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21) 治安長官已釀成大錯

首席法官考夫曼執筆的裁決書以描述艾麗絲康妮斯之死為開頭,認為她是被毫無意義、怯懦卑劣的暴力行為害死的。隨後它筆鋒一轉,把該案的法律問題描述成處於一種不幸集中地暴露了刑法及其實施中最醜惡一面的境地。因為這種處境,裁決書寫道:

了解到謝爾頓西格爾這個告密者採用了一些他與之合作的人使用的策略,他自己暗中偷錄了許多談話,就毫不足怪了。西格爾,甚至在他身為政府必不可少的告密者之時,本人就參與了胡魯克和哥倫比亞爆炸事件,這隻不過是這些窮凶極惡活動參與者魑魅魍魎面目的又一暴露而已。

法庭然後轉到政府塗抹竊聽錄音帶:

絕不能低估銷毀這個證據在本案中的意義。強制反對用非法竊聽手段獲得證據的一方拿出該證據確已玷污的實據,又扣壓他用以取證的工具和途徑,這是在創造一種法律上的謬理。

法庭認為,銷毀錄音帶迫使我們嚴格檢查政府所稱西格爾之所以被發現,他在蘇聯外貿使團爆炸事件中起的作用不是通過竊聽而是從其他獨立的來源獲得的。複核了由政府提供,鮑曼法官認為所言皆實的材料后,法庭指出,西格爾至少成功地錄下了與帕羅拉的一次談話,這次談話錄音提供了與警察所說如何發現謝爾頓西格爾身份的相反意見。對於考夫曼法官指出那段最關鍵又有爭議的段落,即你知道這些都竊聽了(沒竊聽),我們要求上訴法院聽一下這段錄音。上訴法院接受了這個建議,並得出自己的結論:

我們明確地、毫無疑問地得出結論,帕羅拉對西格爾說的是:你知道這些都竊聽了。

這個審查結果(在我自己看來有點言過其實34)使上訴法院得出一個費解的結論:如果紐約市警察局真的從竊聽中查出西格爾參與此事的線索,西格爾的律師手中掌握著這些竊聽的內容,在帕羅拉那次撒謊作證中可以迎頭痛擊政府有獨立來源證據的說法。因為如果確實使用了竊聽手段,帕羅拉在庭上所作的獨立來源的證詞在這個重要關節上就受到損害,也就明顯地不能起什麼作用。這個結論之所以費解,是因為帕羅拉的可信性已經被其他沒有爭議、毫不含糊的錄音帶所摧毀,這些錄音帶最終地展示了帕羅拉在向西格爾索取情報這一任務有關的事上再三再四地扯謊,在一些他根本不可能忘記的事情上,例如他威脅要干掉西格爾,及他們達成不要去諮詢他有什麼權利的交易。甚至在錄音帶已經清楚地證明,帕羅拉曾對西格爾說他是通過竊聽被發現的,帕羅拉也很容易忘記掉,因為這些都不在他的主要任務之內。可是,為什麼法庭把注意力集中到這段含混不清的談話上,認為攻破帕羅拉的可信性全在此一舉?我的猜測是,上訴法院法官們不想使鮑曼法官感到難堪:如果上訴法院詳述帕羅拉證詞前後矛盾之處,揭露他的謊言,鮑曼法官如此仰仗他的可信性就顯得荒謬絕倫,如果不是公然露骨枉法的話。這樣做把焦點集中在鮑曼法官誤解了對某次談話這樣一個小疏忽上,上訴法院就避免了對地區法院法官對本案事實作出的結論進行中傷之嫌。不管怎麼說,上訴法院認識到帕羅拉的證詞在這個重要關節上受到損害,也就明顯地不能起什麼作用,使法庭考慮如何妥善補償政府不端行為造成的損失。法庭開頭先談到它的哲學觀念:

當然,用卡多索35的名言來說,因為治安長官已經釀成大錯,以致罪犯逍遙法外使大家身受其害。有些人爭辯說,應該允許偶爾為之下不為例地使用非法手段以保護法律的地位。勃蘭代斯35a:大法官對這種議論雄辯地反駁道:我們的政府是威力強大無所不在的教員,教好教壞,它都用自己的榜樣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傳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會滋生對法律的輕蔑,引誘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法庭隨後宣布結論:

〔我們〕因此得出結論,根據西格爾案件的情節,銷毀錄音帶的行為阻礙了〔西格爾〕用以進行抗辯的必要力量

因為這些錄音帶已不存在,此案發回地區法院再審已無必要。鑒於此,對西格爾的藐視法庭罪判決應予否決並撤銷。就好似要使它的結論絕對一致似地,法庭還說明,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因蘇聯外貿使團駐地和格林庫夫炸彈爆炸事件,或由於在他車裡發現炸彈引起的私藏炸彈為由對西格爾起訴。最後,彷彿為了回答鮑曼法官對我質證帕羅拉方法抨擊,上訴法庭煞費苦心地表揚西格爾的律師為弄清錯綜複雜的事實和法律實體問題,能力高超而恭謙禮讓地進行調查,自始至終以事實為追尋目標。我們明白這是一種對我們在質證中使用的技巧的批准,至少可以這樣推論。我們向西格爾解釋說他現在已經一身輕鬆了,他竟不敢相信這是真的。他不會被起訴,也用不著出庭作證了。經過兩年交織著威脅,恐嚇和孤寂的磨難,謝爾頓西格爾現在可以輕鬆自如地離開法院,開始一種沒有對簿公堂威脅,沒有藐視法庭罪,沒有帕羅拉,或在我推測也沒有猶太人保衛同盟的新生活。他再也不必苦思苦冥該不該出庭作證反對自己的朋友,或面臨長期監禁的威脅。

34 我以後幾年中向幾百個學生放過這段錄音。絕大多數學生都同意上訴法院的結論。但每年都有少數幾個學生,特別是從布魯克林來的認為帕羅拉說的是沒有。我自己聽起來回回不同,有時是竊聽了,有時是沒竊聽。

35 Benjamin Nathan Cardozo (1870-1938),曾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美國最受尊崇的法學家之一。譯者注

35a Louis Dembitz Brandeis(1856-1941),曾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譯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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