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32)

7 致命一擊的爭辯

紐約上訴法院的複查工作包括兩個步驟:首先,由敗訴一方向該法院的一位法官提出申請;然後,如果該法官認為有必要複查,該案就會呈交全體法官討論,並擇日進行口頭辯訴。控方向首席法官查爾斯布賴特爾呈遞了複查申請。1976年的一天,已是暮色沉沉時分,我正在家中做晚飯,這時電話鈴響起來了。

電話那邊有人說,我是查爾斯布賴特爾。我想跟你談談那個有趣的槍殺屍體案。我一時語塞。我受的法律教育告訴我,單方面與法官探討案子是不合適的。我向布賴特爾法官建議,應該讓赫爾曼布魯克也參加進來。我已經跟赫爾曼談過了,法官對我說。

我對此案很熟悉,我也很傾向批准他的複查申請,可我想也得給你一個機會談談你的觀點,看是否能說服我改變看法,雖然這種可能性極小,可這種案子我很久沒有遇到了,它可以說是我辦過的最有意思的刑事案件。如果我漏掉過問這個案子的機會,我的同事們不會輕饒我的。

我問布賴特爾法官,他是否要我現在就在電話里提出我的論據,而不看此案的材料。那當然啦,他說,我只想聽聽你的總的看法,為什麼我仍不應進行複查。只是非正式地談談,教授,我們在紐約就是這麼辦事的。我開始向他說明,上訴庭的結論是對證據逐條進行對證的結果,該結果明確表明人民方面未能證明他們提出的指控。

上訴庭裁決並無廣義上的外延。布賴特爾哈哈一笑:干得不壞。可是未遂問題又怎麼說?這是不是第一樁槍擊一具他認為是活人的屍體案?這個法律問題與本案無關,我回答道,因為沒有絲毫的證據證明被告開槍時認為受害者仍然活著。但是,法官打斷我的話頭,他不能絕對肯定受害者已經死了。有理由假設他就像一個行刑隊的隊長,他的任務就是來這麼最後一擊免其受苦(Coup de Grce)的一下子,百分之百地保證不留活的。

我不同意這種說法,但又沒法說服布賴特爾法官;他已經參與進來了,他不會輕易放棄的。結束談話時他建議我在最後一擊免其受苦這個問題上做好準備。一星期後,法庭正式批准了人民上訴的申請。這對我來說是一種極罕見的經歷:我將作為被上訴人的律師出庭,為維護下級法院的裁決而鬥爭,而不是像我在一般情況下那樣總是擔任上訴人的律師,向下級法官的裁決發動進攻。

這場上訴的主要法律問題就是一開始吸引我介入此案的那個問題它迷住了布賴特爾法官,也使一代又一代的法學院學生著迷:如果可能,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一個向屍體開槍的人犯有未遂謀殺罪?我們都知道,這個案子不管怎麼判,都將成為法律教科書上的經典判例,它將取代法學院教授由於沒有實際案例而挖空心思假想出來的五花八門的情景。我前往奧伯尼市去參加上訴。

上訴在紐約上訴法院雄偉壯麗的殿堂里舉行,這座精巧的大理石建築就坐落在奧伯尼繁華熱鬧的商業中心和下城貧民窟之間的大牆下面。前往奧伯尼的旅行使人感到時光倒流,彷彿這座哈德遜河上的小鎮仍然是昔日金元帝國的首府。大部分出庭律師像法官一樣,都是當天趕了150英里路從紐約來的,所以在這所法院開庭人們總顯得有點無精打采,空氣沉悶,特別是在一天即將結束,他們查閱班車鐘點火車時刻,急於趕回紐約州的真正首都去的時候。

在上訴法院7位法官前舉行的口頭辯訴就像7種樂器發出的不合諧音,每個人都有各自的觀點。法庭在關鍵問題上四分五裂。有一位法官堅持說,認定謀殺罪的證據是綽綽有餘的,喬和馬爾共同策劃和執行了殺害麥克的計劃。這是一個荒謬絕倫的觀點,因為在案卷中沒有任何關於預謀的證據,可這也不能使法官放棄這種觀點。另外一位法官一直在問,為什麼槍擊一具屍體可能構成未遂謀殺罪。

第三個法官對犯罪故意的證據表示懷疑。餘下的法官意見紛紜,對事實和法律各有高見。對於訴訟雙方來說,每次在幾分鐘內要想澄清利害十分不易。1977年5月12日,地區法院上訴庭作出裁決14個月後,紐約上訴法院的裁決下達了,該裁決帶著明顯的妥協印記。它同意上訴庭的觀點,人民未能證明馬爾向麥克開槍時麥克仍然活著,所以謀殺罪必須駁回。不管怎麼說,反正槍擊一具屍體不是謀殺,法庭認為,人只能死一次。可是,法庭認定馬爾犯有未遂謀殺罪,因為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向麥克開槍時認為麥克還活著。

紐約上訴法院以綜述美國司法機構對未遂謀殺的論斷開始,認為法律意義上的不可能性是站得住腳的辯護,可事實上的不可能性是站不住腳的它列舉出一系列栩栩如生的法律意義上不可能的企圖,其中包括:向一隻假鹿開槍的被告;〔或〕企圖向一個陪審員行賄,到頭來發現受賄的人實際上並不是陪審員;還有埃爾頓夫人及她的法國花邊。法庭隨後列舉了不能構成辯護的事實上的不可能性:一個人朝他想殺害的人通常睡覺的房裡一槍射擊。

出乎意料,這人當晚極偶然沒有在這屋裡睡覺;一個被告同意給一個女人做非法墮胎手術(當時墮胎是非法的),後來他發現這女人實際上是個便衣警察,她也沒有懷孕;一個男人強制與一個女人性交,他認為這女人並未認可他的行為,但實際上這女人在他強制進行性交之前已因一件與此無關的急病突然死亡。

這一連串稀奇古怪的不可能實現的企圖,展示了法律意義上的和事實上的不可能性之間的區別,這種區別經常是語義上為達到特定的目的而隨需要變化的:如果法庭想要宣判被告無罪,這種不可能性就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如果想認定被告有罪,它就把它稱作是事實上的不可能性。

法庭上提到的兩個槍擊案例堪稱典範:在第一個案子中,被告射殺一隻假鹿,而他以在法律意義上一隻假鹿是打不死的理由而被判無罪。在第二個案子中,被告的子彈打到一隻空空的床上,而他被判有罪,因為他的企圖僅僅因為事實上的不可能性而失敗。可是在射擊一個假人,以為它是個活人和狂掃一隻空榻,以為裡面睡著一個活人之間有什麼可能的區別呢?如果空蕩蕩的睡榻里放著的不是枕頭而是一個假人又作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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