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達默爾說:「詮釋學一直被理解為說明和解釋的理論或藝術。表述這一內容的德語詞Kunstlehre(即一 門有關某種技能或技巧的技藝學)實際上是從希臘文techne(技術)一詞翻譯而來的。它使詮釋學與語法學、修辭學和辯證法等『藝術門類』(artes)建立了聯繫。」10

又說「詮釋學首先代表了一種具有高度技巧的實踐,它表示了一種可以補充說是『技藝』(techne)的詞彙。這種藝術就是宣告、口譯、闡明和解釋的藝術,當然也包括 作為其基礎的理解的藝術。」11

就詮釋學一詞的神話起源及其以後的歷史而言,詮釋學作為這種實踐技藝,即作為語言轉換和交往實踐 的詮釋學,是與古代作為對永恆本質沉思的理論對立的,這一點在它各種語言的傳統表述裡表現出來,例如它的希臘文 hermeneutike techne,拉丁文 ars interpretationis,德文Kunst der Interpretation和英文art of interpretation,這裡的 techne, ars, Kunst, art都表示一種與理論相對的實踐技藝。

如果我們把上述四個要素,即理解、解釋、應用與技藝歸納起 來,那就是近代虔信派所總結的三種技巧:

理解的技巧(subtilitas intelligendi),即理解(Verstehen);解釋的技巧(subtilitas explicandi),即解釋(Auslegen);和應用的技藝(subtilitas applicandi),即應用(Anwenden)。

這裡所謂技巧,就是我們上面說的實踐技藝,與其說是一種遵循或使用規則的方法,毋寧說是 一種本身不能由規則保證的判斷力,即所謂「規則需要運用,但規 則的運用卻無規則可循」,因此詮釋學與其說是一種我們所創造的理論,不如說是一種需要特殊精神所造就的能力與實踐。

總之,對於詮釋學一詞,我們至少要把握它四個方面的含義,即:理解、解釋、應用和實踐能力,前三個方面是統一過程中不可分的組成成分,而最後一方面的意義則說明它不是一種語言科學或沉思理論, 而是一種實踐智慧。


5. 不過,除了這幾個要素外,詮釋學一詞還有一點應強調。赫爾默斯 的翻譯主要是口頭翻譯,因而「說」的含義在詮釋學裡起了主導的作用。

艾伯林用「說出或陳述」(aussagen, ausdruecken)來表 ,等於英語的 to say, speaking, utterance。這裡實際指出了口頭言語與書面語言的差別。

我們知道口頭言語本來是非常豐富、有血有肉和活生生的,但當它變成了書面語言,這一切就失去了而變成僵 死的文字,正如新鮮的水果從樹上摘了下來,失去了土壤、空氣、 水分而枯萎一樣。

柏拉圖在「第七封信」和「菲多篇」裡曾就這一點強調書面語言的軟弱性和無助性,施萊爾馬赫也曾將藝術作品從它們周圍環境脫離出來並轉入交往時,說它們就像「某種從火中救出來但具有燒傷痕跡的東西一樣」12,這些都說明書面語言是口頭言語的異化。

詮釋學使我們認識到語言作為活生生的原始音響形式之重要性,它不是單純的符號,而是活生生的音響,它本來是隸屬 於聽覺的東西,一當成為視覺形象,就失去許多東西。

因此當我們 翻譯,即理解和解釋某個書面語言時,我們必須恢復它活生生的豐 富意蘊,這裡我們可以用利科的術語 decontextilize(去除語境)和 recontextilize(重構語境)來解釋。

當口頭言語變成書面語言,這是 一個去除語境的過程,但當我們要翻譯、理解或解釋書面語言時, 我們就必須重構語境,至於這種重構的語境是原先作者本來的語境 還是以後讀者附加的語境,這形成當代詮釋學的爭論焦點。

也正因為理解與解釋要重構語境,因而理解與解釋就成為一種遭遇或一種事件(Ereignis)。


三、詮釋學譯名之我見 hermeneutike此詞在漢語界目前已有好幾種譯法,譬如「解釋學」、 「詮釋學」、「釋義學」、「闡釋學」等等。本人一律統譯為「詮釋 學」。我之所以作出如此決定,是具有一番學理考慮的。首先,我們知 道,柏拉圖在其《伊庇諾米篇》中就曾講到過 Hermeneutik,把它視為一 種與占卜術同屬一類的技藝,其目的是用來闡發神的旨意,具有傳諭旨意和要求服從的雙重功能。同樣在亞里斯多德《工具論》中的著名邏輯論 文「Peri hermeneias」,譯成拉丁文是 de Interpretatione,我們一般譯為「解釋篇」。Herméneus(詮釋)就是以對被表述東西本來的含義之理解 為前提,從而把被表述東西的真正意蘊闡發出來,因而理解和解釋就構成了詮釋學的兩個須臾不可分離的中堅成分。

近現代詮釋學家之所以採用 hermeneutike這個古老的希臘文詞作為這一學科之名謂,主要應該是為了能盡量傳達出古代之遺風,特別是古代人的思想傾向和思維方式。

在中國古代文化裡比較接近這一概念的詞是「詮釋」。早在唐代,詮釋就被使用為一種「詳細解釋、闡明事理」的學問,唐顏師古「策賢良問一」中就有「厥意如何,停問詮釋」,元稹「解秋十首」中也有「此意何由詮」,由此對「詮釋學」這一較古雅而其意蘊似乎更為深厚的譯名之抉用也可望得到一定輔助性的理解與支持。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這一譯名就完全正確而幾於無可挑剔—畢竟中國與西方文化還存有較大差別。 不過,這裡我要著重說明的是我為什麼不採用目前國內大多使用的 「解釋學」這一譯稱(當然港臺仍用「詮釋學」)。從語言學史上來看,Interpretation(解釋)可能是最接近 hermeneuein的翻譯,拉丁文 interpretation來源於interpres,interpres同樣也指報信者、使者,其使命既有翻譯又有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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