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永文·行走在宋代的城市~防火(2 下)

皇宮內火起被撲滅後,“消防隊”均得到10貫至300貫不等的賞賜,重傷的將官和輕傷將官,各得200貫與150貫的醫藥錢,重傷人兵和輕傷人兵,各得70貫與40貫的醫藥錢。

若是在救火中有不盡力者,查出後定以“軍法”治罪。宋政府經歷多次滅火,已制定出了許多嚴格的失火、滅火懲治法律,《慶元條法事類》中,就對城市失火治罪及滅火時所應遵循的作了詳盡的規定:

諸在州失火,都監即時救撲,通判監督,違者各杖八十。雖即救撲,監督而延燒官私舍宅二百間以蘆竹草版屋三間比一間,都監、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間以上,知州準此,其外縣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縣同並鎮寨官,依州都監法。

諸故燒有人居止之室者,絞。無人居止舍宅,若積聚財物蠶簇同積聚,依燒私家舍宅財物,律死罪。從及為首而罪不至死,各配千裏,從者配鄰州。

類似這樣的法律很多,已在林林總總的刑法中獨立成為專門,而且規定非常之細。如《慶元條法事類》中特別指明,在救火時,“不容久待者,許橫絕馳過”,這就從法律上為救火時的交通問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宋朝廷還將“修火政”,作為訓示和考核地方官的一條準則,並發布了不少與防、滅火有關的詔書,如《禁中火求直詔》、《宮禁火赦天下制》等。這些舉措都具有法律條文的同等效力,是必須遵守的。

宋朝廷制定防、滅火的規章,不走形式,在監督執行這方面法條詔令時,不講情面,十分嚴格。皇帝往往也率先垂範,如熙寧七年(1074),判官宋迪一天使人煮藥,不小心失火,一直燒到了“紀府”,火愈燃愈旺,驚動了宋神宗。神宗登上了西角樓觀火,看見一支部隊似疾風掠過,神宗一問左右,知道是有知制誥官銜的判軍器監章惇率領本監設兵前往救火。翌日,火剛停,神宗馬上傳下旨意,勒令停止肇火負責者宋迪的職務,罷免主管“紀府”的三司使元絳,提拔救火積極有功的章惇為三司使。賞罰就是這樣的分明,因為統治者已經深深意識到非如此不能遏止住火災的蔓延。像包拯當開封府尹時,一次街巷著火,撲救甚急,有無賴子乘機想調逗包拯,問他是在甜水巷還是苦水巷取水,包拯連理都不理,便命拉下斬首,由此京城市民更加畏服包拯了……

據此看來,獎懲嚴明,才能順利指揮撲救,從指揮滅火的過程中可以檢驗出一個官員駕馭政事的功力。紹定四年(1231)九月臨安一次特大火災,就是這樣的一次檢驗,當時的火勢是這樣的:

九月丙戌夜未中,祝融漲焰通天紅。

層樓傑觀舞燧象,綺峰繡陌奔燭龍。

始從李博士橋起,三面分風十五裏。

崩摧洶洶海潮翻,填咽紛紛鑒魚死。

開禧回祿前未聞,今更五分多二分。

大塗小塗噤不講,拱手坐視連宵焚。

殿前將軍猛如虎,救得汾陽令公府。

祖宗神靈飛上天,痛哉九廟成焦土。

從詩歌不難想見這場大火的可怕。參照其他有關此次大火的記載,卻可見出賈似道的才乾。當殿帥馮親率精銳兵丁撲救,也遏止不了火頭時,賈似道沈著地說:火近太廟來報。待傳來火近太廟的訊息,賈乘兩人小肩輿,前往著火處。

肩輿旁有持錘、劍的四力士護衛,以示威嚴,才走一裏,即換擡輿人,一會兒就到了著火地太廟。這時,賈似道火速部署,具賞犒,募勇士;樹皂纛,列劊手,全在呼吸間準備完畢。賈似道下令肅然,明確說道:火到太廟斬殿帥。令剛下,火沿太廟的“八風板”襲來,兩殿前卒肩扛一卒飛上太廟,將“八風板”斬落了下來,火即止。賈命人登驗滅火卒子的姓名,當時就賞賜給金銀……

雖然這場大火最終還是使臨安受到了破壞,可賈似道在滅火中采取的一系列嚴明的措施,還是值得稱道和借鑒,它不僅顯示了賈似道處置火災的才乾傑出,也反映了宋政府官員處置火災,是恩威並重的。

這一做法可追溯到宋政府處置火災的指導思想。宋政府並不一味采用硬性的處罰,而是兩手並用,在推行處罰法條同時,也實行一些保證撲救火災順利進行的基本建設。像宋政府解決救火用水就是一例——

幾乎是與建立專職“消防隊”同時,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供備使謝德權率水工決金水河,水經歷天街,繞太廟入後廟,又向東引,從城下水竇流入濠溝,使整個東京水渠環繞,流水淙淙,不絕於耳……水渠周圍都砌礱甓,種植芳木,車馬經過之處,累石築梁。又為生活方便,在主要街道、市民住區,築成方井。這種蓄水的方井,就在市民居所周邊,市民用水,隨時可從方井中汲取。從《清明上河圖》中可見:一眼方井,旁側有桶,三位市民,引桶取水,他們背後就是成片的房屋……這好像在告訴我們,一旦有大火燒起,方井周圍就可聚集起“消防隊員”,從這裏汲水,以撲救滅火……

在南宋城市裏,不僅有井,還專建了防、滅火用的蓄水池,如景定四年(1263)鎮江府學淵源堂,在學生吃飯的場所前就鑿蓄水池,以備著火時用。臨安的蓄水池,則有二十多個,三省六部,要害之處,均有一個。

為了防止大火蔓延成災,宋政府還開辟了“火巷”。如熙寧九年(1076),大相國寺著火,提舉在京寺務司便向神宗建議“繞寺庭高築遮火墻”。紹興二年(1132),趙構在詔書中則更加明確規定:“被火處”每自方五十間,“不被火處”每自方一百間,各開火巷,要寬三丈。

精細周到的防火滅火的設施,使宋代城市的防火滅火處於一個健全、高效的軌道之中。在一般情況下,如袁《楓窗小牘》中所說“每遇火發撲救,須臾便滅”,這是實事求是的,可以隨意舉一個防火事例來加以證實——至和、嘉佑之間,樞密使狄武襄家“夜醮”,夜醮自然是要大舉燭火的,可他忘記了事先要報告有關官員的慣例。夜半時分,從他家冒出火光。巡視火情的軍巡鋪兵,飛報廂主,又報開封知府,一會兒,他們便一塊兒趕到了狄宅……

雖然,狄宅並未著火,只是一場虛驚,但從此可見宋代城市防、滅火制度之嚴密,“消防隊”反應之迅速。這些

都是令人驚嘆的,是行之有效的,堪稱中國古代城市防、滅火制度的典範。

像東京、臨安這樣的中心城市,積累起了豐富的防火、滅火的經驗、方法、理論,形成了一整套可行的、有效的制度。宋代的中小城市也都紛紛加以仿效,並加以變通,靈活運用。

北宋末年到南宋初期,金兵連續向宋政權發動了大規模的軍事進攻,與此同時,又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反對宋政權的武裝集團,他們目的不盡相同,但目標大致相同,都是瞄準了城市,他們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就是火攻。

然而,由於此時的城市管理者,已對火災有了相當的認識,累積了豐富的經驗,所以一次又一次地化解了由於大火而造成的對城市的危害,並在防火、滅火過程中有所發明,有所創造。

像開禧年間的襄陽城之戰,守軍為防敵人用火炮攻城,引起火災,將靠近城池的茅竹屋、倉庫全部撤去,用市民平日使用的“潛火水桶”,防敵人的火箭,從酒庫中取出酒甕,置放在市中心,以備起火時用……

又如在陳規、湯的《守城錄》中,屢屢能見到亂兵攻城用火箭之類的武器,使城市著火的敘述。如北宋靖康元年(1127)十二月,潰軍王在等火攻長江以北的德安城(今湖北安陸)的駭人情景,便是一例——

攻城者用竹竿和木桿綁上荻草做成火把,長二丈,排列二三百火炬,像火山一樣,朝城門及城墻上的竹柵欄和蓖籬笆燒來……

可是守城者深得滅火、防火方法之精髓,像一位武林高手,將遮天蓋地而來的“火山”,幹凈利落地一一化解。

這無疑得益於城市防火、滅火的經驗方法的積累和發揮。更為重要的是,守城者在頻繁的防火、滅火戰鬥中,又借鑒了已有的城市防火、滅火器具,豐富了自己。如紹興二年(1132),陳規在守德安時,發明了一種用長竹管作槍筒,內裝火藥,點燃後噴出火焰,以燒傷敵人的原始管形火器。

現無史料記載陳規是否借鑒過滅火器具“唧筒”的制造,但從“火槍”的形狀、原理推測,不能不說這種內裝火藥的長竹筒,與“用長竹,下開竅,以絮裹水桿,自竅唧水”的唧筒有相近之處,至少二者之間有互為影響的痕跡。

噴火的火槍,開啟了管形火器的時代;泚水的唧筒,開啟了消防泵浦的時代。一火一水,其源均可追溯到到宋代城市防火、滅火的制度上,可見宋代城市的防火、滅火制度功不可沒。

宋代城市防火、滅火制度的影響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最初,它主要是在東京、臨安兩大城市起步,並逐漸加以完善的,後來,它又向中小城市輻射、擴散——

紹興二十八年(1158),福建延平府(今南平縣)郡守胡舜舉設立了“水鋪”。這是因為延平城內市民多居樓房,虛憑高甍,瓦連棟接,市民假如不戒備防火,撲火時就更加困難了。

“水鋪”中各種防火、滅火器具畢備,每月還派禁軍守視,並輪派官兵檢點修葺。該城還有一種兼放盜賊的“冷鋪”,是在每十余家的坊巷之間設置一所,貯藏滅火器具,隨時為滅火作準備。

一“水鋪”一“冷鋪”,兩鋪皆是從東京、臨安防火、滅火的軍巡鋪派生出來的。這種水鋪、冷鋪,由於關系市民安危生計,簡便易行,所以生命力極強,直到明代,延平城內,還有沿襲宋代水鋪而設立的“潛水義社”。

與宋代延平稍有不同的是,這種“潛水義社”為市民自發組織。之所以冠以“義社”之名,是因為社內的壯丁全聽命於社首,一遇火警,彼此相應,不用號召就可以集合起來,不一會兒就能到達著火地點,而且不爭功,不邀賞,“此義社規約也”。

所謂“規約”,即制度,從中可以看出宋代城市防火、滅火制度影響之深,成效之大。宋代以後城市的防火、滅火,盡管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但就其主要的方面而言,還未超出宋代城市防火、滅火制度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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