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德發:華人、建國與解放:馬來西亞獨立50周年的再思考

上世紀的二次大戰後,亞非等第三世界國家掀起壯觀的民族解放鬥爭運動,殖民地紛紛獲得獨立,帝國主義的殖民體系土崩瓦解,而馬來西亞也跟上此浪潮的尾瀾,獲得了獨立。獨立可說是民族解放思潮的具體實踐。步入今年8月,馬來西亞建國亦將屆半個世紀。可以預期,我們從現在開始,將陸續看到各方面如何大事迎接國家的50周歲誕辰。

從歷史長河的角度而言,50年不算長,但確實有其特殊的意義。畢竟這意味著自獨立之後,國家已經歷差不多兩個世代了。也許可以確定,慶祝活動將不免大力宣傳民族和諧以及獨立之後即執政的國陣政府的“豐功偉績”。然而經歷了整整兩代人之後,馬來西亞社會似乎也到了省思“獨立”之於國家意義的時候:當年響徹雲霄的“民族解放”口號意味著什麽?尤其是馬來亞之獨立,對作為非土著和少數族群的華人社會又意味著什麽?更重要的是,我們可從這些追問中理解及掌握1957年以降馬華史上所出現的新興“問題叢聚”(problematiques)。這些鑲嵌於當代客觀歷史情境的新興問題叢聚,既是上述歷史脈絡的延續,同時也是當代華人社會之開展所必需回應、甚至是解決的課題。本文嘗試把“獨立建國”置放於近代民族解放運動思潮的脈絡下,審視其所得所失,以及華人社會在其中之進退失據的處境與問題。需要事先說明的是,這是一個非常初步的討論,主要目的在於提出一種思路,在史實的選擇上不可能面面俱到。


獨立是以民族解放為前提

對作為移民社群的馬來西亞華人而言,獨立建國之於他們大體上是相當被動的,因為他們的(中國)政治認同之本土轉向較為遲緩,也沒有諸如馬來人具有土著地位的合法性處境(至少殖民地宗主國也如是視之);他們也沒有北美、澳洲這類移殖國中白人占多數人口的優勢位置。從一開始,馬來西亞華人就夾在土著馬來人與殖民宗主英國人之間,欠缺政治法統與現實實力,因此所謂的“民族解放”,往往不在他們“天賦”的權利之中。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華人社會自絕於這道激昂的近代思潮。實際上,由於長期作為中國近代思想的外延,馬來西亞華人也在1920年代興起了一股波瀾壯觀的社會主義思潮,而“民族解放論”正是社會主義思潮的題中之義。受到影響的左派青年,曾熱切的投身於馬來亞共產黨的民族解放運動,甚至於走進森林進行武裝鬥爭,與英殖民政府抗衡。獨立之後,合法的左翼勞工黨也曾把不少青年席卷而去,直到1970年代之後才逐漸衰歇。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整體左派本身大體對自己所強調的“解放論”究為何意似乎亦不太明確,學理建設當然更為單薄。大體上,他們的“民族解放論”傾向於反殖民、反帝國統治,不與殖民當局合作,期望馬來亞民族的自決,但卻忽略了“民族解放”最後其實是以個人的解放、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民族自決的一個統一信念是,只有在政治上獨立了,人們才能實現自尊 。

從世界的角度而言,在近代第三世界的非殖民化過程中,所謂的解放在實踐上也似乎僅僅意味著從西方殖民統治之下取得獨立。換言之,如果沒有殖民壓迫的存在,民族自決便失去其合法性,這也是許多國際法學者的共識。因此,在非殖民地化時期結束之後,自決的時代就已經結束了 ,歷史往往走向了反面。學者就指出,在許多前殖民地國家,國家地位的贏得既沒有帶來發展,也沒有帶來自尊。許多國家並沒有資格表明自己已經實現了自決理想中所允諾的東西;在非殖民地化的道路上,常見的一個嘲諷,即在於人權平等的欠缺。自治的允諾之一其實是在政治獨立的自由氣氛中,個人將會充分享受他們的人權,得到包括自尊的滿足 。民族解放運動的結果往往可能給民族帶來獨立,但吊詭的是,它並不給人民帶來解放。他們推翻了外來的壓迫,換取的卻是對自己人壓迫。薩伊德即以反殖民思想家法農(Fanon)對殖民地國家本土精英的批判指出,民族獨立不必然會帶來人民自由作主意義上的民族解放。因此,民族獨立的思想需要轉變為關於解放的理論,“現在必須經由一個非常迅速的轉型,(民族意識)轉化為社會和政治需要的意識,而使其豐富並深化,換句話說,轉變成(真正的)人文主義。”


從近代民族建國思潮的角度來說,所謂“獨立”都是以人之“解放”為前提的。它以自由、平等、自決、民主為核心觀念。“解放思潮”所到之處,其實意味著每個人都要重新考慮個人的位置、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解放思潮就是從傳統的社會脈絡中解放出來,重新給個人與其他的關系定位。更為重要的是,人作為人皆具有同樣的尊嚴與價值,因而應受到政府的平等對待,並享有基本的權利。這是美國獨立革命及法國大革命以來,民主社會最根深蒂固的信念。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也做出類似的宣示。聯合國大會於1952年通過的《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亦指出:人民與民族應先享有自決權,然後才能保證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權。舉例而言,美國的《獨立宣言》就基於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這個宣言不僅指民族的平等,而更重要的是指人與人之間應該平等。《獨立宣言》開宗明義地宣告:“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個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系,並在世界各國之間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接受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於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則是經被治者同意所授予的。”宣言中短短幾句,就已依據自然法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真理”。它明確揭示了作為一個民族所要達到的目的,即“獨立和平等”。換而言之,美國的《獨立宣言》就是民族獨立的宣言,也是民族平等的宣言。隨後,無論種族還是民族平等原則,在西方各國憲法中,都先後陸續有了規定和體現。印度憲法也規定,國家對公民不分宗教、種族、種姓、性別、出生地一律平等。在當今世界上各國憲法中,沒有規定國內各民族平等的已少乎其少。簡言之,按照“民族解放”的意含,其實“獨立”意含著平等、自由以及憲政的建構,其目標是解放個人。然而馬來西亞之獨立除了對馬來人主權“解放”之外,還意味著什麽?若從上述角度叩問,答案是非常清楚的,即這標志著所謂馬來人議程(Malay Agenda)的開始,一個馬來民族國家建構的開始。


最後關頭:獨立與失落的平等

要理解馬來亞的建國走向,我們必須追問馬來亞建國的主要力量及其形態。實際上,支撐馬來亞獨立的民族主義力量,主要來自於巫統的馬來建國主義。他們的基本觀點是:馬來亞的土地是馬來人的土地、馬來亞的文化是馬來人的文化——這是一種原地主義的論述。按照這種邏輯,華人不屬於這個國家,因為他們在心理上不忠誠於馬來西亞。因此,華人所面對的建國力量並不是一個既強調民族自決、同時又強調這種自決應當導致自由民主憲政之自由主義民族主義(liberal nationalism)。不管幸與不幸,華人因素已成為馬來西亞國家建構中,影響國家走向的關鍵因素。華人的存在,在戰後如同其他東南亞國家一樣被視為一個問題,被看做是對土著的威脅。其實在很大程度上,馬來西亞獨立後逐漸走向馬來霸權的制度,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克服“華人問題”。從1961年的教育法令、1962年的憲法修正、1965年的廢除地方選舉及新加坡被驅逐出馬來西亞、到1969年五一三排華事件發生後的一系列種族性政策之出爐,諸如新經濟政策、國家文化政策,等皆使這個走向達到了高點,並基本完成建立了馬來國家(Malay Nation)。換句話說,國家極大的推動了政治和社會的民族化進程,馬來國家之建構可說走向了“獨立解放”的另一反面,並距離“民主化”越遠。因此,我們可以概括言之,獨立之後的馬來亞是一種“民族化”,而非“民主化”的建構。

事實上,許多研究已經顯示,國族主義與平等的自由主義是具有緊張關系的,這也可從馬來西亞的政局得到例證。誠如前述,由於歷史的因素與馬來人的危機意識,他們發展出的民族主義是一種威權制度,封閉、仇外,而非以啟蒙運動的理性和普遍人道主義為基礎,以建立開放、多元社會的民族主義。顯然的,處在第三世界諸如馬來西亞此一“半桶水”式的變調民族“解放”運動下的少數族群,真正意含上的“獨立”與“解放”之實踐難度,由此可想而知。因此從歷史角度而言,獨立建國之時,殖民地政府既退,但華人民眾思想中似乎沒有出現“解放感”。對華人而言,走了英殖民宗主,來了馬來土著霸權,華人對前途更為難定及感到不安。


1950年代獨立運動下的華人,可說是處於一個迫切需要安慰的時期。一方面他必須選擇身分認同,另一方面則必須面對不可知的未來,而分裂的母國(中國)無力幫助他,他自身也沒有實力自救。隨著獨立運動和國家憲法之制定等歷史性事件的接踵而至,這股不安與騷動愈演愈烈。這是因為正要擬定的憲法將決定他們在這個國家的未來與前途。在人類歷史上,有許多“關鍵時刻”,其巨大的輻射力量,對後人產生決定性影響。馬來西亞獨立前夕的憲法制定談判,正是這種“關鍵時刻”。當時頗能代表一般華人的全國註冊華團工委會就認為,“如未能在憲法上明文規定華人在本邦之地位,恐無平等之可言。如在憲法尚未通過之前不爭取,將來悔之已晚。” 其主席劉伯群曾疾呼道:


全馬華人已面臨了最後關頭,如不及時爭取,恐已無機會了……經過冗長時間之討論,乃認為目前本邦華人已面臨了生死關頭,非從速派出代表團赴英向英廷力爭平等待遇不可。為了我們下一代,為了我們的子子孫孫,非力爭不可 。


這一席極為沈重的談話值得我們在此加以援引,因為它可說是現代華人社會沿襲半個世紀之“危機敘事”的最初表述,而且也道出了華人危機意識的根本核心源頭,即“平等”仍是未解決的優先問題。華人社會的憂慮,最終凝聚成一股“爭取公民權運動”,極具代表性的華團代表們在吉隆坡舉行了“全馬華人註冊社團爭取公民權大會”,針對華人公民權、母語教育及馬來人特權通過四項議案,即所謂的“四大原則”:


(一)凡在本邦出生的男女均成為當然公民;

(二)外地人在本邦居住滿5年者,得申請為公民,免受語言考試的限制;
(三)凡屬本邦的公民,其權利與義務一律平等;
(四)列華、印文為官方語言。

他們發布了宣言,對憲制的要求開宗明義地定位在“建立公正”(to establish justice)的話語上,並在論述上訴諸普遍人權為其支撐點,更重要的是它嘗試在“支持獨立”的框架中提出問題,從而給“公正”二字烙上了歷史的自然性和正當性。在華團的論述中,他們似乎期待以公民國家(citizen state)的方式形成新國家。他們強調以聯合國人權宣言作為依據。但必須立即指出的是,這些原則都是攸關華人的集體利益,而未能突破華人本位的思考模式。這四大原則大體指向了一個平等、多元的國家想像,可說是對馬來國家建構之反動,當然最後華人的爭取功敗垂成。除了公民權之發放稍微放松之外,他們其他的要求無一實現,這即註定了華人今後的不平等待遇。憲法基本顯現了馬來國家的原形態,馬來人被規定享有沒有限定時間的特殊地位,馬來文與伊斯蘭教分列官方語文及國教。


對老一輩華人而言,華人在英殖民時代的際遇要比獨立後的馬來人主權時代好,因為當年至少兩大族群都是被統治者。當時的華人認為,獨立後的憲法與政策比過去更為不利華人。例如,華團領袖梁志翔認為,馬來人建議的新工業條例,較諸殖民地政府更加嚴厲,與其獨立得不到互助平等,不如維持殖民政府的統治 。英國人即使自1920年代之後開始實行親馬來人政策,但也不及獨立後嚴厲風行的馬來人特權政策那麽苛刻。那時獨立思潮是整個時代的主旋律,甚至於是一個“政治正確”的問題,無人可否定。然而就整體而言,除了親英的土生華人之外,當時的一般華人很少有鮮明的“不獨立”意識。在這個新興國家的誕生中,華人領袖大體都保持一種當時被報章稱為“光明正大”的立場:“獨立第一,團結第一” 。公民、平等觀念事關生存權,自然也著重,而且西方現代思想畢竟也多多少少“轉化”了華人思想,但卻未形成一種深刻、絕不放棄的意識。誠如前述,左派之間雖流行過波瀾壯觀的解放思潮,但其所強調“馬來亞民族解放”僅是“反殖”、“反帝”,而對當時華人而言更為重要的“人之解放”普遍民權觀欠缺深刻的理解。因此也就不難理解,當時人大多似乎把“Merdeka”僅僅視為“獨立主權國家” 。


當然當時大形勢也比人強,即使後來被譽為族魂的林連玉,雖曾喊出“如果不做馬來亞頭等公民,亦絕不做二等公民”的話,但最後仍然基於“獨立”為重,謝絕赴英倫請願的華團四人之行。華社可說處於兩難之中。劉伯群也指出,“獨立是每一個人都表示歡迎的,我們絕對擁護獨立。……對於不平等的待遇,我們要爭取,但並非反對獨立” 。華人社團都嘗試從不損“獨立”的角度爭取利益,“互相容忍”、“忍讓為懷”是當時華社的一種主語。即使在憲法勢必底定之際,林連玉只能無奈的說:看來我們已處失敗的邊緣,“我們只能在事實上通過(憲法),我們亦要留問題存在,做繼續爭取,是為第一原則。” 顯然的,華人社會在“和平相處”與“平等”之間,做了對前者的抉擇。整體上,時人似乎沒有深刻認識到“獨立”的真正意義:如果沒有平等,獨立有何意義?究竟是獨立第一,還是平等第一?林連玉在4年後的1961年,因為爭取母語教育而被褫奪公民權,實已表明了“平等”更為重要。實際上,即使華人公民權後來在政治妥協下稍有放松,大部分華人都獲得公民權,但早期的巫統卻不把它等同於“國族地位”(nationality),當時的首相東姑直到1966年之前,從不承認國族地位是公民權的基礎,而且一直拒絕談及國家的國族稱謂,因為擔心這將為馬來人及非馬來人之間的平等鋪路 。顯然,巫統在公民權課題上雖做出讓步,但他們並不放棄“馬來國家”的建國理想:只有馬來人才具國族地位。


國家新憲法通過後,當時的《南洋商報》社論極為深刻、沈重地指出了“不平等”憲制已是無法改變之事實,並呼籲“現在華人應回應華團呼籲,註冊為國民,選出最能代表公正民意之代表,以留來日修憲之可能。” 顯然的,面對不可挽回的狂瀾,華人社會只能寄希望於不可知的未來,這其實預示著我們後來所看到獨立後如火如荼的公民權申請運動,以及1960年代風起雲湧的國家機關爭奪戰,而在1969年達致高潮,但卻又以沈重的“五一



三”種族暴動而告終。

走向普及人權觀與破解國族主義

顯然的,在馬來國族主義者所謂與生俱來的自然、天賦利益之大論述底下,華人的平等認知與要求,竟在身為移民的“原罪”性中變得那麽的“過分”、“無理”以及“緣木求魚”。這就是作為少數移民及其後代在強調“原地主義”的“民族國家建構”中的悲劇。正如學者甘格利和塔拉斯所指出的,“民族自決原則(指的是建立純粹單一民族的國家)不能解決種族少數民的地位。少數民族問題註定會出現,因為無論政治地圖如何劃分,在每個國家都會出現不滿意的少數民族” 。顯然的,華人等少數族群在近代新民族國家觀念下深受其害,華人的前途從根本上系於如何對“現代民族國家”觀念進行韋伯所謂的“解魅”工程。撫古思今,華人社會也應該從自身的痛苦經驗中體認國族主義之害,而不自陷於狹隘的國族主義關懷裏頭。法農認為,通往真正的民族自我解放和普世主義,首先諸如民族主義的認同論式之意識必須被超越,代之以新而普遍的集體性(優先於特殊性) 。這值得我們沈思,普遍民權正是最可以得到所有人認可的價值。

從上述可知,華人社會在權利危機的促迫下,盡管在制憲時期曾訴諸聯合國人權宣言作為其正當性話語,並鍥而不舍的強調普遍人權意識,甚至初步萌現與認知普遍公民權的意義,但是這個認知又是基於一種“民族集體利益”而來,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普及人權觀。實際上,在獨立運動時期,大部分政黨包括馬來人或華人社會都從族群角度切入,圍繞著各自關心的種族性議題,諸如公民權、官方語言、馬來特殊地位等,而真正具有普遍人權視野的,似乎只有由一位錫蘭人辛尼華沙甘領導的人民進步黨。該黨在憲制白皮書公布之後,向首揆東姑呈遞備忘錄,批評新憲制規定立法機構可基於“治安需要”而對基本人權及言論自由實施限制,但卻沒有指明必需“合理”。它認為,憲制並沒有對人權及言論自由提供補助,以防範立法機構對人權的侵害,反而使立法機構在憲法之上,而且也沒有賦權於最高法院,使“無理的限制”不生效 。該黨進而言道,連帶的報章自由、集會自由也受到影響,都把人權交予立法機構,而沒有對立法機構剝奪人權提出補救方法 。華人議員之中,只有楊世謀律師在立法議會新憲制二讀中提出類似的質疑 。


一般而言,一個社會在特定的發展階段,相應於它所面對的內外環境,會形成某種特定的政治論述,一則藉以澄清它所必須處理的政治問題,二則藉以凝聚關於政治價值的共識。這種論述的發展與演變、積累,構成了一個社會的政治集體意識的歷史,對於其成員的自我認知與邁步方向,有相當的影響。因此,看看什麽論述特別突出、什麽論述又淹沒不彰,可以揭露這個社會集體意識的內容與結構 。從馬來西亞獨立迄今的政治取向而言,華人社會顯然缺乏許多思想傳統,這是它無力回應各種官方論述的原因之一。華人社會盡管抗拒馬來同化政策,並存有保護自身文化傳統的心態,卻始終發展不出比較鮮明的保守主義傾向。在政治上,保守的座標是“相對於現狀”或可以認同的社會體制,但馬來西亞卻幾乎沒有什麽值得保守的。同時,盡管華人危機所造就的“平等敘述”,使華社仿佛還有自由主義的淡影,但顯然也缺乏一個比較自覺的自由主義傳統勢力。華人社會好講“平等”,其大意是指機會平等,卻沒有思想力度,因理論建設上的長期忽略,往往論述無力。還好的是,華社存有一道不太深刻卻很激越的左翼傳統。這個可貴的左翼傳統,曾經提供至少到1980年代華人社會面對危機時所需要的激越精神與反抗壓迫的傳統,也為1980年代的華人民權運動,留下某種精神泉源。


從1980年代開始,危機進一步迫使華人社會明確提出普遍人權觀,並進一步成立劃時代的“民權委員會”以落實華人利益之爭取,同時把關懷面推及至國家層面上的各議題,諸如其他原住民問題、扶弱政策、言論自由、官方機密法令等,可說是華人社會鬥爭史上的一大進展。柯嘉遜將之譽為“大馬民權運動之春”,“在大馬現代史上,這個輝煌時期是前所未有的。” 但我們必須認知,人權不應該只是工具,它更是一項目標。人類當然難免有自身的利益共同體,但這之上還有普遍人權利益作為座標。


另一點可特別補充的是,二戰之後許多新興國家取得國家在政治上之獨立,但卻未完全擺脫西方殖民在文化意識和知識形式的殖民狀態,因此出現了所謂“後殖民批評”的論述。這是一個曾經由“民族解放”所許諾的理想幻滅之後,人們對之前的反殖民主義感到悲觀,但又必須尋找新的出路,以建立一個新的反殖民主義理論的階段。然而在馬來西亞,這道當今風靡一時的後殖民理論批判卻似乎使用不上。這是因為後殖民反的是殖民主義,在馬來西亞卻不是這麽一回事,因為當我們反掉殖民遺產之後,留下來的卻可能是更加霸權與膚淺的東西,包括制度與認知。這就是為何至今,我們往往只能訴諸英國在獨立前夕遺留下來的“憲法”,作為爭取權利的依據。盡管這套憲法已經被修改得漏洞百出,原本也不平等,卻是許多非政府組織爭取民權的最後防線。比之前人對憲法的敢於質疑,這不啻是一種後退,也說明了馬來西亞獨立之後實際民權狀況之倒退。


結論

在解放運動向建國運動轉化的過程中,馬來西亞華人社會與其他少數族群遭遇了許多挫折和重大的災難。但在全球化的時代中,人類利益、理想與認知上的多元化,其實已經無可挽回。馬來民族主義者最終必須面對這樣的客觀事實,而華人社會應該善於把握國際政治與思想趨勢,使其可以沖擊及洗滌國內的悶局。
簡而言之,以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的話來說,獨立50年來,我們面對的還不是一個“正派的社會”(decent society)。“正派社會沒有二等公民”,它是以一律平等的公民身分形成一個人人同樣受尊重的群體。實際上,從現代民族國家建構角度來看,以國民為基礎的現代國家,並不容許不平等的公民之出現。據此而言,1957年的憲法與制度是不符合現代國家的原則與要求的。經歷兩代人之後,今天再回頭以近代民族解放思潮中最關鍵的“獨立與平等”原則來審視國家的憲法與政治格局,我們不由得不驚怵於“變化”之微少。顯然的,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於華人還是一個遠未企達的目標,我們離“正派社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托克維爾在1835年便指出,追求平等是現代一場不可抗拒的革命。華人社會似乎別無他法,還是必須回歸“解放思潮”——強調人類普遍追求的民權觀,並加以深化它。*本文原載於《思想》第6期《鄉土、本土、在地》。(收藏自2013-05-16愛思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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