲,他們認為當地民族不論在能力上、智力上或精力上,都低人一等。當一種東西或是一個人被人覺得討厭時,人們往往便會避免和他接觸或表示認同。砂勞越的華人和歐洲人都懷有這種傾向。我們可以從許多方面看到這方面的證據。

白人拉惹知道只有華人能管制本族人。雖然他對華人抱著某種保留態度,但是在1876年1月,他卻發布一項通令,鼓勵華人進一步到砂勞越開荒墾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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