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宣揚:作為一種創作風格的“後現代”(11)

生活之藝術性和它的美,主要是通過生活過程中所呈現的風格(le style)。生活風格(le style de la vie; Life Style)是生活藝術性和審美性的流露和展現﹔生活風格其實就是最好和最靈活的生活藝術,也是形塑生活美的最活潑和最生動的場域。

在人的生存中,人們可以選擇多種方式,采用各種途徑和方法,對自己的生活進行藝術加工和審美陶冶。現實的生活過程及其實際條件,特別是個人自身的生活經歷和所受到的教育以及自身固有的能力﹐都為人們處置生活中所面臨的各種關系﹐提供各種可能的方式,也為人們實現何種生活方式提供廣闊的可能性。不同的人,面對自己生活的過程及其實際條件,會選擇不同的方式,展現出各人不同的實施風格。生活風格是生活方式的最敏感的表現形式﹐也是個人自身精神狀態及其審美能力的直接呈現。正是在面對各種可能性的選擇思索和行為中,體現了不同的人的生活風格和生活方式。在生活風格中,展示了不同的人的身體表演藝術及其心靈內涵的深度,呈現出不同的人的心路歷程及其生存經驗的沈澱結構的覆雜性﹐同時也考驗了人們在不同場合發揮個人能力及其個人內在精神涵養的表達技巧性。人們的生存經驗越豐富,閱歷越曲折,反思世界的能力越精細,內涵世界越密集重叠,其生活風格就越濃縮藝術美的特點。所以﹐一個人的生活風格是他的身體和心靈結構的外在表演形態,也是他的歷史和現實生活態度的綜合體現。

福柯的一生是在創造和叛逆的雙重遊戲中渡過的:只有叛逆,才能有所創造;只有創新,才能徹底叛逆。他之所以把創造和叛逆當成「遊戲」,是因為他首先將自身的生活和創作活動當成藝術,把生活和創作當成藝術美的創建、鑒賞和再生產的過程,因而也把自己追求美的獨創性生活過程,當成具有審美價值的"目的自身";也就是說,他把歡度自己的美好生活,當成不可讓渡和不可化約的、高於一切的'絕對'本身。正如他自己所一再強調的,生存的真正目的,不是別的,而是純粹為了自身,為了自身之美和自身之快樂和愉悅。人的生存的真正價值,就在於為自身創造各種審美生活的可能性,使自身在不斷創新的好奇心的驅使下,經歷各種生活之美,推動生存美本身,跨入廣闊的自由境界。但是,美的生活並非只是輕松愉快的享受過程,而是充滿著冒險、困苦、失敗和曲折的歷程。在他的心目中,'美'是悲劇性和喜劇性的巧妙結合;或毋寧說,悲劇的價值高於喜劇的意義。

尼采在他的"悲劇的誕生"一書中說過,太陽神,作為倫理之神(als ethische Gottheit),要求它的信奉者'適度',並為了做到恰當的適度,強調要有自知之明。所以,在審美必要條件之旁,太陽神提出了'認識你自己'和'別過分'(Nicht zu vie)的戒律﹔不然的話,"自負和過度(?berma?)就被認為是太陽神以外的勢不兩立的惡魔,甚至是太陽神前泰坦(Titans)時代的特征,是太陽神外野蠻世界的特征" (Nietzsche, 1982: 33-34)。在對於悲劇的美的追求中,福柯,這位甘願充當尼采在當代世界的最瘋狂的追隨者,如同酒神那樣,遵循他的祖師爺希倫(Silen)的教導,寧願痛苦連綿不斷的悲劇生活,也不過多沈醉在幸福的甜蜜歷程中。為此﹐福柯一再地試圖探索生命的極限。

對福柯來說,實現審美生存﹐主要有三種途徑:(一)透過實際生活的冒險;特別是透過自身的肉體,對死亡和不可能事物進行實際的和直接的體驗。(二)透過語言和文字的逾越,深入由符號所構成的虛幻王國,探查和遊蕩於夢與醉開拓的非現實世界;(三)透過思想的創造性活動,突破禁忌的界限。正因為這樣,福柯所渴望的,是在'過度'(excès)和'極限'(extrême)、乃至於死亡(mort)的邊沿,創造審美生存的可能性。他不停留在太陽神阿波羅所讚頌的'適度'或'節制'的智慧﹔他情願選擇的是充滿危險的'逾越'(transgression)遊戲 。在福柯看來,那些把'過度'、'極限'、'冒險'和'逾越'當成'異常'的人們,歸根結底,是由於他們不懂得生命的樂趣和本質。生命的本質,就在於它時時刻刻面臨和開創可能性,在同'過度'、'極限'、'冒險'和'逾越' 相遭遇的變幻莫測的環境中,一再地在自身所引燃的審美光焰中浴火重生。

福柯逆傳統道德規範而上,反常規而動,同他的前身喬治?巴岱等人一樣,'明知山有虎,偏上虎山行'。他所偏執尋求的,是在狂歡節的放肆囂聲中,將一切清規戒律拋到九霄雲外,穿破人為限制的秩序井然的現實世界,如同酒神那樣,在'快感(Lust )、悲傷(Leid)和認知(Erkenntnis)的完全過度'(ganze ?berma?) 的挑戰式的叛逆行為中,迸發出勢如破竹的呼嘯,潛入日新月異的陶然忘我之境,暢遊於自身同世界消融為一的審美新境界。

福柯始終認為:為了了解並徹底批判社會中一切限制人的生活和行為的規則、法律和規範,必須選擇逾越(transgression)和冒風險。他說:所有的人,生活在這個法制化的現代社會中,都無法避免受到各種法律的限制。為了真正的自由,必須敢於向法制和規範挑戰;唯有不斷逾越,才能真正了解法律和規範的性質及其對於人的限制的程度,才能了解在法律和規範之外究竟還有甚麽奧妙,才能了解生命本身到底有沒有極限,也才能體會到自由的意義。"如果人們不去向法律挑戰,如果不迫使它們退到無路可走的死胡同中,如果人們不堅決地走到遠遠超出法律限制之外的地方去,怎麽能夠認識法律、並真正地體驗它們?又怎麽能夠迫使它們顯露出它們的真面目,迫使它們清晰地實行它們的能力和權限,迫使它們說話?如果人們不逾越,怎麽能夠了解法律的不可見性?"(Foucault, 1994: I, 52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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