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偉翟真:“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編制芻論 3

編制程序的缺陷還表現在規劃隊伍的組織形式上,某些規劃或者完全依靠政府部門力量,或完全委托給外來專業規劃隊伍操作,二者沒有很好地結合起來進行。單獨由政府部門編制文化產業發展規劃,由於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等工作內容龐雜,費時費力,專業性強,難度很大。而專業規劃隊伍編制文化產業規劃的好處是專業性強,但是對於各地區、各行業的具體情況缺乏了解,容易造成規劃與實際脫節。因此,文化產業編制規劃宜采取政府部門與專業規劃隊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避免因組織構成人員單一造成的規劃編制問題,保障編制工作的相對科學性。另外,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招投標的方式正在被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所采用。招投標的優勢在於程序規範透明,信息、規則公開,競爭機會公平,有利於優秀的編制機構脫穎而出,以保證規劃編制之初就站在一個較高的起點上。因此,在一定意義上,招投標是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規劃編制隊伍選擇方式。但形式上的公正公開透明有時未必能找到合適的編制機構。由於招投標中容易出現因較多組織單位過分迷信個別編制機構的名氣等原因“蜂擁而至”,致使某些規劃編制部門承擔規劃編制項目過多、任務過重造成規劃編制中克隆和翻版現象較多的問題。另外,評標人員組成不科學,導致“以低評高”的現象,或者招投標過程中出現本應避免的人脈關系的影響等,這些都會造成某些水平較低的編制單位入選,而真正高水平的合適的編制機構卻抱憾出局。
  (四)規劃編制評估缺失
  規劃的價值在於對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引導、調控,規劃編制最終指向的是實施效果。作為一種中長期計劃和一種行動綱領,一般要經歷編制——評鑒——方案決策——實施——追蹤監控等幾個過程,規劃被正式采納,僅僅是規劃成功邁出的第一步,一般來說,檢驗規劃工作的最高標準仍然是實施效果。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科學評估,是規劃編制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當然,不可能要求規劃對未來要發生的所有情況都能夠預見到,這在哲學上說是偏頗的。人類的認識能力是有局限性的,任何真理都是相對真理,以對未來的預測為基礎的規劃更是如此。即使是一部公認為操作性很強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也會因政策體制、投資環境、國內外經濟形勢、人事變動等許多不可測乃至突變因素的影響,而不可避免地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這就需要規劃編制者與規劃實施者必須經常對話,做好規劃實施的全程交互追蹤與評估、監控工作,及時發現問題並采取果斷措施防患於未然,進而不斷提高規劃的可操作性和解決問題的針對性,強化規劃的生命力及導向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幹意見》中明確規定實行規劃評估制度,要求編制部門在規劃實施過程中適時組織開展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對策建議。而不少的“十一五”規劃編制經過研究起草階段、銜接論證階段、審議修改階段、對外發布階段以後工作任務就結束了,評估體系的建立就超出了規劃編制工作的範圍。一般來說,對規劃編制的評估分為兩部分,一是靜態的規劃編制流程評估;二是動態的規劃實施過程評估。目前,不僅“十一五”規劃的靜態編制流程中的某些環節評價缺位,而且規劃的動態性不受重視,苛刻地要求它完美無缺或是一勞永逸地解決一切問題,動態評估普遍缺失。由於原有規劃和現實的發展存在著落差,原有的規劃即使已經不適合文化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因規劃的編制、實施監管機制不健全、指標評價體系缺位等難以評估實施情況,也無法根據變化進行修訂。
  
  二、文化產業規劃編制問題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文化產業規劃編制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原因很多,這裏著重討論幾個方面。
  (一)規劃總體地位偏低
  文化產業“十一五”規劃編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很大程度上與文化產業規劃的地位偏低有關。在國家級文化產業規劃中,文化產業是作為“十一五”規劃之文化建設(發展)規劃的一部分出現的,尚沒有國家級的獨立的文化產業專項規劃。只有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了文化產業專項規劃,其余的仍為文化建設(發展)或文化事業“十一五”規劃的一部分。跨越行政區劃的文化產業區域規劃缺位。
  在現有涉及文化產業的“十一五”規劃體系中,不少規劃對文化產業的重視程度與文化產業的實際地位不相稱。“十一五”以來,我國文化產業的基本面一直保持了平穩快速增長的態勢。2006年,實現文化產業增加值5123億元,比2005年增長21.5%,占GDP的比重為2.45%;2007年全國文化產業增加值總量大概在6412億元,比2006年增長18.4%,占GDP的比重為2.6%。同比增長年年都在兩位數以上,遠高於同期經濟增長速度。[④]金融危機背景下,文化產業的發展態勢平穩,部分行業甚至存在著“口紅效應”,出現逆勢上揚的態勢。然而,與之形成明顯對照的是,國家級的文化產業專項規劃缺失,關於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劃只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和《文化建設“十一五”規劃》等規劃的一部分,未能把文化產業放在應有的位置。同時,相當一部分規劃的法律地位低下,有些還僅僅是內部工作思路的書面化表達而已,約束力不強,不能有效地作用於文化產業的發展。由於涉及文化產業的規劃地位偏低,造成編制過程中文化產業規劃被淹沒在文化發展規劃中,而且規劃的重心往往放在文化事業規劃部分,文化產業規劃部分處於附屬地位,不能享有平等的“國民待遇”。一些產業規劃也僅僅是粗淺的概念規劃綱要,還沒有推進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程度。其他諸如規劃編制過程封閉,規劃隊伍的組織形式不科學、銜接協調不夠等,其根本原因在於“十一五”時期文化產業規劃本身的法律地位偏低,約束力小,導致對規劃編制的重視程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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