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爾:藝術作品的本源(一)——物與作品(6)

於是,這一物之物性的解釋,如同前一個解釋一樣,也是正確的和可證實的。這就足以令人懷疑它的真實性了。如果我們再考慮到我們所尋求的物之物因素,那麽這一物的概念就又使我們無所適從了。我們從未首先並且根本地在物的顯現中感覺到一種感覺的湧逼,例如樂音和噪音的湧逼——正如這種物之概念所預先確定的;不如說,我們聽到狂風在煙囪上呼嘯,我們聽到三馬達的飛機;我們聽到與鷹牌汽車迎然不同的奔馳汽車。物本身要比所有感覺更切近於我們。我們在屋子里聽到敲門,但我們從未聽到聽覺的感覺,或者哪怕是純然的嘈雜聲。為了聽到一種純然的嘈雜聲,我們必須遠離物來聽,使我們的耳朵離開物,也即抽象地聽。

在我們眼下所說的物的概念中,並物多麽強烈的對物的擾亂,倒是有一種過分的企圖,要使物以一種最大可能的直接性接近我們。但只要我們把在感覺上感知的東西當作物的物因素賦予給物,那麽物就決不會滿足上述企圖。對物的第一種解釋仿佛使我們與物保持著距離,而且把物挪得老遠;而第二種解釋則過於使我們為物所糾纏了。在這兩種解釋中,物都消失不見了。因此,確實需要避免這兩種解釋的誇大。物本身必須保持在它的自持(Insichruhen)中。物應該置於它的本己的堅固性中。這似乎是第三種解釋所為,而這第三種解釋與上面所說的兩種解釋同樣地古老。

給物以持久性和堅固性的東西,同樣也是引起物的感性湧逼方式的東西,即色彩、聲響、硬度、大小,是物的質料。把物規定為廢料,同時也就已經設定了形式。物的持久性,即物的堅固性,在於質料與形式的結合。物是具有形式的廢料。這種物的解釋要求直接觀察,憑這種觀察,物就通過其外觀關涉於我們。有了質料與形式的綜合;人們終於尋獲了一個物的概念,它對自然物和用具物都是很適合的。

這個物的概念使我們能夠回答藝術作品中的物因素問題。作品中的物因素顯然就是構成作品的質料。質料是藝術家創造活動的基底和領域。但我們本可以立即就得出這個明了的眾所周知的觀點。我們為什麽要在其他流行的物的概念上兜圈子呢?那是因為,我們對這個物的概念,即把物當作具有形式的質料的概念,也有懷疑。

可是,在我們活動於其中的領域內,質料——形式這對概念不是常用的嗎?確然。質料與形式的區分,而且以各種不同的變式,絕對是所有藝術理論和美學的概念圖式。但這一無可爭辯的事實卻並不能證明形式與質料的區分是有充足的根據的,也不證明這種區分原始地屬於藝術和藝術作品的領域。再者,這對概念的適用範圍長期以來已經遠遠地越出了美學領域。形式與內容是無論什麽都可以歸入其中的籠統概念。甚至,即使人們把形式稱做理性而把質料歸於非理性,把理性當作邏輯而把非理性當作非邏輯,甚或把主體——客體關係與形式——質料這對概念結合在一起,這種表象仍具有一種無物能抵抗得了的概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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