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偉翟真:“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編制芻論 1

1998年文化部設立文化產業司以來,中國文化產業的戰略地位不斷提升並在國家相關政策的鼓勵、引導下,逐步發展壯大。文化產業的順利發展與黨和國家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文化產業的重視關系密切。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十五”規劃的建議》第一次明確使用了“文化產業”的概念。2001年3月,“文化產業”一詞被正式寫進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規劃綱要》,確立了文化產業作為中國當代文化建設的重要形態的地位。2006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中國第一個關於文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把文化發展納入國家發展的總體戰略加以統籌規劃,進一步推動了文化產業發展。除此之外,國家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等分別出台了國家級文化產業行業內部專項規劃,多數省(區、市)、市縣制定了地方文化產業專項規劃和行業內部專項規劃,初步建立了文化產業發展規劃體系,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文化產業規劃作為我國新形勢下文化產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制定描繪我國未來文化產業發展的宏偉藍圖,其編制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文化產業政策的實施效果,關系到文化產業能否在整個國家發展戰略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隨著綜合國力的逐步增強,中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時期,作為世界經濟發展潮流和新型服務業的文化產業日益成為中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推動力量。如今,國際金融危機正推動中國經濟轉型,我國文化產業也將面臨新的發展機遇。時代背景要求我們內外統籌兼顧,推進中國國內文化產業的結構性轉型,調整和優化中國文化發展的國際方略,全面推進文化產業邁上新台階。目前,各級政府“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已經啟動,在“十二五”規劃中究竟應該如何恰當擺放文化產業的位置?如何在“十二五”文化產業規劃編制工作中充分汲取“十一五”文化產業規劃的經驗與教訓,使之更科學、更規範以保證文化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回答這些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文化產業“十一五”規劃編制的幾個問題

 

現階段,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三級三類規劃體系,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目前,涉及文化產業發展的“十一五”規劃主要包括四部分:(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和《文化建設“十一五”規劃》的文化產業部分。(2)國家級文化產業行業內部專項規劃,如《新聞出版業“十一五”發展規劃》、《“十一五”時期廣播影視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產業“十一五”規劃》、《軟件產業“十一五”專項規劃》等。(3)除了香港、澳門、台灣以外,大部分省(區、市)、市縣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文化產業“十一五”發展規劃或文化建設(發展)、文化事業“十一五”規劃中的文化產業部分,如《北京市“十一五”時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深圳市文化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2006-2010)》、《浙江省文化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的文化產業部分等。(4)部分省市級政府出台了文化產業行業內部專項規劃,如《杭州市廣播影視業“十一五”發展規劃》、《蘇州市文化廣播電視發展“十一五”規劃及中遠期規劃》等。

綜觀各級“十一五”文化產業規劃編制工作,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部門都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組織人馬精心編制,較為出色地完成了編制任務,為我國文化產業規劃的編制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同時,規劃對“十一五”期間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十一五”期間,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迅猛,蒸蒸日上,總體態勢良好,這些輝煌成就的背後,各級文化產業規劃的編制工作功不可沒。然而,以更高地時代標準回頭審視,可以發現,由於“十一五”文化產業規劃編制起步晚,可資借鑒的藍本欠缺,編制工作還是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缺陷。茲舉其中幾個問題予以說明:


(一)部分規劃目標失當

一般來說,產業目標分為定性表述和量化目標兩部分。例如,《新聞出版業“十一五”發展規劃》的目標表述,就既有“擴大國內需求”、“轉變增長方式”“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區域布局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之類的定性描述,又有量化目標,比如“新聞出版業增加值預期年均增長7%”、“圖書、報紙、期刊出版預期達到的數量和種類,以及年均增長5%以上”以及“印刷行業工業總產值預期達到4400億元”等等。

文化產業“十一五”規劃中不少目標措辭模糊,缺乏針對性、可操作性。比如《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中文化產業的發展目標是“抓好文化產業體系建設,重塑市場主體,優化產業結構,……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把彈性較大的宏觀要求當成了階段性規劃的目標。《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還規定“‘十一五’時期,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年均增長速度明顯高於同期經濟增長速度,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有所增加”,至於高到什麽程度、增加多少沒有量的概念。這些原則性的規劃目標是必要的,但是缺少產業規劃所必須的產業總量、產業增長目標、產業結構目標、產業空間調整目標等量化目標,難以評估規劃的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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