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任望:“全球海洋治理”概念初探(1)

摘要:本文嘗試對全球海洋治理進行定義,並對全球海洋治理的主體、客體和方法進行了初步探討。文章認為全球海洋治理的定義元素,來自於全球化、全球治理、海洋治理、海洋綜合管理等概念群。全球海洋治理的主體方面重點介紹了聯合國“海洋與沿海區域網絡”,認為將來國際非政府組織“NGO”會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客體方面列舉了非傳統海洋安全、海洋健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技術(海洋科學與技術、海洋管理經驗與技術)國際轉讓、氣候變化與海洋等問題。認為全球海洋治理的方法大約可以分為基本方法、專業方法和技術性方法三個層次。 

海洋約占地球表面積的2/3,與人類的安全與發展息息相關。2009年6月8日,聯合國首個“世界海洋日” 1的主題是“我們的海洋、我們的責任”。聯合國秘書長在2012年《關於海洋和海洋法的報告》中指出,“無論我們是否臨海而居,海洋都在我們生活中發揮關鍵作用。作為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組成部分,海洋提供許多發展機會,例如實現糧食保障、便利貿易、創造就業、開辟旅遊去處。海洋還通過制造氧氣、調節氣候、碳固存和營養循環,為支撐地球上的生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本文嘗試對全球海洋治理進行定義,並對全球海洋治理的主體、客體和方法進行初步探討,希望有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全球化”與“全球治理”

 20世紀90年代以來,有關“全球化”(Globalization)、“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討論,成為國內外國際關系學界探討的主題之一。“全球關系”相對於“國際關系”具有明顯的進步性。“國際關系”在關系屬性上是時而處於安全困境的國家間關系;在問題取向上是個體主權,平等互利;在解決辦法上是確定邊界,分而治之;解決結果上是零和性,或關註相對收益的分配。“全球關系”在關系屬性上則是具有共生性的非國家間關系;問題取向上則是整體性,需要系統思維;解決辦法上是尋求整體方案,共同管理;解決結果上是正和性 3。

 但是,“全球化”概念本身也存在局限性。A·吉登斯認為,全球化是一種世界規模的社會關系的強化,距離很遠的兩個地方之間產生聯系,一個地方發生的事情由另一個地方發生的事情所引發,反之亦然” 4。吉登斯的觀點具有代表性。這一“全球化”概念具有平面性和共時性。人們往往容易將“全球化”簡單歸結為平面上的時空壓縮,而對“全球化”的覆雜性程度沒有充分認知;有的甚至還會樂觀地認為“世界政治的時空壓縮現象已經結構化” 5。

 事實上,“全球化”不僅是不同空間的事物(主體和事件)相遇,同時也有可能是處於不同“歷史發展階段”的事物在時間上的相遇。“全球化”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和覆雜性,離結構化目標還有很遠距離。因此,如果要表達空間、時間的雙重相遇性,以及主體的多樣性;“世界化”的概念或許要比“全球化”更加優越。“世界”一詞出自佛教用語,其概念本身包含了時間和空間雙重因素6。國內有學者針對“全球化”的詞義局限,提出“充滿覆雜性的‘世界化’(Worldization)時代”的觀點 7。體認“世界化”定義內在的空間、時間雙重相遇性,有利於強調這樣一個事實:即使在海洋領域,世界上的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欠發達國家在海洋開發利用以及管理上處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上——有的已經開發利用過度,有的才剛剛開始,甚至還未起步;有的管理對象(問題和矛盾)開始隱沒、轉移,有的管理力度亟待加強。

 全球治理委員會給出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定義是,“治理是各種各樣的個人、團體——公共的或個人的——處理其共同事務的總和。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通過這一過程,各種相互沖突和不同的利益可望得到調和,並采取合作行動。這個過程包括授予公認的團體或權力機關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達成得到人民或團體同意或者認為符合他們的利益的協議。”對照中西方學者的主流觀點,如英國的托尼·麥克格魯 8、美國的詹姆斯·羅西瑙 9、國內的俞可平 10、蔡拓 11,等等;大家對於“全球治理”的定義有三方面的共識:一是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包括政府、企業、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國際間非政府組織、跨國企業、個人等;二是對象的統一性,需要應對共同的危機或追求共同的利益;三是行為的協調性,即需要通過協商和合作來解決問題。

 學者認為,當前全球治理面臨的一個根本性困境是“參與的赤字”和“責任的赤字”。前者是指現有的治理結構未能充分表達許多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的意見,許多行為體沒有參與渠道或者不願意參與;後者是指在不存在任何超國家的實體來調節全球公共物品的供給和使用,對於諸多緊迫問題大國放棄責任、小國免費搭便車,缺乏尋求持久性集體解決方案的意願和行動。這一困境源自基於“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的“國家中心主義”理念 12。

 為了應對和解決全球治理面臨的矛盾和問題,美國學者安德魯·庫珀建議重新建構全球治理,提出通過界定義務獲得權力、將非國家行為體引入治理當中、重新分配責任、推動非選舉民主、建立權力的多元性、擴展責任機構、突出義務憲章、重構企業和公民社會八項革新舉措 13。英國學者戴維·郝爾德建議實現政策轉向,以替代華盛頓共識及其安全戰略。國內學者提出了全球深度治理、全球法治、全球行政、世界政府、全球公民社會等理論 14。這些一般性的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理論,對於分析全球海洋治理問題以及優化全球海洋治理具有重要參考和現實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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