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沒有談到教育過程對社會人格的形成,所扮演的角色;但是由於許多心理學家認為,對兒童所施的教育顯然是引起人格發展的致因,所以,似乎應對這一點,有所評論。首先,我們應自問,我們所謂的教育意義是什麽?

從社會發展過程的角度來看,教育的定義是這樣的:教育的社會功能是使個人,以後在社會中可以發生功能,即是,使個人的人格變得最接近社會人格,使個人的欲望符合他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的需要。任何社會的教育制度——都是受此一功能的決定。因此,我們不能用教育過程,來說明社會結構,或社會中每個人的人格;但是,從一個指定社會的社會與經濟結構所產生的需要,卻可以用來解釋教育制度。無論如何,教育方法是極端重要的,因為教育方法是使個人,能適合所被要求之形式的一種辦法。我們可以把教育方法,視作為使社會需要,變成為人的屬性的一種手段。固然教育方法並不是引起某一種特殊社會人格的致因,但是,教育方法卻是形成人格的方法之一。因之,有關於教育方法的知識和對教育方法的了解,是分析一個發生作用的社會,所不可缺少的一環。

在整個的教育過程中,家庭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弗洛伊德曾經指出,兒童的早期經驗,對他的人格結構的形成,有決定性的影響。如果這一點是正確的,那麽,我們又怎樣才能了解,兒童既然與社會生活沒有什麽接觸.又如何會受社會生活的影響呢?這是因為,父母采用了他的社會的教育方式,而且因為父母自己的人格也就是他們的社會或階級的社會人格。他們把我們所謂的“心理環境”或“社會精神”,傳遞給兒童。因此,“我們可以把家庭視作為社會的心理媒介物”。

上面已經說過了,一個指定社會的存在形態,塑造社會人格。現在我想提醒讀者,註意在第一章裏所談到的,關於動態適應的問題,固然一個社會中的經濟與社會結構所產生的種種需要,可以塑造一個人,但是他並不是可以無限制地適應的。一方面,有若幹心理上的需要,是必須予以滿足的,而且在另一方面,人生來就有若幹心理上的特性,必須予以滿足,如果這些特性受到挫折。將會產生某些反應。這些特性是什麽呢?最重要的可能是想要生長發展、和實現許多機會的那種“傾向”。這許多機會都是人在歷史過程中所發展出來的——例如創造性與批評性思考的能力,和區別情緒與肉欲經驗的能力等,這些潛在能力都具有其自己的動態能力。在演化的過程中,一旦它們已發展出來了,它們就有一種傾向,使它們能被表達出來。這個傾向是可以被壓抑下去的,但是壓抑的結果是產生新的反應,尤其是會產生破壞性和共棲性的沖動,而且,這種想要成長的傾向,會產生許多特殊的傾向,例如渴望自由,與厭惡壓迫等,因為自由是允許生長的基本條件。渴望自由的欲望可能會受到壓制,個人可能會不能覺察到這種欲望;但是,這種欲望仍然是存在的,只不過變成一種潛在力量而已。

我們也可以認定,尋求正義和真理的努力,也是人性中固有的傾向,雖然這種傾向也可能受到壓制。我們從個人及社會兩方面來分析人類的整個歷史,就可以證明人性中有此種傾向。我們發現,對沒有權力的人而言,在他爭取自由生和長的戰役中,正義與真理是最重要的武器。每一個人在童年時,都經歷過一段沒有權力的時期。在這種無權力的狀態中,諸如正義感和真理感的這些特性,就開始發展,並且成為潛在力量。於是,我們發現:雖然,生命的基本條件決定人格的發展,但是人性卻具有其自己的動態力量,這種動態力量在社會過程的演化中,是一項活潑而有效的因素。即或我們不能用心理名詞,明白地說明這種人性動態力量的正確性質,但是我們認清它的存在。在人類固有的屬性中,我們可以找到人類不可讓與的自由權利及幸福權利:人類努力想要生存,想要擴展,想要表達許多潛在能力。

寫到這裏,我想要再度指出,本書所采取的心理研究態度,和弗洛伊德所采取的心理研究態度,兩者之間的不同。第一個不同之處是,我們認為人性在本質上是受歷史的熏陶的,雖然我們並不否認生理因素的重要性;其次,弗洛伊德的基本原則是把人當做一個實體,一個密封的系統,大自然賦予人若幹心理的驅策力。他並且認為人格發展,是對這些驅策力的滿足和挫折的反應行為。但是,我們則認為,對人格的基本態度,是對人與世界、他人、自然、自己的關系的了解。我們相信,人主要是一個社會動物,並不是像弗洛伊德所主張的,是以己為中心,而為了滿足他本能的需要時,才需要別人。我們並且進一步相信。個人的心理學,根本就是社會心理學。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問題,就是個人與世界的關系,而不是對本能欲望的滿足或失望。人類本能欲望之得到滿足或沒得到滿足,只是人與世界關系的整個問題中的一部分而已,並不是人格的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個人與世界的關系是中心問題,以此中心而發生的需要和欲望——如愛、恨等——是基本的心理現象。可是弗洛伊德則認為,這些需要與欲望,不過是本能需要之獲得滿足或未得滿足,而產生的次要結果。

第三個不同之點是,弗洛伊德根據他的本能說,並且根據一項信心,認為人性是邪惡的,於是,他就把一切“完美的”動機,解釋成為“卑鄙的”事情的結果。例如他對正義感的解釋是,一個孩童對他人產生忌妒的結果。但是,我們卻認為,諸如真理、正義、自由這些美好的事情是努力。任何分析,如果不把這些努力當做動態的因素,則將是謬誤的推論,這些美好的事情沒有形而上的性質,而且以人類生活的環境為根本。我們也必須拿這種態度來分析這些美好的事情,才是正確的。心理學是一種經驗科學,心理學的工作就是研究這些美好事情所引起的動機,以及與這些美好事情有關的道德問題,同時,心理學的工作就是使我們對這些事情的思考,不再含有非經驗的和形而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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