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敬文《談中國民俗》(2)民俗學的主要內容 上

隨著接觸人類和人類文化現象的增多,人的意識也不斷發展,就像人類學的興起一樣,民俗學也要經過這樣一個過程。這樣,它的研究者才能在實踐中比較切合實際地提出其體系結構的問題。1986年,廣州中山大學的人類學教授張壽祺撰寫了《論民俗學的本體結構》一文,提出民俗學含有六部分內容:理論民俗學、歷史民俗學、生活民俗學、意識行為民俗學、應用民俗學和綜合民俗學。當我看到張教授的這篇論文時(它是提交 給民俗學討論會的),我自己的《關於民俗學結構體系的設想》的大綱也恰好脫稿了。事先我們彼此並不知道,這真可謂是“不謀而合”。我讀了他的文章頗覺高興,他也有同感。這說明當時提出民俗學結構體系的主客觀條件都相當成熟或比較成熟了。

一門學科要發展起來,除其自身的發展程度及研究者的學科意識等因素外,還需要社會政治、文化環境的保證。這一點也是至關重要的。解放前我國民俗學得不到長足的發展,那是由於缺乏相應的社會制度和文化需求的土壤。解放後就不同了。社會主義制度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反映廣大人民群眾最根本利益的意識形態;特別是黨 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提出實現“四化”,並倡導將實事求是作為學術界的指導思想和風尚,這些都是我國民俗學得以久廢重興的背景。缺乏了這種背景,任憑我們主觀上具有怎樣良好的素養,民俗學的發展也是不容易演變成事實的。我國若不是這十年來學術界擺脫了極“左”思潮的幹擾,若不是民俗科學的諸方面都有了長足的進步,要想提出這門學科的結構體系問題,也還是不可能的。

我個人認為,民俗學的結構體系,應該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民俗學原理;第二,民俗史;第三,民俗志;第四,民俗學史;第五,民俗學方法論;第六,民俗資料學。這六個方面又可歸納為三個方面,即:第一,理論民俗學;第二,歷史民俗學;第三,方法及資料的民俗學。(一)民俗學原理——對民俗現象的理論的探索與闡述,包括綜合的或單項的問題研究。民俗事象紛紜覆雜。按照研究民俗現象的廣狹,以邏輯思維的方法進行分析與闡明,情況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綜合闡述各種民俗現象的,如柳田國的《民間傳承論》、S·C·班恩女士改編的《民俗學手冊》(舊譯《民俗學概論》)、P·山狄夫的《民俗學概論》以及後滕興善的《民俗學入門》等;另一種是單項研究,如黃石的《端午禮俗考》、江 紹原的《中國禮俗迷信》《發、須、爪》,以及顧頡剛的《孟姜女故事研究》等。而那些入門著作,都是綜合的、概括的,既可以概括一個民族、地區,也可

如秋浦的《薩滿教研究》,便不限於論述當代這方面的宗教事實,而且對過去的歷史現象亦可以加以闡述。

對於民俗事象本身,除要進行理論研究外,還要進行應用問題研究。理論民俗學一般研究的對象,不一定都直接取之於現實生活,但應用民俗學一定是針對現實的,是對具體民俗問題的直接的研究。大專院校的教師

例如重視旅遊業,就有好些地方同志在這方面做文章,闡述“民俗學與旅遊業的關系”等問題。當然,應用民俗學的問題要獲得有效成果,也必須遵循一般的科學研究方法和原則;只憑想象或者感想之類去研究,是不會得到可靠的結論的。比如用民間故事教育兒童屬於應用問題,然而,為了使我們的結論切實有效,就必須對它進行種種分析和論證,如各類故事的側重於一般理論研究,地方民俗學工作者則往往側重於對應用問題的研究。自身特點怎樣?它產生和流傳的規律是什麽?兒童在哪一個心理發展階段上喜歡故事等等,這便是涉及到理論研究的範疇了。總之,理論問題與應用問題的有效解決,都必須經過科學研究的程序,這是不能違背的真理。

(二)民俗史——對綜合或者單項的民俗現象的歷史的探究與敘述,

包括通史的或斷代的現象的探究與敘述。

綜合的民俗史往往概括地論述一個民族、一個地區的所有或大部分習 俗,如張亮采的《中國風俗史》等。單項的民俗史如袁珂的《中國神話史》(此書兼及神話研究史)、韓養民等的《中國古代節目風俗》和錢南揚的《謎語史》等。

經過辨偽、考訂,再用唯物史觀對所描述出來的事實(其中包括一定的規律)加以分析綜合。如薄松年的《中國年畫史》及白川靜的《中國古代民俗》等,大體都屬於這一類性質的著作。民俗史的編著,主要采用邏輯的方法,和理論著作表達方式有所不同。

比如中國的放風箏習 俗,研究它的起源、功能、後來的傳承形式及內涵演變,使人們形成對該事物性質的正確認識。這就是理論著作《風箏論》的內容。如果作《風箏小史》呢?那就要講風箏發生的時間、地點、產生的社會條件、其多種形態和作用,及隨著歷史的演進它經歷了哪些變化及其原因等。這種風俗史的著作,是跟一般理論著作有相當差別的(它以歷史事象為考察和敘述對象)。

歷史的方法與邏輯的方法,都為人們認識客觀世界所需要。要寫好《風箏論》,沒有歷史知識自然不行;而《風箏小史》的作者也需要具備邏輯思維的分析、綜合能力,才能把歷史的東西恰當地理解並描述出來。在這種意義上說,民俗史著作又是與民俗學理論研究相互聯系的。

(三)民俗志,或稱民俗志學——這是一種對全國、全民族或某一地區的民俗事象進行科學記述的作品。民俗志的主要特點是記述的,或者說是描述的。它在時間上,以現代客觀存在的資料為主,也不排除對過去時代資料的整理和記述。

民俗志的記述也有綜合的與單項的兩種。綜合的如胡 樸安的《中華全國風俗志》、山曼等的《山東民俗》、鄧 雲鄉的《燕京鄉土記》,單項的如楊知勇的《雲南少數民族婚俗志》、郭子異的《北京廟會舊俗》等。

民俗志的編著形式大致分為兩類:(1)直接記述,如《荊楚歲時記》;2)間接類抄,如《玉燭寶典》《北平風俗類征》等。

民俗志是民族文化史料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們通常所講的上層建築,如宗教、政治、法律等,其中都包括風俗成分,甚至它們的早期形態本身就是一種風俗、習慣。而要研究風俗,當然離不開民俗志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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